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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我局各单位对政府采购的管理,建立政府采购运行机制,根据上级有关部门规定,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政府采购是指采购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以购买租赁等方式从中标供应商或定点单位获取政府采购目录内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二、采购单位:包括局机关、XX所、XX所、XX所。 三、采购对象:指政府采购目录内的货物、共程式和服务。
四、采购资金来源:使用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拨款、罚没收入、预算外资金、其他收入等。
五、政府采购工作由各单位做出预算上报局,由局统一管理,统一上报市局审批。预算批复后,下达到各下属单位执行。
六、采购单位主要职责
1、局、所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各项政府采购规定。 2、认真编制政府预算和政府采购清单。 3、按要求签订和履行政府采购合同。
4、组织好分散采购工作(政府采购包括:联合集中采购、省局统一采购、单位分散采购)。
5、按时编报本单位政府采购统计报表。 6、验收货物、工程和服务。 7、支付资金、结算记帐。
附:XXXX部门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1、货物类:
(1)公务用机动车辆;(2)专用车辆;(3)电梯;(4)锅炉;(5)空调(包括中央空调);(6)办公家具(单价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7)设备检验等专用仪器设备;(8)XXXX等情报信息文献资料;(9)教学、科研仪器设备;(10)XXXX装备(包括录像设备)(11)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等办公自动化设备;(12)服装(13)采购单位在2万元或批量采购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其他物品。
2、工程类:
(1)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或者投资在50万元以上的房屋和土建工程)。
(2)装饰装修工程类(投资额在10万元以上的修缮、装饰、装修等工程。)
3、服务类:
(1)公务、专用车辆的定点加油。 (2)公务用车的统一保险。 (3)公务、专用车辆的定点修理。 (4)信息系统的开发、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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