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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第十届理律杯高校模拟法庭竞赛辩护词
①李大任担任浩电董事,参加董事会;非浩电公司高层管理人员,不参与公司日常管理。
②李大任在2010年1月初介绍浩电公司与德克公司进行合并谈判,未参与具体谈判。
③浩电公司与德克公司在谈判过程中向李大任打听对方情况,李大任告知两个公司官方公开信息。
④李大任关注双方谈判事宜,但不知道具体过程及进展。
⑤李大任于2010年3月5日董事会上,知道浩电公司与德克公司达成合并协议。
⑥2010年3月5日后,晋财广茂公司存在购买浩电股票的行为。
⑦李大任作为晋财的副总经理,没有参与晋财广茂公司购买浩电股票的行为。
2、根据被告人李大任供述笔录二(见附件2)获得事实如下:
①李大任于2010年3月5日董事会上,知道浩电公司与德克公司达成合并协议。
②在知道浩电公司与德克公司进行谈判时,李大任给予商业判断存在购买浩电公司股票行为。
③2010年3月5号后,晋财广茂公司存在购买浩电股票的行为。
④晋财广茂公司购买浩电股票的行为是依照本公司的市场判断与既定方案。 3、根据证人温瑞帆作证笔录(见附件4)获得事实如下:
①2009年初前,李大任存在指示温瑞帆研究浩电公司的情况的行为。 ②2009年初,晋财广茂公司决定购买浩电公司的股票,半年内,成为浩电公司的大股东,李大任成为董事。
③德克公司向温瑞帆表示收购浩电意向,温瑞帆将消息汇报给李大任。 ④2010年初,李大任介绍德克公司与浩电公司谈判,此后未参与谈判。 ⑤李大任通过温瑞帆了解到德克公司的基本情况与投资态度。并继续研究浩电和手机电池行业情况,根据商场经验做出双方必然合并,浩电公司股票必然升值的判断。
⑥李大任指示温瑞帆以下属公司名义购买浩电公司的股票。
⑦温瑞帆找到晋财广茂公司,此后晋财广茂公司存在购买浩电公司股票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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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晋财广茂公司公司财务报表(见附件7) 晋财广茂公司购买浩电公司股票具体情况如下:
时间 2010年1月7日 2010年1月28日 2010年2月16日 2010年2月25日 2010年3月8日 购入数量 10000股 10000股 110000股 56000股 60000股 5、根据浩电公司董事会第12次全体会议纪要(见附件9)获得事实如下:
①董事长向董事汇报了与美国德克公司谈判合并的经过和协议内容并表决。 ②全体董事一致同意与美国德克公司进行合并。 6、根据证人石求真的证言,获得事实如下:
①李大任炒股经验丰富,商业判断准确。
②李大任在讨论炒股事项时,并未谈及浩电公司股票买卖事项。 7、根据证人周鹏举的证言,获得事实如下:
①晋财广茂公司为晋财公司的下属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自主经营。 ②2009年下旬,上级公司指示晋财广茂公司关注手机行业的股市行情,进行跟踪研究。
③2010 年初,上级公司指示晋财广茂公司关注手机电池和其他配件行业的研究。
④根据之前的跟踪研究情况,晋财广茂公司经营部提出购买浩电公司的股票并很快实施购买行为。
⑤由于筹集资金需要时间,晋财广茂公司购买浩电公司股票行为分为多次进行。
以上为根据当事人的供述笔录以及证人的证言获得的事实,公诉人基于以上事实,得知在判处李大任构成内幕交易罪方面,公诉方对事实的认定有所偏颇,依据如下:
第一:根据李大任的供述笔录与石求真的证言所得的事实,可知李大任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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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指示下属公司关注手机行业,进行跟踪研究的行为属于正常的基于投资经验的商业判断。
