当前位置:首页 > 2012年第十届理律杯全国高校模拟法庭比赛辩护词
2012年第十届理律杯高校模拟法庭竞赛辩护词
日的家庭晚宴之前,潘问过李大任关于晋利和晋财的情况以及什么行业赚钱的话题。同时,从李晓英的笔录中可以看出,潘逸璇和李大任“也不是老聊股市,一般是天南海北的聊,都挺能聊,也挺投机”。从以上事实可看出,潘逸璇与李大仁的谈话内容广泛,并不局限于股市,在聊股市时也并没有着重谈浩电公司,两人只是普通谈话,因此,不能认定潘逸璇利用了窃取、骗取、套取、窃听、利诱、刺探或者私下交易等非法手段。
潘逸璇并不具有特殊身份。首先,潘并不是李大任的近亲属,她只是李大任的妹妹李晓英的同事和好友;其次,潘逸璇和李大任并不存在密切的关系,李大任只知道潘逸璇是他妹妹的朋友,只见过几次,两人并不熟,因此,潘逸璇并无法律规定的“特殊身份”。
潘逸璇并未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与李大仁接触、联络。《内幕交易解释》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内幕信息敏感期是指内幕信息自形成至公开的期间。浩电公司与德克公司合并这一内幕信息的形成时间应认定为2010年2月25日,即浩电公司与德克公司达成合并协议的日期,内幕信息敏感期即为2010年2月15日至2010年3月9日。潘逸璇和李大任最近的一次联络日期为2010年2月14日,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潘逸璇并未与李大仁联络、接触过。 (二)关于内幕信息形成时间的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一般情况下,内幕信息形成的时间与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七十五条规定的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件”、“计划”、“方案”以及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八十五条第十一项规定的“政策”、“决定”的形成时间是一致的;特殊情况下,要看交易主体对市场预期判断的主要依据是什么,由于影响内幕信息形成的动议、筹划、决策或者执行人员对其行为所带来的市场影响具有较高的确信度,且该类人员往往是在“重大事件”、“计划”、“方案”、“政策”和“决定”形成时间之前就从事相关证券、期货交易,所以其动议、筹划、决策或者执行的初始时间,应当认定为内幕信息的形成之时。
在本案中,李大任是浩电公司的一般董事,并未参与浩电公司和德克公司的谈判,并不知道浩电公司与德克公司将合并这一消息,直到2010年3月5日的董事会才知晓,李大任的所说和所为只是基于其个人的判断,不能认定“其行为所带来的市场影响具有较高的确信度”,因此,对于浩电公司和德克公司合并的
25
2012年第十届理律杯高校模拟法庭竞赛辩护词
内幕消息的形成时间应认定为2010年2月15日。《内幕交易解释》第五条第一款关于内幕信息敏感期的规定,这一内幕信息的敏感期为2010年2月15日至2010年3月9日。在这期间内,潘逸璇并没有与李大仁接触过,两人最近一次的接触是在2010年2月14日的家庭晚宴上,在内幕信息敏感期之前,此时内幕信息尚未形成,因此,潘逸璇买入浩电公司的股票的行为并非基于她知晓内幕信息这一事实,不属于从事内幕交易活动,是普通的证券交易行为。
第四部分 结语()
综上所述,在此案中,内幕消息指的是德克公司与浩电公司合并的消息,根据双方正式合并期限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可知:本案中的内幕信息形成时间应当认定为是2010年2月15日,而内幕信息敏感期为2010年2月15日合并协议签署时至2010年3月8日合并决定公开时,结合本案中被告人李大任于2010年3月5日才获知该消息。因此,在3月5日前,晋财广茂公司基于本公司的行业研究而自主实施的购买浩电公司的行为与李大任没有关系,本案被告在这一案情中针对浩电公司所作出的商业判断都是在内幕消息形成之前,根据《内幕交易解释》相关规定,缺乏构成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犯罪构成要件;而本案被告人潘逸璇与李大任之间关于浩电公司的交流均发生于2010年3月5日前,因此李大任所透露的消息也仅仅是个人的商业判断而已,缺乏构成内幕消息的要件,因此不属于内幕消息。而潘晓璇据此作出的购买浩电公司股票的行为也不是基于内幕消息,属于正常的个人投资行为。
因此,李大任与潘逸璇的行为并未构成犯罪,公诉方对于被告人李大任构成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被告人潘逸璇构成内幕交易罪的指控不成立,希望予以驳回。
第五部分 立法建议()
刑事立法应坚持贯彻谦抑性原则
新出台的《内幕交易司法解释》对“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进行了细致的划分和列举,将“影响内幕信息形成的动议、筹划、决策、执行人员”的“动议”、“筹划”、“决策”、“执行”形成之时确定为内幕信息形成之时,将内幕信息形成时间提前,扩展了内幕信息敏感期的期间,是对内幕交易规制范围的扩张、
26
2012年第十届理律杯高校模拟法庭竞赛辩护词
对犯罪圈的扩大。这一做法一方面有助于加重对频繁发生的内幕交易行为的惩处力度,适应当前打击犯罪的需要。但另一方面,5扩大解释很可能导致刑法适用领域的过度扩张,侵蚀其他法律应当拥有的调整界域。
近30多年的改革已经使我国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市场经济蓬勃发展,经济基础发生了变化,作为上层建筑的刑法,其价值和功能也应当随随时代变迁而更新,谦抑性应当成为现代刑法的重要价值追求。在市场经济中,追逐利益是投资者的天性,如果刑事立法对此限制过宽,那它自然不能很好地发挥其作用,而如果限制过严,则可能会打击投资者们的积极性,从而阻碍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对违法者给予刑罚只是作为一种事后惩治的手段,并不能真正的从源头上保障证券金融市场的活跃和发展。所以立法者在进行这方面的刑事立法时,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科学地确定罪与非罪的界限,让投资者们在适度的范围内进行投资活动,也为刑事司法提供合理的依据。
第六部分 附件()
1. 附件一: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2012】第 1997 号 银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你院受理的由银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提起公诉的李大任涉嫌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罪,潘逸璇涉嫌内幕交易罪一案李大任涉嫌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罪,潘逸璇涉嫌内幕交易罪一案,河川律师事务所受委托人李大任、潘逸璇之委托,指派***律师担任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
律师在李大任涉嫌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罪,潘逸璇涉嫌内幕交易罪一案中,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
本委托书有效期自即日起至 2012 年 12 月 15 日止。 委托人:李大任、潘逸璇 受委托人:***
律师事务所(章)合川律师事务所
2012 年 10 月 14 日
5
参见黄京平:《论刑事司法解释的溯及力——以朱某等非法买卖枪支案为视角》,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10 年 05 期
27
2012年第十届理律杯高校模拟法庭竞赛辩护词
(注:本委托书一式三份,由委托人、律师事务所各持一份,交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一份。) 附件二: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略) 2、《证券法法》(略) 3、《公司法》(略)
4、《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略) 附件三:被告人李大任供述笔录两份(略) 附件四:被告人潘逸璇供述笔录(略) 附件五:证人温瑞帆作证笔录(略) 附件六:证人李晓英作证笔录(略) 附件七:证人潘逸周证言两份(略) 附件八:晋财广茂公司财务报表(略) 附件九:潘逸璇证券交易记录(略)
附件十:浩电公司董事会第 12 次全体会议纪要(略) 附件十一:石求真证言(略) 附件十二:周鹏举证词(略) 附件十三:本书面答辩意见副本 8 份
28
共分享92篇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