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医院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大会主席团的职责是组织、主持大会,草拟及修改决议(草案),组织表决及处理大会期间的其它重要事项。
第二十五条 医院职代会正式会议召开前召开预备会议,主要任务: (一)选举大会主席团; (二)通过代表资格审查报告; (三)通过大会议程;
(四)需要在预备会上决定的其它有关事项。
第二十六条 医院职代会闭会期间建立团长联席会议制度,决定职代会职权范围内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
团长联席会议由医院工会组织,各职工代表团正副团长、各专门委员会正副主任和医院领导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会议由医院工会主席主持。联席会议可以根据会议内容邀请医院基层单位的党政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七条 医院职代会、团长联席会议审查通过方案、决议、决定时,采用举手表决方式或无记名投票方式。人员选举应制定选举办法,经会议通过后进行。
第二十八条 医院职代会设立民主评议、民主测评干部、院务公开、生活管理和提案工作等四个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是为医院职代会行使职权服务的专门工作机构,对医院职代会负责,并向医院职代会或团长联席会议报告工作,日常工作由医院工会组织。
各专门委员会成员以职工代表为主。一般由7-21人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1-2名,委员候选人由各基层单位民主推荐,正副主任委员候选人由医院工会推荐,在医院职代会或团长联席会议上选举产生,任期与代表相同,可以连选连任。
委员在任期间因工作调动,不在原工作岗位任职或不再代表原单位时,不再保留委员资格,由原单位另行推荐人选。
专门委员会的任务:
(一)检查、监督有关部门贯彻执行职代会有关决议和处理职工代表提案; (二)采用多种形式组织职工代表参加院务公开民主管理活动,反映职工意见、建议和要求,并提出处理意见;
(三)办理职代会和团长联席会议交办的其它事项。专门委员会制定工作细则或工作制度,定期向医院职代会或团长联席会议审议报告工作。
第六章 职工代表大会与工会
第二十九条 医院工会作为医院职代会的工作机构,承担下列工作: (一)组织各单位选举****职代会职工代表及医院职代会职工代表;
(二)向医院党委请示汇报职代会、团长联席会议和院务公开民主管理方面的主要工作;
(三)提出医院职代会和团长联席会议议题的建议,做好职代会和团长联席会议的各项筹备工作和会议的会务组织工作,主持召开职代会团长联席会议;
(四)组织职工代表和各专门委员会开展活动,负责职代会闭会期间的日常民主管理工作;
(五)动员、组织职工贯彻职代会决议,组织职工代表检查、监督大会决议、提案的执行落实情况;
(六)做好医院民主管理的宣传和职代会代表的培训工作;
(七)听取和受理职工代表反映的意见、建议和申诉,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八)完成职代会及院务公开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七章 基层单位的民主管理
第三十条 医院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对医院权限范围内的事项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工作机构为本单位工会。
第三十一条 医院中层(科、处室,所队、机关、门诊部等)一级根据具体情况采取民主管理小组或职工大会形式,对本单位权限范围内的事项行使民主管理权力。
第三十二条 班组民主管理由职工直接参加,在本班组工会组长的主持下通过多种形式开展活动。根据需要可以推选若干名民主管理员,负责班组的日常民主管理。
八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经医院职代会通过后实施。如需修改,应由下次职代会决定。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的解释权归医院工会。
******医院院领导行政查房制度
院领导行政查房制度是医院行政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是院领导及职能部门深入基层、调查研究、现场办公、解决问题的重要手段和途径。
第一条 院领导行政查房由院长主持,党院办公室负责召集,并通知查房地点和内容。
第二条 参加人员:院长、相关副院长和职能部门负责人、被查科室主任、护士长及有关医务人员。
第三条 查房内容:院长根据医院工作的实际情况指定党院办公室对查房的内容进行安排;由党院办公室对急需解决的问题进行归纳整理,提交院长审阅后,按照缓急程度来安排行政管理查房的地点和内容。
第四条 被查科室主任、护士长要针对科室医疗、护理、科研、教学、人才队伍建设、经营管理以及当前面临的问题等内容进行汇报,院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听取汇报后对科室工作进行点评,并提出持续改进建议以及具体要求。对科室提出需要医院协调解决的问题,由院领导做出决定,所属职能部门落实办理;需要研究解决的事项,提交院长办公会,讨论决定后由相关主管部门落实。
第五条 党院办公室负责做好记录工作,并妥善保管和存档。对行政查房决定的事项,由党院办公室向有关职能部门下发会议决定事项执行情况反馈通知单,负责督促、催办决定事项的执行和落实情况,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向院领导汇报。
第六条 被查科室和承办部门应在要求时限内完成决定事项,不得以任何原因推诿或延误事项的执行;在要求时限内未完成决定事项的工作内容,将视情节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责任。
第七条 参加行政查房的人员必须衣帽整齐,佩戴胸牌,查房期间不得擅自离开;职能部门负责人因故不能参加查房者,应向党院办公室请假,同时要安排科室副职或其他人员参加。
第八条 本制度由党院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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