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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九项重大事故预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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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6/15 10:25:25

国电常州发电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GDCF C308.023-2007

发电机额定电压 (kV) 10.5 20

发电机额定容量 (MW) 100 600 接地电流允许值 (A) 3 1 5.13.11 当发电机的转子绕组发生一点接地时,应立即查明故障点与性质。如系稳定性的金属接地,应立即停机处理。

5.13.12 应准确掌握有串联补偿电容器送出线路的汽轮发电机组轴系扭转振动频率,协助电网管理部门共同防止次同步谐振。

5.13.13 防止励磁系统故障引起发电机损坏。

5.13.13.1 进相运行工况的发电机,其低励限制的定值应在制造厂给定的容许值和保持发电机静稳定的范围内,并定期校验。

5.13.13.2 自动励磁调节器的过励限制和过励保护的定值应在制造厂给定的允许值内,并定期校验。

5.13.13.3 励磁调节器的自动通道发生故障时应及时修复并投入运行。严禁发电机在手动励磁调节(含按发电机或交流励磁机的磁场电流的闭环调节)下长期运行。在手动励磁调节运行期间,在调节发电机的有功负荷时必须先适当调节发电机的无功负荷,以防止发电机失去静态稳定性。 5.13.13.4 在电源电压偏差为+10%~-15%、频率偏差为+4%~-6%时,励磁控制系统及其继电器、开关等操作系统均能正常工作。

5.13.13.5 在机组启动、停机和其他试验过程中,应有机组低转速时切断发电机励磁的措施。

5.14 防止分散控制系统失灵、热工保护拒动事故

根据中国国电集团《安全规程制度汇编》、《分散控制系统(DCS)运行、检修管理规定(试行)》和上级机关有关技术规定,在进行单元机组分散控制系统(DCS)改造时要满足以下系统配置要求。

5.14.1 分散控制系统配置的基本要求:

5.14.1.1 DCS系统配置应能满足机组任何工况下的监控要求(包括紧急故障处理),CPU负荷率在任何工况下都应控制在设计指标内,并留有裕度。

5.14.1.1.1 所有控制站的CPU负荷率在恶劣工况下不得超过60%,所有计算机站、数据管理站、操作员站、工程师站、历史站等的CPU负荷率在恶劣工况下不得超过40%,并留有适当裕度。 5.14.1.1.2 CPU负荷率应定期检查统计,如超过设计指标,应迅速采取措施处理。

5.14.1.1.3 控制站、操作员站、计算机站、数据管理站、历史站或服务器脱网、离线、死机,在其他操作员监视器上应设有醒目的报警功能,或在控制室内设有独立于DCS系统之外的声光报警。 5.14.1.2 控制器、FSSS、ETS系统的I/O卡应采用冗余配置,重要I/O点采用非同一卡件的冗余配置。

5.14.1.2.1 分配控制回路和I/O信号时,应使一个控制器或一块I/O板件损坏时对机组的安全运行影响尽可能小。I/O板件及其电源故障时,应使I/O处于对系统安全的状态,不出现误动。 5.14.1.2.2 冗余I/O板件及冗余信号应进行定期检查和试验,确保处于热备用状态。

5.14.1.3 DCS系统本身应具备后备电源无缝切换的功能(切换时间应小于5ms,保证控制器不进行初始化)。系统电源故障要有独立于DCS系统以外的声或光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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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电常州发电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GDCF C308.023-2007

5.14.1.3.1 DCS宜采用隔离变压器供电。系统应设计双回路供电。 其中至少一路电源要采用UPS供电。

5.14.1.3.2 UPS供电应能保证连续供电30min,确保安全停机停炉的需要。

5.14.1.3.3 采用直流供电方式的重要I/O板件,其直流电源应采用冗余配置,其中一路电源故障应有报警信号。

5.14.1.4 系统通信负荷率在任何工况下都不应出现“瓶颈”现象。系统设计施工时应合理布置通讯电缆或设备,DCS的接地系统必须严格遵守设备制造商的技术要求,施工中做好有关验收工作,防止出现电磁不兼容情况的发生。

5.14.1.4.1 通讯总线应有冗余设置,通讯负荷率在繁忙工况下不得超过30%,对于以太网则不得超过20%。

5.14.1.4.2 定期检查测试通讯负荷率,若超过设计指标,应采取措施,优化组态,降低通讯量。 5.14.1.5 操作员站及后备操作的布置应符合有关技术规定,要求布置合理,紧急停机停炉按钮、重要设备后备启停按钮应采用与DCS系统分开的独立操作回路,并用硬接线直接连接至驱动回路及设备。

