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委托代建合同(修改)
合同条款约定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第二条 合同适用的法律及代建依据: 第十条 代建管理费计算方法: 附加工作报酬计算方法: 额外工作报酬计算方法: 代建人节约建设资金时,向委托人提出代建奖励报告,奖励金额按以下内容和方法计取: 节约资金奖励:
节约资金奖励金额=工程费用节省额×奖励比率( %) 注:“工程费用节省额”:指经过评估的,代建人全面履行合同约定代
建项目建设内容、质量标准等前提下的建设资金合理节省额。 第十五条 委托人、代建人、使用人三方同意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工程验收合格后,使用人负责组织接收。 第十六条 委托人应按如下方式、时间、金额向代建人核拨建设资金
和代建项目管理费: 第十七条 委托人应在 天内就代建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
第十八条 委托人的联系人:
第二十一条 代建人应按项目 的 %向委托人提交银行履约保函。
第二十二条 代建人的项目经理:
代建人向委托人汇报代建工作进展的方式和时间: 第二十四条 选择专业工作单位的监督管理措施: 第二十六条 代建项目建设资金专用账户管理方法:
第三十一条 使用人向代建人提供项目使用需求(或功能需求)报告的具体时间: 使用人为代建人提供的现场办公和生活条件: 第三十二条 使用人同意按以下方式、时间和金额,向代建人拨付政府差额拨款投资项目中的自筹资金: 第三十五条 使用人的联系人:
第四十条 代建人在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同意按以下办法承担责任,赔偿损失:
(1)项目实际建设投资金额超过合同约定投资控制金额的,按超出数额赔偿。
(2)工程质量有问题的,按评估损失赔偿。
(3)未按约定期限完成代建工作,对超出日期按 进行赔偿。 (4)赔偿款从银行履约保函中扣除。履约保函中担保金不足的,相应扣减项目代建管理费。项目代建管理费不足的,委托人可继续向代建人提出索赔要求。
第五十一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附加协议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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