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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八项企业会计准则大修订简介(2014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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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投资机构、共同基金以及类似主体的权益投资可作为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主体可以将通过投资主体间接持有的对联营企业的投资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损益,并对直接持有的采用权益法;删除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按照权益法调整对子公司投资的要求;删除投资者投入的长期股权投资确定初始投资成本的规定。

详见?法规快讯(2014022)— 财政部修订发布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

(五)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2014修订)

2012年11月27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修订)(征求意见稿)?,直至2014年7月11日方才发布正式稿。新的37号准则共十章八十二条,包括总则、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的区分、特殊金融工具的区分、收益和库存股、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抵销、金融工具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影响的列报、与金融工具相关的风险披露、金融资产转移的披露,以及衔接规定和附则。本准则要求追溯调整。

与其他修订或新发布的准则不同,新的37号准则不是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而是要求在2014年年度及以后期间的财务报告中使用。

2006版37号准则发布之后,随着国际金融市场的发展,特别是国际金融危机爆发以来,IASB对IAS 32和IFRS 7做过五次重大修订和两次小修订,并分别于2009年、2010年、2011年和2013年生效。此外,原IAS 32和IFRS 7部分正文散见于第37号准则的应用指南和讲解中,有必要对相关内容进行整合,完善我国准则体系。

2006版37号准则对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的划分也不够清晰。例如,符合一定条件的金融负债,根据其交易实质,可以划分为权益工具,而根据2006版37号准则仍然归类为金融负债,这对一些多地上市的公司和开放式共同基金、信托等类型主体的财务报告将产生较大影响。另外,2006版37号准则中有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抵销要求过于原则,实务中缺乏明确指引。因此,需要对相关内容进行补充和完善。

新的金融工具列报准则包含截止到2013年IAS 32和IFRS 7生效的所有规定,主要补充了权益工具的分类、抵销的规定和披露要求、金融资产转移的披露要求以及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到期期限分析的披露要求,并删除了有关金融工具公允价值的部分披露要求。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外币“固定换固定”的配股权等归类为权益工具;明确金融负债与权益工具的区分原则,或有回购义务构成金融负债,附有或有结算条款的金融工具,存在结算选择权的衍生工具属于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符合一定条件的可回售工具和清算产生的义务归类为权益工具【该内容已体现在?金融负债与权益工具的区分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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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4]13号)中】);重新定义交易费用;补充了抵销的规定和披露要求,强调抵销权不取决于未来事项;补充了金融资产转移及抵销的披露要求;修改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到期期限分析披露要求,金融资产不再要求披露到期期限分析;删除有关金融工具公允价值部分披露要求。

详见?法规快讯(2014040)— 财政部修订发布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

三、新增的三项会计准则

(一)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

2014年1月28日,财政部发布?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的通知?(财会[2014]6号)。自2014年7月1日起在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范围内施行,鼓励在境外上市的企业提前执行。本准则不要求追溯调整。

公允价值计量准则共十三章五十三条,包括总则、相关资产或负债、有序交易和市场、市场参与者、公允价值初始计量、估值技术、公允价值层次、非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计量、负债和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量、市场风险或信用风险可抵销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披露,以及衔接规定和附则。

2006版准则体系中,关于公允价值计量的相关会计处理规定分散在?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等多项会计准则中。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爆发后,公允价值计量受到全世界关注。为响应二十国集团和金融稳定理事会提出的倡议,IASB加快了对公允价值计量准则项目的研究和制定工作,并于2011年5月12日发布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3号——公允价值计量?。IFRS 13重新定义了公允价值,制定了统一的公允价值计量框架,规范了公允价值的披露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中公允价值计量的相关会计处理规定,并保持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持续趋同,财政部补充制定了公允价值计量准则。

公允价值计量准则规范了公允价值定义,明确了公允价值计量的方法和级次,并对公允价值计量相关信息的披露做出具体要求。公允价值,是指市场参与者在计量日发生的有序交易中,出售一项资产所能收到或者转移一项负债所需支付的价格。有序交易,是指在计量日前一段时期内相关资产或负债具有惯常市场活动的交易。清算等被迫交易不属于有序交易。企业应当将公允价值计量所使用的输入值划分为三个层次,并首先使用第一层次输入值,其次使用第二层次输入值,最后使用第三层次输入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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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发布的公允价值计量准则与2013年1月1日起生效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3号——公允价值计量?基本一致。另外,IFRS 13也与美国公认会计原则在公允价值的含义及计量和披露要求上一致(除了措辞和形式上的细微差异)。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和美国公认会计原则采用的减值模型不同。此外,关于对投资公司投资的公允价值计量,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与美国公认会计原则的会计要求不同;对具有可随时要求偿还特征的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也存在不同的要求。

