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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
办法
【法规类别】交通安全管理
【发文字号】江苏海事局通告2010年第11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海事局 【发布日期】2010.06.08 【实施日期】2010.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江苏海事局通告2010年第11号 2010年6月8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船舶交通管理,规范船舶交通服务,促进船舶交通安全,提高船舶交通效率,保护水域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 》等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制定本办法。 1 / 3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辖区船舶交通管理系统(以下简称
VTS系统)覆盖水域内航行、停泊和作业的船舶、设施(以下简称船舶)及其所有人、经营人、代理人和相关人员。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及其分支、直属派出机构是实施本办法的主管机关(以下简称海事管理机构)。
江苏海事局分支、直属派出机构设置的船舶交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VTS中心”)根据本办法具体实施船舶交通安全监督管理。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根据船舶交通安全监督管理的需要制定《VTS用户指南》,明确各VTS系统覆盖水域的范围、船位报告线或船位核对点的位置、船舶报告和管理、服务的内容和方式等事项,并对外公告。
第二章 船舶报告
第五条 下列船舶在经过长江江苏段船位报告线时,应当向所在水域VTS中心进行船位报告。
(一)国际航行船舶; (二)客船;
(三)1000总吨以上国内航行海船及载运危险货物船舶;
(四)1600总吨以上其他内河船舶或主机功率1500千瓦以上的拖轮船队(港作拖轮除外)。 2 / 3
第六条 外国籍船舶和300总吨以上的中国籍船舶,在经过沿海船位报告线时,应当向
所在水域VTS中心进行船位报告。
第七条 船位报告的内容包括船名(呼号)、国籍、船籍港(中国籍船舶)、船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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