5.14.1.6 DCS系统的接地必须严格遵守厂家技术要求,所有进入DCS系统的控制信号电缆必须采用质量合格的屏蔽阻燃电缆,在DCS侧有良好的接地。

5.14.1.6.1 DCS系统与电气系统共用一个接地网时,控制系统接地线与电气接地网只允许有一个连接点,且接地电阻应<0.5Ω。

5.14.1.6.2 重点处理好两种接地:保护接地和屏蔽接地。保护接地接至电气专业接地网,接地电阻<2Ω。屏蔽接地接至电气专业接地网,接地电阻≤0.5Ω。不满足接地要求时,应独立设置接地系统,接地电阻<2Ω。屏蔽接地的接地网接地点应远离电厂大电流设备,如给水泵、磨煤机等,距离大于10米以上。

5.14.1.6.3 模拟量信号最好采用屏蔽双绞线电缆连接,且有良好的单端接地。 5.14.2 防止分散控制系统失灵

5.14.2.1 定期检查各安装DCS机柜及工程师站和操作员站的电子间的空调,以满足DCS系统在适合的环境温度和湿度下工作。

5.14.2.2 保持各电子间整洁卫生,做到基本无灰尘,温度控制在合适的范围。

5.14.2.3 DCS系统运行环境周围禁止放置具有强电磁场干扰的设备,禁止在各电子间使用手机、步话机。

5.14.2.4 定期检查DCS系统的电源系统(DCS系统本身电源组、备用UPS电源和正常工作电源)、接地系统,在条件允许(DCS系统可退出运行)下进行备用电源切换试验,切换时间应≯5ms,并保证控制器不被初始化。

5.14.2.5 严禁在操作员站或工程师站上从事与DCS系统监控功能无关的其它操作,严禁非法复制或破坏DCS系统有关程序、信息和数据。

5.14.2.6 定期检查各控制器、I/O卡件及各站等的工作状况,确保运行正常。定期检查CPU负荷率,主系统及与主系统连接的所有相关系统(包括专用装置)的通讯负荷率,负荷率应在设计的指标范围内。

5.14.2.7 定期(每隔半年)进行系统的软件备份,备份一式两份分别放置在不同地点。在系统软件升级前后或经上级同意进行组态修改前后也必须进行系统软件的备份工作。未经测试确认的各种软件严禁下载到已运行的DCS系统中使用,必须建立有针对性的系统防病毒措施。

5.14.2.8 定期(每隔一至两个月)对工程师站和操作员站的磁盘数据碎片进行整理,确保监视操作系统高效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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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4.2.9 应尽量减少不必要的操作,如反复多次点击鼠标等,多次打开画面窗口后应及时关闭,以避免造成计算机出现异常或死机。

5.14.2.10 检查(利用每次机组停运机会)独立于DCS系统配置的停机、停炉等按钮的单独操作回路,确保在任何情况下工作正常。

5.14.2.11 设备管辖班组应做好日常DCS系统巡检工作,巡检的范围应包括各控制器、I/O卡件及各站的工作状况、各工作站控制器的CPU负荷率、主系统及与主系统连接的所有相关系统(包括专用装置)的通讯负荷率、DCS系统的电源系统。发现异常情况,按照5.14.3条要求进行。 5.14.3 DCS系统出现故障紧急处理措施

5.14.3.1 当全部操作员站出现故障时(所有上位机“黑屏”或“死机”),若主要后备硬手操及监视仪表可用且暂时能够维持机组正常运行,则转用后备操作方式运行,同时排除故障并恢复操作员站运行方式,否则应立即停机。若无可靠的后备操作监视手段,也应停机、停炉。

5.14.3.2 当出现个别操作员站有“死机”现象时,如数据或画面不能刷新,光标、鼠标失效等,在相邻操作员站能够正常监视控制的条件下,及时通知检修人员对故障操作员站计算机进行“复位”处理。

5.14.3.3 机组运行过程中,当出现个别操作员站异常时,如数据刷新或画面切换缓慢等,应立即通知检修人员到场查明情况并做处理。

5.14.3.4 当系统中的控制器或相应电源故障时,应采取以下对策

5.14.3.4.1 辅机控制器或相应电源故障时,可切至后备手动方式运行并迅速处理系统故障,若条件不允许则应将该辅机退出运行。

5.14.3.4.2 调节回路控制器或相应电源故障时,应将自动切止手动维持运行,同时迅速处理系统故障,并根据处理情况采取适当措施。

5.14.3.4.3 涉及到机炉保护的控制器故障时应立即更换或修复控制器模件,涉及到机炉保护电源故障时则应采取强送措施,此时要做好防止控制器初始化的措施。若恢复失败应紧急停机停炉。 5.14.3.5 热工专业加强对DCS系统的监视检查,特别是发现CPU、网络、电源等运行人员不可见故障时,应及时通知运行人员并迅速做好相应对策。 5.14.4 防止热工保护拒动

5.14.4.1 DCS部分的锅炉炉膛安全监控系统(FSSS)和DCS系统其他锅炉主保护控制器必须冗余配置且可以自动无扰动切换。定期检查独立配置的锅炉灭火保护装置的控制器(PLC),确保控制器工作正常。FSSS应具有在线自动/手动火焰检测器和全部逻辑的试验功能。定期检查FSSS系统电源工作必须正常可靠。

