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题海 - 专业文章范例文档资料分享平台

当前位置:首页 > 2012年第十届理律杯全国高校模拟法庭比赛辩护词

2012年第十届理律杯全国高校模拟法庭比赛辩护词

  • 62 次阅读
  • 3 次下载
  • 2025/5/3 21:18:07

2012年第十届理律杯高校模拟法庭竞赛辩护词

定。但是李大任是在2010年 1 月 5 日就开始与晋利创投投资部经理温瑞帆接触,研究双方就浩电公司股权进行买卖,以及并购浩电公司的可行性,从温瑞帆的证词中可以看出,“没过几天,李总就让我找人再认真研究浩电和手机电池行业的情况。他说,根据他在商场尤其是股票市场上的经验,他判断双方的合并必然发生”。这里可以看出李大任与温瑞帆探讨购买股票事宜的时间在2010年2月15日之前。同时,在本案中,关键的内幕信息形成时间是2010年3月5日浩电公司召开董事会,作为浩电公司董事的李大任才得知两公司合并的事情。由此可知,李大任事实上不具备了解内幕消息的可能性。 3、李大任不具备非法获取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条件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市场内幕交易行为认定指引(试行)》(2007年3月2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第六条的规定,非法获取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士是“利用骗取、套取、偷听、监听或者私下交易等非法手段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但是在本案中李大任作为两家大型民企的高管,具备一些商业常识,同时从所有的证词中都无法证明李大任通过非法手段获得了浩电公司将要与德克公司进行合并的消息,所以李大任事实上不具备非法获取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条件。

所以,在判定人是否为内幕消息知情人的情形下,在符合内幕交易罪主体的形式上职务的条件下必须要进行实质性考察。 (二)李大任没有利用内幕信息()

1、李大任2010年3月5日浩电公司董事会之前不知晓内幕信息

首先,根据本案事实证据《董事会第 12 次全体会议纪要》,合并决议于2010年3月5日向董事会汇报,在此之前除参与谈判的人员董事会其他成员并不知晓这一决议。

其次,我们可以从被告人李大任的供述和相关证人证言中推断出李大任并没有参与具体的合并谈判。根据李大任的供述“我只是介绍,没有参加具体谈判”“就是德克投资入股的意向。后来我就没有再参与过谈判,

那是他们两家老总的事”“我只是一般董事,这些日常运营的事我不可能参与。谈判过程中的事我当然不知道”“3 月 5 日开董事会,我才正式知道双方已经达成了合并的协议”“我不知道他们谈的怎么样”,以及证人温瑞帆的证言“应该是没有直接参与后续的合并谈判。李总后来还让我问一下我的那个朋友,打听德克的真实意图和实力。我还帮助问了,有些情况,像德克的财力、在中国投资

17

2012年第十届理律杯高校模拟法庭竞赛辩护词

的态度等,都告诉李总了。他还谢过我,说很有用。如果他参加谈判,也不用问我了”,结合公安和检查机关已经查明确认的事实,说明李大任是浩电公司的一般董事,不参与公司具体经营事务,只是在德克公司与浩电公司有合作意向的时候介绍双方负责人认识,并没有参与后续谈判,对谈判的具体内容和进展方向并不知情。直至2010年3月5日浩电公司董事会才正式知道双方已经签署合作协议。

2、李大任与其他人(包括潘逸璇、温瑞帆、晋财广茂公司人员等)谈论的对浩电公司与德克公司将合并的看法是其个人商业判断,并非凭借内幕信息

根据李大任供述、相关证人证言和已查明的事实可推断出这一结论。除了被告李大任的供述“我不知道他们谈的怎么样。商业并购,有的成,有的根本没有戏”“他们两家谈的过程中,都向我分别打听过对方的底细。我也没有说过什么内部消息,都是双方官方公布的信息。我就告诉他们,双方都是很可靠的公司”和证人温瑞帆的证言“应该是没有参加后续谈判”可以说明外,相关事实也表明,李大任从2009年就开始关注手机电池行业并且看好浩克公司的前景,对德克公司的发展也看好,凭借其多年投资经验和能力作出两家公司必将合并的判断。

