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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改优惠政策(选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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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城中村(旧村)改造暂行规定

深府〔2004〕177号

第三章 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 特区内城中村改造项目建筑容积率在2.5及以下部分,免收地价;建筑容积率在2.5至4.5之间的部分,按照现行地价标准的20%收取地价;建筑容积率超过4.5的部分,按照现行地价标准收取地价。

宝安、龙岗两区范围内城中村改造项目建筑容1.5及以下部分,免收地价;建筑容积率在1.5至3.0之间的部分,按照现行地价标准的20%收取地价;建筑容积率超过3.0的部分,按照现行地价标准收取地价。

第十三条 市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收取的城中村改造建设项目地价全部返拨所在地区政府,作为城中村改造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费用。

第十五条 城中村项目建设单位依法应当缴纳的地价款,可以在一年内分期支付,但必须在申请预售之前全部缴清。

第十六条 城中村改造项目涉及的其他地方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半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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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市城中村改造实施办法

鄂州政发〔2006〕29号

第十三条 城中村改造建设项目涉及市发改委、规划、国土资源、建设、人防等部门行政审批的,由市城改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受理申请,采取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方式从速进行。各部门按市城改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统一要求,对各自分办的审批事项的审批时间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除相关手续需省级以上行政职能部门和市规划委员会审批外,各部门办理时限的总和不得超过45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凡属城中村改造项目,市建设、公安、供水、供电等部门和单位,必须根据各自职能提供工程质量、建筑市场社会治安、水电供应等方面的优质服务的承诺和保证。

第十六条 城中村改造项目按照城中村地块位置、用地大小、商业店面比例、建拆比、小区配套和环境改善程度等因素,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不同权重比例进行折减计算。具体计算方法见附表。其他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减免,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城中村改造项目涉及拆迁公共用地(城市道路、公用绿地用地等)面积超过一定比例的,其相关费用的核减由市城改领导小组根据具体情况另行确定。 附:城中村改造项目城市配套费折减系数表。

综合折减系数按不同指标和不同层次等级的折减系数进行叠加。 公式为: Σ=ai+bi+ci+di+ei。 序号 指标名称 等 级 折减系数 备 注 Ⅰ 0 1 地段区位ai Ⅱ 0.05 Ⅲ 0.08 Ⅳ 0.1 5000m2以下 0 2 地块规模bi 5000m2~1公顷 0.05 1公顷~2公顷 0.08 2公顷以上 0.1 3 商铺比例ci 30%以上 20%~30% 10%~20% 10%以下 4以上 3~4 2.5~3 2.5以下 无公共设施配套 部分公共设施配套 公共设施配套较全 公共设施及环境景观配套 0 0.1 0.15 0.2 0 0.15 0.35 0.5 0 0.05 0.08 0.1 4 建拆比例di 5 环境配套ei 5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期间旧城区和

城中村改造的决定 海府〔2006〕36号

六、旧城区和城中村改造项目建设

(十二)经政府指定的国有公司,可以实施旧城区和城中村改造项目的前期工作,也可以通过融资或合作开发等方式进行开发经营。政府指定的国有公司实施旧城区和城中村改造项目前期工作的,市政府提供配套周转资金予以扶持。 (十四)旧城区和城中村改造项目和建设用地可以净地出让、预出让、捆绑出让等形式通过公开招标、拍卖、挂牌确定受让人。 八、旧城区和城中村改造优惠政策

(二十一)在旧城区和城中村改造工作中实行政府零收益政策,切实让利于民、让利于投资者。

(二十二)严格控制零星开发旧城区及城中村改造项目。对成片旧城区及城中村改造项目,优先进行调查论证,优先实施项目储备,优先办理出让和报建手续。 (二十三)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收取的旧城区和城中村改造建设项目地价中由本级财政支配部分应当作为旧城区及城中村改造市政基础设施的建设费用。 (二十四)旧城区和城中村改造项目,减免收取由本级财政支配部分的城市设施建设配套费和其他地方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减免项目和程序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二十五)旧城区及城中村改造项目建设单位可以按照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优先收购停缓建工程项目,用于建设拆迁安置房。

(二十六)市人民政府确定合理的用地指标,保障旧城区和城中村改造建设项目产生增值收益。

(二十七)政府保障投资者合法利益,充分利用市土地储备整理开发、开发银行贷款资金保障以及与项目前期实施单位协议等多种模式建立投资者资金安全退出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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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城中村改造土地出让收支管理使用暂行办法

(二)城中村土地开发支出,包括:前期土地开发性支出以及财政部门规定的前期土地开发相关费用等,含因出让土地涉及需要实施的相关道路、绿化、排污管网等基础设施建设以及供水、供电、供气、邮政、通信改迁等必要的补助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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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城中村(旧村)改造暂行规定 深府〔2004〕177号 第三章 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 特区内城中村改造项目建筑容积率在2.5及以下部分,免收地价;建筑容积率在2.5至4.5之间的部分,按照现行地价标准的20%收取地价;建筑容积率超过4.5的部分,按照现行地价标准收取地价。 宝安、龙岗两区范围内城中村改造项目建筑容1.5及以下部分,免收地价;建筑容积率在1.5至3.0之间的部分,按照现行地价标准的20%收取地价;建筑容积率超过3.0的部分,按照现行地价标准收取地价。 第十三条 市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收取的城中村改造建设项目地价全部返拨所在地区政府,作为城中村改造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费用。 第十五条 城中村项目建设单位依法应当缴纳的地价款,可以在一年内分期支付,但必须在申请预售之前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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