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上海市会计从业人员基础信息登记表填表说明
2.2002年以前持有有效的会计证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且在持证期间从事过会计工作。
(三)离岗备案登记栏中“原单位名称”填写离岗时的工作单位名称。
四、持证人员调转工作单位,且继续从事会计工作的,应填写“基础信息”和“调转登记情况”栏目。
(一)单位经济类型栏在以下选填项中任选一项: 1.行政单位; 2.事业单位;
31.上市公司-国有控股; 32.上市公司-非国有控股;
41.非上市公司(企业)-国有公司(企业); 42.非上市公司(企业)-非国有公司(企业); 5.农村经济组织; 6.民间非营利组织; 99.其他组织。
(二)持证人员在本市调转工作单位,且继续从事会计工作的,调出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审核栏不必填写。表格一式二份,本人持一份,调入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留存一份。
(三)持证人员跨省市调转工作单位,且继续从事会计工作的,表格一式三份,本人持一份,调出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留存一份,调入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留存一份。
五、持证人员在办理注册或调转登记时,如有相关信息发生变更,可同时填写《会计从业资格基础信息登记表》,办理变更登记。
六、本人办理注册、调转登记的,必须在“本人签名”处签名。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注册、变更、调转登记的,代理人须在“经办人签名”处签字。
七、持证人员办理注册/调转登记时,需提供所在工作单位出具的从事会计工作证明,该证明应载明本人工作单位名称、单位地址、单位税务登记证号、主管税务机关名称等,并加盖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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