5.14.4.2 定期校验检查炉膛压力的取压装置、压力开关、传感器、火焰检测器及冷却风机等外围设备,确保工作正常可靠。

5.14.4.3 定期进行FSSS系统的保护定值核对检查。定期(大、小修期间)进行FSSS系统的各联锁、联动的静动态试验。

5.14.4.4 火检设备的备用冷却风机应设立联锁功能,并应定期切换。

5.14.4.5 定期进行保护定值的核实检查和保护的动作试验,在役的锅炉炉膛安全监视保护装置的动态试验(指在静态试验合格的基础上,通过调整锅炉运行工况,达到MFT动作的现场整套安全监视保护系统的闭环试验)应在每次大修首次点火初期进行。

5.14.4.6 对于已配有DCS构成的FSSS及含有相关软逻辑的热工保护系统,在进行机炉电联锁与联动试验时,必须将全部软逻辑纳入到相关系统的试验中。

5.14.4.7 汽轮机紧急跳闸(ETS)和汽轮机监视仪表(TSI),各自所配电源必须可靠,电压波动值不得大于±5%。TSI的CPU及重要跳机保护信号和通道必须冗余配置,输出继电器必须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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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4.4.8 汽轮机超速、轴向位移、振动、低油压保护、低真空等保护每季度及每次机组启动前应进行静态试验,以检查跳闸、报警逻辑及跳机动作值。所有检测的传感器必须在规定的有效检验周期内。

5.14.4.9 保护装置的校验要有可追溯性,校验报告必须完整存档。保护装置试验不合格禁止启动运行。

5.14.4.10 汽轮机胀差、热膨胀、轴向位移保护的零位,在每次大修后进行调整,小修、临检或机组运行中不对零位进行调整。如需调整,须制定出专门的调整方案,经生产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进行。

5.14.4.11 若发生热工保护装置(系统、包括一次检测设备)故障,必须提出书面申请和办理工作票手续,经批准后迅速处理。

5.14.4.12 锅炉炉膛压力、全炉膛灭火、汽轮机超速、低真空、轴向位移、振动、低油压等重要保护装置在机组运行中严禁退出,其他保护装置被迫退出运行的,必须在24小时内恢复,否则应立即停机、停炉处理。保护装置被迫退出运行时,必须经生产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批准。 5.14.5 汽轮机电液控制系统(DEH) 5.14.5.1 在转速控制方式下,机组实际稳定转速与设定转速的偏差应小于额定转速的0.1%;最大转速率下的超调量应小于额定转速的0.15%;OPC(超速保护控制)动作的转速的偏差小于2r/min。 5.14.5.2 在功率控制方式下,实际负荷与负荷指令的偏差小于±3%~±1.5%。

5.14.5.3 在压力控制方式下,实际压力与设定值的差值应小于±0.6MPa~±0.3MPa。

5.14.5.4 采用高压抗燃油的控制系统,抗燃油油质每月化验一次。标准参照MOOG二级;高级抗燃油主泵、备用泵应每月进行一次切换。

5.14.5.5 当汽轮机从额定工况甩负荷时,转速的最高飞升<200r/min;油动机全行程快速关闭时间<0.15S;阀门定期进行活动试验,每次启动要进行阀位整定。

5.15 防止继电保护事故

为了防止继电保护事故的发生,应认真贯彻《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技术规程》(GB14285-93)、《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运行管理规程》、《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检验条例》、《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现场工作保安规定》、〈110kV、220kV电网继电保护装置整定规程〉(DL/T584-1995)(DL/T559-94)、〈电力系统继电保护技术监督规定(试行)〉(电安生[1997]356号)、〈电力系统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运行反事故措施管理规定〉(调[1994]143号)、〈电力系统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运行评价规程〉(DL/T623-1997)及相关规程,并提出以下重点要求:

5.15.1 严格执行各种规章制度和反事故措施。防止继保误整定、误接线、误碰“三误”事故的发生,防止由于保护拒动、误动引起系统稳定破坏和电网瓦解、大面积停电事故的发生。

5.15.2 在电力系统投入运行的继电保护装置,必须经具有资质的质检中心确认其技术性能指标符合有关规定,经电网运行考核证实性能及质量满足有关标准规定的要求。

5.15.3 贯彻落实有关继电保护各项规程、规定、标准,规范专业人员在继电保护各个工作环节上的行为;及时编写、修订继电保护校验、运行规程和典型操作票。

5.15.4 在保护电压、电流回路、电气与热工自动保护系统、汽轮机保护系统、调速系统、同期合闸装置、厂用电切换装置、重要电动机有关的二次回路上工作时,应认真做好安全隔离措施和防止保护不正确动作的技术措施。

5.15.5 确保发电机、变压器的安全运行,重视大型发电机、变压器保护的配置和整定计算,包括与相关线路的整定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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