此外,从证人温瑞帆、石求真的证言及相关事实可以看出,李大任从事证券投资行业多年,积累了丰富的经验,特别是温瑞帆的证言“李大任告诉我,现在手机配件尤其是手机电池行业走势不错,让我找人研究一下浩电公司的情况。如果有潜力,就下本钱进去。好像是在 2009 年初,我们就决定买了。李总还是很有眼光的。不到半年,我们就成了浩电的一个大股东了,而且李总也成了浩电的董事”,以及石求真的证言“李大任上学时就是班上的尖子生。大学还是创业拓展课的课代表。毕业后,他一直经商,还在股市上进行交易,有了自己的公司,做得很出色。他做得这么好,我们同学都不奇怪,因为他确实脑子好使,分析问题深入,能够抓住关键问题。”“平时我们聊天时,他最喜欢的话题就是炒股;还经常说他对股市的判断非常准确,一般都不会赔。”可以看出,李大任在投资股市方面具备较强的商业判断能力,取得了不错的成绩,而他本人早在2009年就对手机电池行业和浩克公司的前景颇为看好。他在本案中有关德克公司与浩电公司将合并的论断是商业判断能力的体现,并不是因为知道内幕消息。

证券市场的变化很难准确预知,特别是在并购重组这种证券交易模式中,资产交易双方是完全独立或者不受任何外部资本力量控制的资本市场行为主体,因此它存在诸多不确定因素,不到最后一刻无从知晓。两家公司合并与否取决于具

18

2012年第十届理律杯高校模拟法庭竞赛辩护词

体主导谈判的双方人员以及最终双方董事会是否通过合并决议,并不是李大任主观能决定的。不能以他知道有合作意向的双方正在谈判就认定知道二者最终将要合并这一在当时还不确定的结果,他在内幕消息敏感期内认为两家公司必将合并的主观判断及相关言论更不能成为其知晓内幕消息这一客观情况(如果成立)的依据。

(三)李大任没有从事内幕交易活动()

《刑法(修正案七)》规定,内幕交易罪的主观要件是“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在本案中,从李大任和温瑞帆的证词中可以看出李大任没有直接购买浩电公司的股票,所以本案的关键就是证明李大任是否通过”明示、暗示“的方式指导晋财广茂以该公司的名义大量买进浩电公司股票,换句话来说,就是来证明晋财广茂公司大量购买浩电公司的股票公司的行为是基于李大任的判断还是本公司的判断。 1、晋财广茂公司是独立法人

从李大任与晋财广茂公司经营部部门经理周鹏举的证词可以证明晋财广茂公司虽然是晋财公司的下属公司,但是作为独立的法人,公司的经营基本上是独立进行的。有时候上级公司会发给我们一些股市行情分析的材料,让我们自己研究,自行决策,但是公司并不是下属公司每一个决策都会进行指导。 2、李大任并未对晋财广茂的购买行为进行过明示、暗示

本案中,晋财广茂公司自2009年开始就在研究手机配件行业尤其是手机电池行业的发展现状,并经过长期观察在2009年就准备购买浩电公司的股份了。根据周鹏举的证言“有时候上级公司会发给我们一些股市行情分析的材料,让我们自己研究,自行决策。“以及”上级公司让我们注意手机行业的股市行情,并催我们进行跟踪研究。2010 年初,好像是过完元旦不久,上级公司又让我们注意手机电池和其他配件行业的研究。“得知在2009年至2010年初晋财广茂公司起始购买浩电公司的期间,晋财广茂公司一直在研究手机行业以及配件行业的销售情况,由此证明晋财广茂购买股票的行为是基于长期的考察做出的,是一系列商业行为和继续和延续。《内幕交易罪司法解释》中第4条明确写明“按照事先订立的书面合同、指令、计划从事相关证券、期货交易的”不属于刑法第180条所陈述的内幕交易罪的情形。在本案中,晋财广茂公司于2010年1月7日、2010

