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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教案
第一编 总 论 第一章 知识产权总论
【授课班级】 12级法学1、2班 【课时安排】共 4 课时
【授课类型】 理论课 【授课时间】第 周,星期 第 节 【教学目标】 知识与能力目标:
过程与方法: 情感态度与价值观:
【教学要求】了解知识产权的一般概念和法律特征,知识产权制度的作用、历史与现状,理解知识产权法基本原
则,掌握知识产权与其他民事财产权利的区别。
【重 点】1、知识产权的概念、特征;
2、知识产权的分类、性质;
3、知识产权与其他民事财产权利的关系。
【难 点】1、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基本构架;
2、知识产权与其他民事权利的区别。
【教学方法】(讨论、启发、讲练结合等)
【教学手段】(多媒体教学、录像带、挂图、幻灯片等) 【教学过程】
课程导入:
1、卷二组成及分值:民法( )、民诉( )、仲裁( )、商法( )
其中:民法总论(10)合同法(25)物权法(20)知识产权法(14)侵权法(11)婚姻家庭法(5)
2、教材学习内容安排
3、本章学习内容: 321(三个关键词、两个难点、一个学术观点争议)
一、知识产权
(一)知识产权定义(的理解):国际上一般从两个方面入手:
列举法——两个重要国际公约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WIPO)——1967年由现已成为联合国16个专门机构之一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签订。我国政府于1980年3月3日递交加入申请书,自1980年6月3日正式成为成员国。№2规定知识产权范围: A、关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权利; B、关于表演艺术家的表演、录音和广播的权利; C、关于人类在一切领域内的发明的权利; D、关于科学发现享有的权利; E、关于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商号及其他商业标记的权利; F、关于工业品外观设计的权利;
G、关于制止不正当竞争的权利;
H、其他一切来自工业、科学及文学、艺术领域的智力创作活动所产生的权利。 №16规定:“对本公约不得作任何保留”。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1991年底,由世界贸易组织(WTO)的前身于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谈判通过。其№1规定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范围:
A、版权与邻接权; B、商标权; C、地理标志权; D、专利权;
E、工业品外观设计权; F、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拓朴图)权; G、未公开的信息专有权。 定义法——国内学界
众说纷纭,各有所见。 我国《民通》规定,知识产权属于民事权利,是基于创造性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记依法产生的权利的统称。第五章第三节№94—97同时规定了知识产权范围: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发现权、发明权以及其他科技成果权。(一般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及与著作权相关的邻接权)基本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相同,属广义范围。——不得保留条款。 (二)知识产权性质 ★★
“Intellectual Property”译者“智慧财产权”、“智力财产权”。最初在17世纪中叶由法国学者卡普左夫提出,后由比利时法学家皮卡弟发展,他认为:“知识产权是一种特殊的权利范围,它根本不同于对物的所有权”。
——私权、无形财产权
物权——物——有形有体(货物贸易)
“有形无体”财产的认识 知权——智——有形无体(知权贸易) 债权——行——无形无体(服务贸易) (三)知识产权的特征 ★★
知识产权的本质特征——客体的非物质性 ※
对象的法律特征 法律特征 物权(所有权) 客观性、价值性、可控性、有形性… 独占性、排他性 知识产权 客观性、价值性、可控性、无形性 专有性、时间性、地域性 21
二、知识产权的对象(有争议)——知识产品/创造性智力成果(工业标记、工业信息)
(一)知识产品的范围 是世界的难题,各国不一,发展中
(二)知识产品的特点:创造性(智力成果)、非物质性、公开性、价值性、可控性 (三)知识产品理解中注意的几个问题:
A、知识产品属非物质性的创造性智力成果≠创造性劳动 B、知识产品≠物质产品 C、创造性智力成果≠创造性劳动 D、依法确认
三、知识产权法
(一)知识产权法定义及要素
是一个集合性概念。是指调整因创造、使用知识产品而产生的,或在确认、保护和行使知识产权的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法律关系有: 1、主体 2、内容
3、客体——知识产权……社会关系(归属、行使、管理、救济 ;性质:民/行/刑/司/涉外) 世界最早三法:A、英国1623年制定世界第一部专利法《垄断法规》
B、英国1709年制定世界第一部著作权法《安娜法令》(即《为鼓励知识创作而授予作者及购买者就
其已印刷成册的图书在一定时期内之权利法》)
C、法国1857年制定世界第一部商标法《关于以使用原则和不审查原则为内容的制造标记和商标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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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示为重点,“※”表示为难点 也有人称为“有形无体财产”。 哲学中形是指一切能为人所感知的事物状况或存在方式。无形即无限或抽象。
(二)知识产权法的法律定位——属民事部门法 原因:A、从历史看,统治者垄断与民间自主保护;
B、从价值实现的可能性——民间更有利于推动社会发展与满足社会需求; C、从法律关系反映的数看——民事法律保护数上更多
(三)我国知识产权法体制
1、渊源:指法的效力来源。包括法的创制方式和法的外在表现形式。
——国内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制定、认可) ——参加的国际条约、区域性条约和多边、双边条约。 2、立法模式和体制
世界绝大多数国家都表现出各个单行法规汇集成知识产权法,而不是单独的一部知识产权法规或知识产权法典。 随着科学技术、文学艺术的不断深化拓展,知识产权的内容也不断地丰富细腻,形成具备一定规模的法律体系:著作权法律制度、商标权法律制度、专利权法律制度、商号权法律制度、产地标识权法律制度、工业版权法律制度、商业秘密法律制度、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其他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制度等等。 1)国内立法体系——“一元二级多层次” A、纵向分析
一元——一个法律体系。包括宪法在内的; 二级——中央、地方
宪 法 中保护知识产权条款 (依据、全人)
民法通则 (全人) 法院判案依据 (有关司法解)
各单行法(全人委)
行政法规(规章)(国务及部委)
B、横向分析
根据知识产权确认、使用、保护法律关系的复杂性,横向的调整各活动过程中的法律也不可能由一部单行法律法规就可以调整的。并且应该是一个内部相互联系的,逻辑性很强的有机整体。目前,我国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法规有:
①宪法、民法、组织法、行政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中有关规范; ②知识产权单行法和实施细则; ③反不正当竞争法
(二)参加的国际条约 (三)执法机关及中介服务机构
行政执法——(省级)行政机关(专利、商标、著作权行政管理机关) 司法执法——一些地方设立知识产权审判庭(管辖:中院或高指的中)
中介服务机构——专利代理机构、 专利文献服务机构、商标代理机构、版权代理机构(88年成立)
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第一个,92年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授权为前提)
【参考资料】
【作业布置】
【教学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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