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特殊工种标准目录严重老化提前退休难操作
强,在一个单位或者在一个岗位上连续工作多年的情况减少。这给特殊工种职工信息的管理带来困难。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特殊工种认定必须以职工本人原始档案中的记载为依据,在日常特殊工种认定时,社会保障部门的工作人员往往以职工工资调整表等原始记录为依据,致使职工的特殊工种经历确认不恰当。如果企业和职工共同作假,要想查证核实都很困难。 2.现行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适应性分析
现行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适应性不强,是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工作中遇到难题的主要原因。政策的不适应主要表现在: 2.1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行业间执行不平衡
现行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主要是国发[1978]104号《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其规定原劳动部负责全国提前退休工种的审批工作。
1985年,为了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原劳动部发出了《关于改由各主管部门审批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劳人护〔1985〕6号),将提前退休工种由原劳动部负责审批改由国务院各有关主管部门审批,送劳动部备案。
1993年7月3日,《劳动部关于加强提前退休工种审批工作的通知》[劳部发〔1993〕120号]又停止了国务院各有关主管部门对新的提前退休工种的审批,提前退休工种由国务院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劳动部审批。通知说明劳动部将根据实际情况对各有关部门已审批的提前退休工种进行清理和调整。
1999年3月9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了《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要求“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特殊工种的管理和审批工作。设有特殊工种的企业,每年要向地市级劳动保障部门报送特殊工种名录、实际用工人数及在特殊工种岗位工作的人员名册及其从事特殊工种的时间。按特殊工种退休条件办理退休的职工,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10年,从事井下和高温工作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9年,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8年。”“原劳动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特殊工种,随着科技进步和劳动条件的改善,需要进行清理和调整。新的特殊工种名录由劳动保障部会同有关部门清理审定后予以公布,公布之前暂按原特殊工种名录执行。”
另外,在上世纪末国企改革三年扭亏为盈的攻坚阶段,国家部委对于某些行业、某些部门甚至细到某些工种,以专门文件的形式规定了可以享受提前退休的政策。例如,“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资源枯竭矿山关闭破产工作的通知》(中办发[2000]11号),以及2000年全国企业兼并
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以33号文件下发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资源枯竭矿山关闭破产工作的通知〉有关问题的意见》规定,关闭破产的资源枯竭矿山的全民所有制职工(含劳动合同制职工)执行提前5年(男55周岁,女干部50周岁,女工人45周岁)退休的政策。其中,从事经原劳动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井下、高温、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和其他有害健康的特殊工种职工可提前10年(男50周岁,女40周岁)退休。具体条件为: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10年以上;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满9年以上;从事其他害健康工作累计满8年以上”。这些政策在现阶段仍然是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审核提前退休的重要依据。
由于各部委、行业间制定政策时掌握的尺度不一,特殊工种又存在“行业性壁垒”,使同一个工种同样的生产环境在不同行业间执行的政策不一样,造成国家政策在执行中的不平衡。如混凝土工,《铁道部关于铁路施工、设计单位5个有毒有害等作业工种提前退休的通知》铁劳〔1988〕55号规定,工种性质为有毒有害,本职工龄累计满8年可提前5年退休,退休时享受折算工龄待遇,而《国家劳动总局关于水利系统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种的复函》(80)劳总护字55号规定,大坝混凝土工工种性质为特殊繁重体力劳动,退休时不享受折算工龄待遇。 2.2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工种目录与实际不适应
目前执行的特殊工种目录仍然是原劳动部和国家行业主管部门1958年至1997年期间审批的。实际工作中,由于生产技术的进步,生产系统的机械化、自动化改造,工作环境和条件得到改善,许多原来的人工操作被机械操作所取代,职工的劳动强度大大降低,甚至有些工种已淘汰,而现行的特殊工种目录没有进行及时调整,出现了享受提前退休待遇的特殊工种岗位“不特殊”的现象;而一些涉及面较小、工作环境较恶劣的工种岗位,由于当时企业没有申报列入特殊工种致使目前岗位职工不能享受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待遇。
由于特殊工种的认定停止,在同样参保缴费的情况下,新生的行业、企业(含非公有企业)和部门从事有毒有害或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的职工应当而未能列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范围,导致企业间在执行政策上的相互攀比。
2.3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待遇方面的政策不完善
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是逐步建立和不断完善的。上世纪50年代初期,我国建立养老保险制度。企业职工的退休办法遵循1951年2月中央政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企业按月缴纳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3%的劳动保险金。其中30%存入中华全国总工会,作为劳动保险总基金;70%存入企业基层工会,作为劳动保险基金,由总工会委托中国人民银行管理。1969年国营企业又一律停止提取劳动保险金,职工退休费用由企业负担。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政府对原有养老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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