19

2012年第十届理律杯高校模拟法庭竞赛辩护词

年1月28日、2010年2月16日、2010年2月25日和2010年3月8日分五次购入浩电公司的股票,至 2010 年3月8日浩电公司与德克公司召开记者会公开合并消息止,共计买进浩电公司股票246,00股。而本案中的关键信息时间节点为2010年3月5日浩电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确认于德克公司的合并事宜,而2010年3月9日,两个公司合并的消息才正式公开。在此事件之前,晋财广茂公司一直有关注浩电公司股份并进行购买的持续行为,所以晋财广茂的行为属于持续性的商业行为,是按照事先订立的书面合同、指令、计划从事相关证券、期货交易的,符合司法解释排除刑法第180条犯罪的情形。 3、晋财广茂公司的购买行为基于本公司的决策

从证据可知,晋财广茂基于长期观察,一直具有购买浩电公司股份的意愿,在进一步研究了手机配电行业的发展情况之后,该公司的经营部做出了购买浩电公司股票的决策,并得到了公司高层的同意,也就是说是晋财广茂公司主动进行了投资。在此期间,李大任并未以明示、暗示的方式来指导购买行为,这也是符合公司法的规定的。

三、公诉方对李大任泄露内幕信息罪的指控不成立()

本案中,控方指控李大任向潘逸璇泄露内幕信息,触犯《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构成泄露内幕信息罪。泄露内幕信息即指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时,泄露该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了泄露内幕信息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其中在犯罪时间上,本罪要求行为人的行为应当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在主体方面为特殊主体,即内幕信息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人员;在客体方面,犯罪行为侵犯的客体包括金融管理秩序和其他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在主观方面,本罪要求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在客观方面,本罪要求行为人泄露内幕信息,且情节严重。据此,辩护人以下几个方面论述李大任不构成泄露内幕信息罪。

(一)李大任不符合本罪的主体要件 1、我国法律法规关于本罪主体条件的规定

《证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一)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

20

  • 收藏
  • 违规举报
  • 版权认领
下载文档10.00 元 加入VIP免费下载
推荐下载
本文作者:...

共分享92篇相关文档

文档简介:

2012年第十届理律杯高校模拟法庭竞赛辩护词 定。但是李大任是在2010年 1 月 5 日就开始与晋利创投投资部经理温瑞帆接触,研究双方就浩电公司股权进行买卖,以及并购浩电公司的可行性,从温瑞帆的证词中可以看出,“没过几天,李总就让我找人再认真研究浩电和手机电池行业的情况。他说,根据他在商场尤其是股票市场上的经验,他判断双方的合并必然发生”。这里可以看出李大任与温瑞帆探讨购买股票事宜的时间在2010年2月15日之前。同时,在本案中,关键的内幕信息形成时间是2010年3月5日浩电公司召开董事会,作为浩电公司董事的李大任才得知两公司合并的事情。由此可知,李大任事实上不具备了解内幕消息的可能性。 3、李大任不具备非法获取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条件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市场内幕交易行为认定指引(试行)》(2007年3月2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 游客快捷下载通道(下载后可以自由复制和排版)
单篇付费下载
限时特价:10 元/份 原价:20元
VIP包月下载
特价:29 元/月 原价:99元
低至 0.3 元/份 每月下载150
全站内容免费自由复制
VIP包月下载
特价:29 元/月 原价:99元
低至 0.3 元/份 每月下载150
全站内容免费自由复制
注:下载文档有可能“只有目录或者内容不全”等情况,请下载之前注意辨别,如果您已付费且无法下载或内容有问题,请联系我们协助你处理。
微信:fanwen365 QQ:370150219
Copyright © 云题海 All Rights Reserved. 苏ICP备16052595号-3 网站地图 客服QQ:370150219 邮箱:370150219@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