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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海市临港地区公共租赁住房供应管理实施细则》的
解读
《上海市临港地区公共租赁住房供应管理实施细则》共七章二十九条,重点对《实施细则》的主要特色、重点内容(包括申请条件、申请方式、申请材料及租金标准和租赁期限)进行解读。
一、《实施细则》的主要特色
本细则借鉴了上海市各区公租房管理办法的经验,并结合临港地区的实际情况进行编写。
(一)为配合临港地区科创发展战略,政策积极向人才倾斜 较其它各区,在本细则的第一章第二节(适用范围)增加了“主城区房源按照《上海市临港地区人才公寓管理办法》申请执行”。
(二)为配合临港地区聚人气战略,政策向在临港的企事业单位倾斜
重点结合了临港地区的实际情况,并依据临港地区房屋租赁市场调研的结果,将申请条件予以适当地放宽:
、申请条件中,对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限制条件进行了放宽。较其他各区,对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要求是设立在临港,不再强求注册地经营地必须都在临港。
、明确了单位申请人也可作为申请主体。较浦东新区《实施细则》,在第二章第六条中明确申请主体为单身申请人、申请家庭或单位申请人。
“单位申请人:临港地区公共租赁住房可以由单位提出申请,但是入住员工必须满足临港地区公租房申请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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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宽了单位申请人的申请条件:
一是放宽对居住证的要求:单位出具承诺限期办理出居住证并补交即可;
二是放宽与单位合同签订年限要求,即“与临港地区的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其他区的要求为年)。
三是放宽对社会保险金的要求,要求单位出具“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金”的承诺,与居住证一起补交即可。
“单位申请临港地区公共租赁住房,其准入资格:单位应为设立在临港区范围内的机关、各类企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其所属员工应当与单位签订一年(含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由单位承诺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金和限定期限内办理出上海市居住证(限期个月内提供);房屋租金由单位直接支付或者单位提供担保后由员工直接支付”。
、增加了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优先条款。对符合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可以获得优先申请的权利。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可以优先申请:
、对本区社会事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单位,如医疗、教育、科研等机构;
、符合本区产业发展导向,政府重点扶持的现代服务产业、信息产业、技术研发等企业;
、因临港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引进各类特殊人才的单位,也可以单位申请方式提出申请;
、其他经临港管委会审核同意的情况。” (三)借鉴各区公租房、人才公寓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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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缩短租赁审核时间,在对临港地区情况进行调研的基础上,重点借鉴参照了《上海市临港地区人才公寓管理办法》,对第二章第七条第二款“单身申请人和申请家庭全体成员的要求”的条款进行了调整:将“在本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平方米”修改为“在临港地区无产权房”。
、为了简化办理手续,借鉴了《嘉定公租房供应管理办法》,“单身申请人(申请家庭的成员)拥有本市产权住房的《房地产权证》复印件,承租本市公有住房的《租用居住公房凭证》;其中本市户籍人员,还需提供户籍地住房的相关证明材料”改为“申请人在临港地区无产权房的承诺书;其中本市户籍人员,还需提供户籍地住房的相关证明材料”。
、为了更加规范公租房的管理,重点参照了《自贸区范围内出让地块住宅建设项目配建公共租赁住房(人才公寓)建设使用方案(试行)》,增加了一章“退出管理”,其中规定了几种退出的情形,以及逾期未退的处理方法。
三、《实施细则》重点内容 (一)申请的条件
主城区公租房申请条件按照《上海市临港地区人才公寓管理办法》规定,分城区申请按照本细则规定执行,申请流程相同。
、申请临港地区公共租赁住房的单身申请人或申请家庭的主申请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具有本市常住户口,且与临港地区的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
()持有《上海市居住证》达到二年以上(之前持有《上海市临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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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证》年限可合并计算),在沪连续缴纳社会保险金达到一年以上,且与临港地区的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
、申请临港地区公共租赁住房的单身申请人或申请家庭全体成员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在临港地区无产权房;
()未享受本市廉租住房、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双定双限房等政策。 、申请临港地区公共租赁住房的单位申请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单位应为设立在临港区范围内的机关、各类企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其所属员工应当与单位签订一年(含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由单位承诺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金和限定期限内办理出上海市居住证(限期个月内提供);房屋租金由单位直接支付或者单位提供担保后由员工直接支付。
(二)申请方式
临港地区公租房公司应当设立受理窗口,并根据规定的申请受理期限,集中受理临港地区范围内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
(三)申请材料
、单身申请人(申请家庭)申请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申请表。
()申请家庭的主申请人(单身申请人)、共同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申请家庭的主申请人(单身申请人)、共同申请人的本市户口薄复印件。
()申请家庭的主申请人(单身申请人)、共同申请人的本市居住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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