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输电线路委托运行维护管理业务指导书(2017年版)(Q_CSG-YNPG4SP0010-2017)
6.7.4 无人机巡视管理
6.7.4.1 受托方应积极利用无人机对线路大档距、大高差、林木密集区等特殊区段开展线路巡视工作。
6.7.4.2受托方无人机操作人员应熟悉无人机巡视作业方法和技术手段,对无人机作业的操作人员,根据《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驾驶员管理暂行规定》相关要求,应持有国家承认的民用无人机驾驶航空器系统驾驶员合格证并完成注册。
6.7.4.3 受托方无人机操作飞行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已划定的禁飞区及其他不适合飞行区域、不适合飞行时间严禁飞行。 6.7.5 线路通道外力破坏、边坡隐患管控
6.7.5.1 受托方是线路通道外力破坏、边坡隐患治理的责任主体,应严格按照《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电力设施外力破坏防控工作业务指导书》、《南方电网输电线路边坡运维指导意见(2016年版)》要求对通道外力破坏、边坡隐患进行全过程管理。
6.7.5.2 隐患治理需做到三个关键,四个支持和五个百分之百。“三个关键”,即关键人(找到应该找到人或建设单位说话有用的人),关键事(交待应该交待的安全注意事项),关键点(做好过程管控中该管控的重要环节);“四个支持”,即隐患排查后及时报政府寻求支持,特殊情况采取中止供电流程支持,新闻报道及媒体曝光支持,司法途径支持;“五个百分之百”,即隐患排查及风险辨识百分之百到位,隐患通知书发放和温馨提示百分之百到位,安全技术交底百分之百到位,警示标识及隔离措施安装百分之百到位,隐患跟踪、沟通和协调百分之百到位。
6.7.5.3 受托方按照《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电力设施外力破坏防控工作业务指导书》隐患治理遇到瓶颈时,应及时上报委托方协调处理,委托方需及时将协调结果反馈受托方。 6.7.5.4 受托方作为设备主人,应全过程跟踪隐患变化情况和治理效果,当发现施工行为危及线路安全时,应采取现场制止、报警等方式及时制止危害行为。
6.7.5.5 受托方应采取粘贴海报、设置安全告知宣传牌等方式做好向沿线电力设施保护和防范电力安全等方面的宣传工作。 6.7.6 线路通道树障隐患管控
6.7.6.1 受托方是线路通道树障隐患排查的责任主体,应全过程跟踪、协调通道树障隐患变化情况和清理进展,当发现通道树障可能导致人身、电网、设备事故事件时,应采取“紧急避险”方式对林木进行清理。
6.7.6.2受托方应做好线路通道树障巡视和质量管控工作,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巡视人员应沿线 路通道对林木进行巡视,掌握线路通道下方所生长的树种类型,并认真记录各类树种的胸径、高度及与导线的距离,当林木挡住视线或不通视的情况下,巡视人员应借助杆塔、通道侧方或寻找最高点等合适位置对距离进行观察,建立通道林木台帐和通道树障隐患台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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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6.3 受托方巡视中应佩带有测量斜距功能的激光测距仪对林木与导线距离进行准确测量,当无法准确测量距离的,应采用绝缘操作杆(带电作业工器具)、经纬仪等工器具进行现场测量。受托方应积极利用无人机对林木茂密区进行特殊巡视,准确掌握线树距离。 6.7.6.4 受托方发现在输电线路保护区内新种植或挖坑准备种植高杆植物的行为,影响到线 路安全且不配合整改的,应通知树权人并发出隐患整改通知书,同时通知当地居委会(村委会),对树权人做好砍伐或停止种植高杆植物的劝说、协调工作。
6.7.6.5 受托方应按照《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输电线路通道树障清理管理工作指导意见》要求做好下一年林木清理项目需求储备工作。 6.7.7 设备缺陷管控
6.7.7.1 受托方是设备巡视中发现线路设备异常,应根据《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输电设备缺陷定级标准》准确判断缺陷级别,应按照相关要求及时录入CSGⅡ系统,其中紧急、重大缺陷应现场立即向委托方汇报。
6.7.7.2 委托方应按照《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设备缺陷管理办法》的要求及时组织消缺工作。
6.7.7.3 受托方作为设备主人,应全过程跟踪、协调缺陷变化情况和处理,督促委托方对非责任范围内缺陷按期进行处理。消缺完成后,受托方应组织人员对缺陷消缺结果进行验收。 6.7.8 验收管理
6.7.8.1受托方负责受托运维线路改扩建、大修、技改、迁改等工程和新建即将委托运维线路的验收工作,新建线路的验收工作在委托运维费用中按照线路运维一个月工程量进行费用核算。
6.7.8.2 委托方按照《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10kV~500kV输变电及配电工程质量验收与评定标准》要求对验收申请进行审核,组织受托方编制验收方案、验收方案学习、新设备培训等。
6.7.8.3 委托方负责组织受托方对项目进行验收,对验收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受托方应组织具备相应资质及具有丰富运行经验人员参加验收,对验收质量负责;受托方负责受托运维线路基建、改扩建、大修、技改、迁改等工程基础资料的收集和更新工作。 6.7.9 运维绩效评价
6.7.9.1 线路发生跳闸,受托方应组织人员对跳闸原因进行查找,发生故障停电的,需立即组织人员进行故障查找,直至查明设备故障原因。无特殊因素影响,受托方应在5天内查明故障原因,故障原因查明后需对线路跳闸原因、前期运行状况、巡视情况、故障巡视质量等进行分析,提出防范跳闸的措施,形成跳闸分析报告,在跳闸原因查明后3个工作日内报送至委托方线路设备管理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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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9.2 受托方应严格执行年度及月度运维计划,每月按设备运维工作计划进行跟踪和回顾,对设备的缺陷、隐患、跳闸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后按时报送至委托方。
