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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备案/注册企业HACCP验证工作规范
文件编号:LNCIQ-G-RZ-001-1
发布日期:2010年6月15日 实施日期:2010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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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备案/注册企业HACCP验证工作规范
1目的
为规范辽宁局备案/注册登记企业HACCP验证工作,确保验证工作顺利开展,制定本规范。 2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对产品列入《卫生注册需评审HACCP体系的产品目录》或国外官方机构要求出具HACCP验证证书的获得备案/注册证书并在有效期内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获证企业)实施的验证。 3 职责
3.1认证处负责辽宁地区获证企业HACCP验证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协调HACCP验证的受理、审查、决定、发证和上报工作。
3.2 分支机构或业务处(以下简称受理单位)受认证处委托负责本辖区获证企业HACCP验证的受理和资料上报工作;负责对所辖地区获的HACCP验证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以及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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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证审核工作的联系、协调事宜。 4 工作程序 4.1申请
4.1.1获证企业应填写《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申请书》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HACCP验证。申请同时应提供以下电子文本资料:
a) 有效期内的卫生注册(备案)证书(复印件) b) HACCP体系文件
c) 需验证的产品名录(包括中、英文商品名、成品形式、包装、贮运温度等)
d) 加工原料为养殖的要提供原料基地备案的有效证明和有效的监管措施文件 4.2 受理
4.2.1 受理单位应当在企业提交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查。审查内容包括下列事项:
a) 申请验证的产品应属于国家认监委出具HACCP验证证书的范围;(仅对输美水产品注册企业出具HACCP验证证书,输美的生鲜贝类产品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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