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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格员市容管理知识培训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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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6/4/27 2:18:27

处罚项目11: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

禁止性条款依据:《湖北省城市道路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条:“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类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应当符合城市道路养护规范。发生缺损,有关产权单位应当及时补缺或者修复。”

处罚依据及标准:《湖北省城市道路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3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

处罚项目12:“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标志设施的;”

禁止性条款依据:《湖北省城市道路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条:“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通知市政主管部门检查验收。”

处罚依据及标准:《湖北省城市道路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3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二)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标志设施的;

处罚项目13:占用城市道路期满不及时清理现场的 禁止性条款依据:《湖北省城市道路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不得损坏城市道路;占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清理占用现场,恢复城市道路原状;损坏城市道路的,应当修复或者给予赔偿。”

处罚依据及标准:《湖北省城市道路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3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三)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

处罚项目14: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 禁止性条款依据:《湖北省城市道路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条:“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通知市政主管部门检查验收。”

处罚依据及标准:《湖北省城市道路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3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三)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

处罚项目15:“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手续的;”

禁止性条款依据:《湖北省城市道路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发生故障需要紧急抢修的,可以先行破路抢修,并同时通知市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24小时内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

处罚依据及标准:《湖北省城市道路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3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五)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手续的;

处罚项目16:“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

禁止性条款依据:《湖北省城市道路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经批准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的,应当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

处罚依据及标准:《湖北省城市道路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3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六)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

处罚项目17:“机动车擅自在人行道上行驶或停放,造成路面损坏的” 处罚依据及标准:《湖北省城市道路管理实施办法》第四十条:“机动车擅自在人行道上行驶或停放,造成路面损坏的,必须赔偿直接损失,并可处50元以上1千元以下罚款。”

计17项

(六)城市建筑垃圾管理

主要适用法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于2005年3月1日经第53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3月23日发布,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部门规章)

本规定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

处罚项目1: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 禁止性条款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

处罚依据及标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

(一)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 (二)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 (三)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300O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20O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

危险废物: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由国家环保部和发改委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制定的,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来界定的。危险废物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或者感染性等一种或者几种危险特性的;或者不排除具有危险特性,可能对环境或者人体健康造成有害影响,需要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的;医疗废物属于危险废物。《。包括医院临床废物,医药废物,农药废物等49类。了解。

处罚项目2: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 禁止性条款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

处罚依据及标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

(一)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 (二)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 (三)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300O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20O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

处罚项目3: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 禁止性条款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

处罚依据及标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

(一)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 (二)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 (三)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300O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20O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

处罚项目4: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并按照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处置,防止污染环境

禁止性条款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并按照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处置,防止污染环境。”

处罚依据及标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处罚项目5: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

禁止性条款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四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时,应当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按照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运输路线、时间运行,不得丢弃、遗撒建筑垃圾,不得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建筑垃圾。”

处罚依据及标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处罚项目6: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禁止性条款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处罚依据及标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处罚项目7: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

禁止性条款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

处罚依据及标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 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

处罚项目8: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 禁止性条款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四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时,应当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按照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运输路线、时间运行,不得丢弃、遗撒建筑垃圾,不得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建筑垃圾。”

处罚依据及标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 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

计8项

(七)城市生活垃圾管理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于2007年4月10日经建设部第12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生活垃圾一般可分为四大类:可回收垃圾、厨房垃圾、有害垃圾和其它垃圾。目前常用的垃圾处理方法主要有综合利用、卫生填埋、焚烧和堆肥。 1、可回收垃圾包括纸类、金属、塑料、玻璃等,通过综合处理回收利用,可以减少污染,节省资源。如每回收1吨废纸可造好纸850公斤,节省木材300公斤,比等量生产减少污染74%;每回收1吨塑料饮料瓶可获得0.7吨二级原料;每回收1吨废钢铁可炼好钢0.9吨,比用矿石冶炼节约成本47%,减少空气污染75%,减少97%的水污染和固体废物。 2、厨房垃圾包括剩菜剩饭、骨头、菜根菜叶等食品类废物,经生物技术就地处理堆肥,每吨可生产0.3吨有机肥料。 3、有害垃圾包括废电池、废日光灯管、废水银温度计、过期药品等,这些垃圾需要特殊安全处理。 4、其他垃圾包括除上述几类垃圾之外的砖瓦陶瓷、渣土、卫生间废纸等难以回收的废弃物,采取卫生填埋可有效减少对地下水、地表水、土壤及空气的污染。 主要违法情形:

1、禁止随意倾倒、抛洒或者堆放城市生活垃圾。 禁止性依据:《规定》第十六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地点、时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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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项目11: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 禁止性条款依据:《湖北省城市道路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条:“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类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应当符合城市道路养护规范。发生缺损,有关产权单位应当及时补缺或者修复。” 处罚依据及标准:《湖北省城市道路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3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 处罚项目12:“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标志设施的;” 禁止性条款依据:《湖北省城市道路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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