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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认监委办公室关于组织开展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
员省级师资培训考核的通知
【法规类别】认证认可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认办实函[2013]229号 【发布部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3.10.25 【实施日期】2013.10.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家认监委办公室关于组织开展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员省级师资培训考核的通知
(认办实函〔2013〕2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根据2012年司法部和国家认监委联合发布的《关于全面推进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工作的通知》(司法通〔2012〕114号)的要求,为推动各地区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工作的开展,尽快培养一批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员,经研究,国家认监委拟于近期组织开展一期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员省级师资培训班。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对象
培训对象:经各省(区、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推荐,拟作为该地区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员培训师资的人员。 1 / 3
推荐要求:各省(区、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根据需要,推荐1~2名学员参加师资培
训。报名条件为:(1)持有效的资质认定评审员证书(认监委或省、区、市质监部门颁发);(2)具有5年以上的资质认定评审经验,建议长期担任组长的评审员优先推荐;(3)60岁以下,且身体健康状况良好;(4)能够流利使用普通话;(5)经省(区、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推荐并盖章确认。 二、培训内容
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国家相关政策、制度、法律法规;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基础知识;《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要点;《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与《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区别;司法鉴定机构评审特点及技巧;资质认定评审员培训技巧及要求等。 三、报名方法
报名人员需填写《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员(省级师资)推荐报名表》(见附件),经本人工作单位和推荐单位盖章后,由推荐单位统一报送至国家认监委认证认可技术研究所认可技术研究中心。推荐报名表不得晚于2013年11月15日前提交。 四、其他事项
(一)参加师资培训班的学员,经培训考核合格,将由认监委颁发资质认定评审员证书,并注明“省级师资”字样;
(二)各省司法厅、局推荐的学员,国家认监委将与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另行安排培训;
(三)本次培训工作由国家认监委认证认可技术研究所承办。相关培训班具体时间、地点及事项,由研究所另行通知;
(四)对按照非指定方式报名的个人,将不予受理报名申请;不接受现场报名。 (五)联系方式 2 / 3
联 系 人:刘 曦、谭晓东
联系电话:010-65994391、65993907 传 真:010-65994390 联系邮箱:liux@ccai.cc
附件: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员(省级师资)推荐报名表
国家认监委办公室 2013年10月25日
附件
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员(省级师资)推荐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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