第二:根据李大任与温瑞帆的证言所得的事实可知,在德克公司与浩电公司进行谈判的过程中,李大任仅仅起介绍人作用,而并没有直接参与谈判过程,因此对于谈判的细节以及具体信息并不知情,即不属于德克公司与浩电公司合并事项的内幕人士。
第三:根据李大任和周鹏举的证言所得的事实可知,晋财广茂公司购买浩电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基于本公司在对手机行业以及其他配件行业的跟踪研究所得,并且是由其经营部自行提出的行为,在这一过程中,李大任与晋财广茂公司购买浩电公司股票的行为没有关系。
第四:在案件证据的过程中,唯一存在分歧点的是温瑞帆的证言与李大任、石求真、周鹏举的证言在说明“李大任是否与晋财广茂公司购买浩电公司的行为有关系”的问题。根据温瑞帆的证言,李大任在指派温瑞帆联系晋财广茂公司工作人员后便直接指导晋财广茂公司工作人员实施了购买股票的行为。而李大任和周鹏举的证言显示李大任并未参与到本公司对浩电公司的投资决策中,并且通过石求真的证言可知,李大任经常与人讨论商业行情,这一点与温瑞帆证言所述事实相符。而温瑞帆认为李大任此后直接参与晋财广茂公司购买浩电公司股票的行为也是基于李大任与该公司工作人员交流的事实,是温瑞帆根据这一事实做出的推测,在与李大任与周鹏举所述的事实对比之下,后者所述事实的可信度较高。
综上所述,购买浩电公司股票为晋财广茂公司的行为,并且晋财广茂公司购买浩电公司股票的行为是该公司基于本公司的行业研究而自主实施的投资行为,李大任与该行为没有关系。因此,李大任构成内幕交易罪的说法不成立。 (二)针对指控李大任构成泄露内幕信息罪、潘逸璇构成内幕交易罪的指控: 1.根据被告人李大任供述笔录一(见附件1)获得事实如下:
①李大任担任浩电董事,参加董事会;非浩电公司高层管理人员,不参与公司日常管理。
②李大任在2010年1月初介绍浩电公司与德克公司进行合并谈判,未参与具体谈判。
③李大任关注双方谈判事宜,但不知道具体过程及进展。 ④与潘逸璇不熟悉,并未向她透露浩电公司的信息。
⑤2010年2月14日与潘逸璇讨论过股市、投资话题。未提及浩电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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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根据被告人李大任供述笔录二(见附件2)获得事实如下:
①潘逸璇多次向李大任询问公司情况。
②李大任于2010年3月5日董事会上,知道浩电公司与德克公司达成合并协议。
③李大任的妹妹李晓英常在潘逸璇前显摆、夸耀李大任的公司。 ④李大任曾与潘逸璇讨论过手机配件、电池行业的话题。 ⑤李大任并不确定是否与潘逸璇讨论过浩电公司的事项。 3.根据被告人潘逸璇供述笔录(见附件3)获得事实如下:
①李大任曾透露浩电公司的情况给潘逸璇。 ②李大任告知潘逸璇浩电公司的股票值得买。
③潘逸璇出于“赌一把”的心理购买了浩电公司的股票。 4.根据证人李晓英作证笔录(见附件5)获得事实如下:
①潘逸璇爱炒股。
②介绍潘逸璇与李大任认识。 ③潘逸璇总是主动找李大任聊天。
5.根据证人潘逸周作证笔录(见附件6)获得事实如下:
①潘逸璇经常炒股,投资盈利较少。 ②2010年初,潘逸周借给潘逸璇5万元。
6.根据潘逸璇证券交易记录(见附件8)获得事实如下:
7.根据证人石求真的证言,获得事实如下:
①李大任炒股经验丰富,商业判断准确。 ②李大任在习惯与人分析股市行情。
根据以上事实,可以确定的是:
第一,李大任的确存在向潘逸璇表明浩电公司情况,并且向潘逸璇透露过“浩电公司股票值得买”的信息。
第二,本案中所指的内幕消息为“浩电公司与德克公司合并的消息”。而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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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购入数量 2010年2月22日 浩电公司40000股 2010年3月2日 浩电公司38000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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