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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第十届理律杯全国高校模拟法庭比赛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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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第十届理律杯高校模拟法庭竞赛辩护词

据李大任的供述笔录所得的事实为李大任在2010年3月5日才知道浩电公司与德克公司合并的决定。结合潘逸璇证券交易记录,可知,潘逸璇对浩电公司股票的购买行为均在李大任知道浩电公司与德克公司合并的消息之前。

第三,在判定此案是,最主要的一点是“李大任向潘晓璇透露的浩电消息是否为内幕消息”。根据我国法律以及司法解释规定,影响内幕信息形成的动议、筹划、决策或者执行人员,其动议、筹划、决策或者执行初始时间,应当认定为内幕信息的形成之时。此外,根据《内幕交易解释》,内幕信息敏感期是指内幕信息自形成至公开的期间。

结合本案案情,可知:本案中的内幕信息形成时间应当认定为是2010年2月15日,而内幕信息敏感期为2010年2月15日合并协议签署时至2010年3月8日合并决定公开时。

第四,在确认内幕消息的形成期限与敏感区后,我们还需要认定李大任是否作为内幕人士的身份。根据李大任的供述笔录所得事实可知,李大任在介绍德克公司与浩电公司后,并未直接参与到两个公司的具体谈判过程,因此对于谈判的具体信息并不知情,直到2010年3月5日在董事会上才得知确切消息。因此,在德克公司与浩电公司谈判消息的掌握情况方面,李大任不作为内幕人士。据此,在浩电公司与德克公司进行谈判过程中,李大任在2010年2月14日,也就是浩电公司与德克公司达成协议前,透露给潘逸璇的信息并非给予既定的,已经发生的事实依据产生,仅仅是李大任个人依据投资经验而做出的商业判断。

第五,根据李晓英以及潘逸周的证言,可以得知潘逸璇经常购买股票,也很喜欢与人讨论股票,通过李晓英认识李大任后经常主动和李大任讨论投资知识,而石求真的证言也证实了李大任具有丰富的商业经验,喜欢与众人研究股市行情。在这一事件中,潘逸璇多次主动地向李大任套取商业信息,而李大任与潘逸璇的交谈仅仅是个人商业判断的交流,李大任并未怀有任何指示潘逸璇按照其个人判断购买股票的意思表示。

综上所述,在本案中,李大任给予个人的投资经验和价值判断,向潘逸璇透露出“浩电公司股票值得买”的信息,而潘逸璇据此购买了浩电公司的股票,而这一系列行为均是在浩电公司与德克公司确认合并这一事实发生之前,因此这一消息并不属于内幕消息,而李大任在这一过程中并不了解双方谈判的具体进程和内容,因此非内幕人员,不构成泄露内幕信息罪;而潘逸璇之所以购买浩电公司的股票是出于对李大任个人的商业判断的信任,其获得的信息不属于内幕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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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潘逸璇的行为不构成内幕交易罪。 三、案件事实

1.李大任于2010年1月初介绍浩电公司与德克公司进行合并谈判,此后并未参与具体谈判,2010年3月5日前不知道谈判结果。

2.李大任于2010年3月5日董事会上得知浩电公司与德克公司合并的正式消息。3.李大任并未指示晋财广茂公司买卖浩电公司股票,晋财广茂公司买卖股票的行为是基于本公司对股市行情和相关公司情况长期的分析与研究,并由本公司部门自主提出。

5.被告人潘逸璇在2010年2月14日以前曾和被告人李大任接触,经过被告人潘逸璇询

4.李大任于2010年2月14日并未向潘逸璇透露浩电公司与德克公司合并的内幕消息。

5.潘逸璇于2010年2月22日开始购买浩电公司股票的行为于本案涉及的内幕消息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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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法律适用()

罪刑法定原则是在定罪量刑中非常重要的一项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根据罪刑法定原则中的“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规定,在案件事情发生后颁布的法律就无法适用于案件的审理。本案的案件事实发生在2010年3月,所以原则上2010年3月之后颁布的法律不能被用于本案的审理,不过,关于司法解释的适用问题并不能简单照搬这一原则,根据2001 年9月18日通过、2001年12月17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对于司法解释实施前发生的行为,行为时没有相关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施行后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案件,依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办理。2011年10月31日通过、2012年6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是关于本罪名的第一个司法解释,在此之前并没有详细的解释,所以应该采纳该解释作为审理本案件的适用法律。

下面将本案中涉及到的法律进行详细的列举:

法条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关于审理证券行政处罚案件证据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 《证券法》 颁布时间 2009.2.28 施行时间 2009.2.28 是否适用 适用 发文单位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2010.5.7 2010.5.7 适用 2011.7.13 2011.7.13 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 2005.10.27 200.1.1 11

适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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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 《证券投资基金法》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市场内幕交易行为认定指引(试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切实维护企业和社会稳定的通知》 《证监会、公安部、监察部、国资委、预防腐败局关于依法打击和防控资本市场内幕交易意见的通知》 《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适用 适用 适用 适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适用 适用 2011.11.25 适用 证监会 适用 适用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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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第十届理律杯高校模拟法庭竞赛辩护词 据李大任的供述笔录所得的事实为李大任在2010年3月5日才知道浩电公司与德克公司合并的决定。结合潘逸璇证券交易记录,可知,潘逸璇对浩电公司股票的购买行为均在李大任知道浩电公司与德克公司合并的消息之前。 第三,在判定此案是,最主要的一点是“李大任向潘晓璇透露的浩电消息是否为内幕消息”。根据我国法律以及司法解释规定,影响内幕信息形成的动议、筹划、决策或者执行人员,其动议、筹划、决策或者执行初始时间,应当认定为内幕信息的形成之时。此外,根据《内幕交易解释》,内幕信息敏感期是指内幕信息自形成至公开的期间。 结合本案案情,可知:本案中的内幕信息形成时间应当认定为是2010年2月15日,而内幕信息敏感期为2010年2月15日合并协议签署时至2010年3月8日合并决定公开时。 第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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