详见?法规快讯(2014014)— 财政部发布公允价值计量准则并修订财务报表列报准则?。

(二)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

2014年2月21日,财政部发布?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的通知?(财会[2014]11号)。自2014年7月1日起在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范围内施行,鼓励在境外上市的企业提前执行。企业应当重新评估合营安排的分类,合营企业重新分类为共同经营的,应变更会计核算方法,并追溯调整比较期间的财务报表。合营方在合营安排中权益的披露,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

合营安排准则共六章二十三条,包括总则、合营安排的认定和分类、共同经营参与方的会计处理、合营企业参与方的会计处理,以及衔接规定和附则。

2006版准则没有单独的合营安排,而是将相关内容放在长期股权投资准则应用指南和相关讲解中予以规范。2011年5月12日,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发布?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1号——合营安排?,取代了?国际会计准则第31号——合营中的权益?和?解释公告第13号——共同控制主体:合营者的非货币性投入?,并于2012年6月进行了修订。主要涉及三方面的变化:一是将合营安排三分类(共同控制资产、共同控制经营和共同控制主体)改为两分类(共同经营和合营企业)。二是要求基于合营安排下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来确定某项合营安排是共同经营还是合营企业,是否存在单独主体不再是作出判断的唯一因素。三是要求在合并财务报表中统一采用权益法核算合营企业中的权益,取消比例合并法。为进一步规范我国合营安排各参与方的会计处理,并保持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持续趋同,财政部补充制定了合营安排准则。

另外,2014年5月6日,IASB对IFRS 11再次进行了修订,新增了一项业务指南,用于指导对取得构成一项业务的共同经营中权益的会计处理,修订后的IFRS 11要求此类交易运用与IFRS 3规定的业务合并会计处理相关的原则进行核算。

合营安排准则对合营安排的认定、分类以及各参与方在合营安排中权益等的会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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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进行了明确规范。合营安排,是指一项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参与方共同控制的安排。共同控制,是指按照相关约定对某项安排所共有的控制,并且该安排的相关活动必须经过分享控制权的参与方一致同意后才能决策。合营安排分为共同经营和合营企业。

新发布的合营安排准则与2013年1月1日起生效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1号——合营安排?基本一致。另外,与已被取代的?国际会计准则第31 号——合营企业中的权益?相比,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1号也与美国公认会计原则实现了进一步趋同。

详见?法规快讯(2014017)— 财政部修订合并财务报表准则并发布合营安排准则?。

(三)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

2014年3月27日,财政部发布?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的通知?(财会[2014]16号)。自2014年7月1日起在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范围内施行,鼓励在境外上市的企业提前执行。除了未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结构化主体外,企业比较财务报表中披露的本准则施行日之前的信息与本准则要求不一致的,应当按照本准则的规定进行调整。

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准则共七章二十五条,包括总则、重大判断和假设的披露、在子公司中权益的披露、在合营安排或联营企业中权益的披露、在未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结构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以及衔接规定和附则。

2006版准则有关企业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散见于?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之中。2011年5月,IASB发布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2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并于2012年10月进行了修订,补充了关于投资性主体的内容。为进一步规范我国企业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并保持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持续趋同,财政部补充制定了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准则。

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准则整合并优化在子公司、联营企业、合营企业中权益的披露;要求拥有重要少数股东权益的子公司、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均需要披露主要财务信息;在持股比例和表决权比例方面,将母公司和子公司作为一个整体考虑,要求披露少数股东的持股比例和表决权比例;从不同报告主体(报告企业或集团)角度,对有关重要限制的披露进行了区分,要求披露集团内企业(或主体)之间相互转移资金受到的限制等;在失去对子公司控制时,要求披露剩余权益投资的公允价值及按照公允价值重新计量产生的相关利得和损失金额;对于重要的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采用权益法进行会计处理但该投资存在公开报价的,还应当披露其公允价值;增加在结构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并分别对纳入合并范围的结构化主体和未纳入合并范围的结构化主体规范了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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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投资机构、共同基金以及类似主体的权益投资可作为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主体可以将通过投资主体间接持有的对联营企业的投资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损益,并对直接持有的采用权益法;删除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按照权益法调整对子公司投资的要求;删除投资者投入的长期股权投资确定初始投资成本的规定。 详见?法规快讯(2014022)— 财政部修订发布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 (五)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2014修订) 2012年11月27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修订)(征求意见稿)?,直至2014年7月11日方才发布正式稿。新的37号准则共十章八十二条,包括总则、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的区分、特殊金融工具的区分、收益和库存股、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抵销、金融工具对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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