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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性质(联合商标,防御商标,证明商标)。 商标的作用
商标的作用(来源的标示,质量的监督,选购的指导,销售的广告)。
第二节商标制度的产生
最早的为法国1803年《关于工厂制造场和作坊的法律》●第一部具有现代意义的商标法1857法国《关于以使用原则和不审查原则为内容的制造标记和商标的法律》。●中国第一部商标法1904年清政府《商标注册试办章程》。●建国后制定的三部商标法规。P214
第三节商标权的概念与内容 ●商标权。
●注册商标与未注册商标在法律上的区别(排他性,受保护性,独占性)。●未注册的驰名商标受保护。
●商标权的内容(●使用权,禁止权)。使用权与禁用权的区别。 ●使用权的限制(使用商品,使用商标)。 禁用权的效力范围(4种)。 第四节商标权的取得、归属及终止 ●取得形式(原始、继受)。
●国际上商标原始取得的方法(注册原则,使用原则,混合原则)。● 继受取得的方式(转让,继承)。 商标权的终止
●商标权的终止及其原因:注销(自动申请、过期、无人继承);
撤销(违法撤销事由:自行改变商标、自行改变注册人名义、自行转让商标的、连续3年停用、商品问题粗制滥造,以次充好。不当注册撤销,争议撤销)。
第十八章商标注册(223—241) 第一节商标注册的概念和意义、原则
商标注册。▼商标注册制度的意义(保护专用权,加强管理,保证产品质量)。 商标注册申请的原则:自愿与强制原则
●先申请原则(●同日申请先使用原则)。●一申请一商标原则。自愿注册原则。
第二节商标的注册条件
●申请人。两个条件:1.必须是从事工商业活动的自然人与法人;2.必须是依法成立大兵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营单位或个人。 ●申请代理 商标的注册条件 ●显著性,便于识别。
●不得使用法律所禁止使用的文字或图形(10项。补:1、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2、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3、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加4、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5、6、第十一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二)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三)缺乏显著特征的。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10、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含有地理标志的商标
●不得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的驰名商标
●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相近。
●注册商标被撤销的或者期满不再续展的,自撤销或者注销之日起一年内,商标局对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
第三节商标注册的申请
●商标注册的申请原则:1.一件商标一份申请原则;2.同一申请中的先申请原则;3.同日申请中的先使用原则
商标注册的程序:(一)申请前的准—————(二)申请文件(申请书、●商标图样、有关证明文件、申请费用)———(三)、申请的提出(途径、按照商品分类提出申请、交纳费用)————(四)申请日与优先权(申请日的确定、优先权的主张及证明)————(五)几种特殊的申请手续(另行申请、重新、变更申请)————(六)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的保证。
第四节注册商标申请的审查与核准
●形式审查及其内容(申请人,申请日,一件商标一件申请,申请文件)。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申请手续是否齐全;二申请书件是否按照规定填写。三种不同的处理方法: ●实质审查(文字、图形的含义及其效果)。主要集中在三个问题上:1.商标是否具有显著特征;2.是否违反《商标法》的禁用条款;3.是否与在先权利发生冲突。三种不同的处理方法: 公告与异议
●对申请的复审(●不予受理的情况4项,审查的内容,审查的结果)。初步审查。 公告征询社会公众的意见。公告内容(7项)及作用(3项)。
异议程序(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任何人均可提出)。▼设定异议程序的作用(保护在先注册人的利益,保护在先申请权,避免申请人获得不应得到的商标专用权)。对
异议的复审(15日内向评审委员会提出,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核准注册(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商标注册证》。
第一十九章商标注册无效的补正与注册商标争议的裁定(242—248)
第一节商标注册无效的补正 商标注册无效补正。
●注册不当的撤销情况(商标局,评审委员会)。 ●注册无效的事由(文字、图形或者及其组合违法, ●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5项)。
撤消时间[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形式)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 第二款: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一条(欺骗或不当手段)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第三款:除前两款规定的情形外,对已经注册的商标有争议的,可以自该商标经核准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裁定。]。
司法救济[第四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裁定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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