6.7.9.3 委托方每月召开运行分析会,对受托方设备运维状况和缺陷(隐患)进行审核、分析、总结。
6.7.10 大修、技改项目储备及申报
6.7.10.1 受托方每月设备巡视完毕后需对设备状态进行分析总结,结合跳闸、缺陷等异常事件分析报告,按照《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生产项目管控指导意见》每季度提出项目需求,编制项目申请表或可研报告报送委托方。
6.7.10.2 受托方需每年两次根据设备状态结果进行大修、技改项目储备,编制项目申请表或可研报告报委托方。
6.7.10.3 受托方每年应根据线路状态评价结果梳理日常维修、检修及备品备件购置计划,报委托方审核并购置,以满足线路正常消缺、隐患处置工作需要。 6.8 安全管理
6.8.1 受托方作为受托运维线路作业安全的责任主体,对作业安全负责。
6.8.2 委托方应建立健全对受托方的监督机制,通过信息沟通、安全检查、责任追究等方式监督、指导受托方进行日常安全管理。
6.8.2 受托方应建立完善的安全监督体系,工作站应至少设立1名专职安全员,并建立健全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相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6.8.3 委托方应每季度对受托方进行安全检查,检查内容包括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及执行情况、安全学习情况、培训情况、作业文件编制情况、安全大检查整改情况、作业计划执行情况等。 6.8.4 受托方应每月开展安全学习及安全日活动,组织对事故事件进行学习;并按照迎峰度夏、保供电等重要活动以及双方安全大检查的部署要求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和安全大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委托方应监督受托方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
6.8.5受托方应按照委托方要求开展作业管理,建立和完善作业活动的组织、计划、控制、观察、纠正、评估与改进机制,实现作业分类、分级管理和作业风险的有效管控,确保作业安全和质量。
6.8.6受托方对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负责,应加强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配置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的安全防护设施、安全工器具、个人防护用品等,组织员工进行急救知识培训。 6.8.7受托方应认真开展员工安全教育培训和技能培训,组织好安全日活动,每年进行一次“安规”考试,按规定组织进行工作负责人、工作票签发人、末级许可人的培训、考试和资格认定工作。未取得相应资格或安全意识、工作技能不符合要求的人员不得上岗工作。 6.9事故事件的处置及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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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1 受托方发生员工电力人身事故事件后,应迅速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同时报告委托方。委托方应充分利用相关资源积极协助受托方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6.9.2 委托、受托双方应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完整的报送事故快速报告和定期报告等事故事件信息,杜绝漏报,严禁虚报、瞒报。
6.9.3 发生电力生产安全事故事件由受托方报告委托方,委托方报告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对于受托方电力人身事故,受托方还应按照国家及当地政府要求报送当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6.9.4事故发生后,在调查人员到达事故现场之前,受托方应尽量保护好事故现场。由于电网运行等必须及时清理事故现场时,受托方应通过摄像、照相等手段,保留利于事故调查的证据。
6.9.5 调查程序、调查时限、对调查报告书的要求、事故事件归属等,按《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电力事故事件调查规程》执行,委托、受托双方应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四不放过”的原则开展事故事件调查工作,查明事故事件原因,分析暴露问题,提出防范措施并组织落实。 6.10培训管理
6.10.1受托方应按照相关要求开展岗位胜任能力需求情况调查,结合日常异常事件分析暴露技能及学习问题,制订年度、季度培训计划并报委托方备案,有针对性的组织安全、技术、应急等培训,并对培训结果开展绩效评价,提升培训质量和效果。 6.10.2受托方应按照相关要求做好特种作业证取证、复证的管理工作。 6.10.3 受托方应结合业务内容,积极组织开展技能竞赛。 6.10.4 委托方应监督、检查受托方培训计划的执行、落实情况。 6.11 信息沟通机制
6.11.1委托方与受托方必须建立沟通机制,保证双方信息沟通及时、对称。 6.11.2 受托方工作站应参加委托方线路管理部门每月召开的月度分析会。 6.11.3 受托方工作站应按委托方要求及时报送相关资料和报表。 6.11.4 线路发生跳闸、缺陷、隐患时,双方应及时相互通报。
6.11.5 受托方对外报送或传递的资料及故障、缺陷、事故、事件等信息必须经委托方线路管理部门审核。
6.11.6 受托方应明确应急值班电话,并保证24小时畅通。 6.12 监督检查与评价考核 6.12.1监督检查
6.12.1.1 委托方应结合安全大检查、各类专项检查、日常监督检查等工作对受托方运维工作开展不定期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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