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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联合办理税务登
记的公告
【法规类别】税务机构
【发文字号】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9号 【发布部门】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4.04.25 【实施日期】2014.05.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公告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9号)
为推进“便民办税春风行动”,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规范税务登记管理,降低税收成本,提高工作效率,更好地方便纳税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及其实施细则、《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局与地方税务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决定,在全省开展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是指纳税人只向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国地税”)一方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由受理税务机关核发一份代表国地税共同进行税务 1 / 2
登记管理的税务登记证件,并通过登记信息共享、比对、监控加强税务登记管理的工作
机制。
二、联合办理税务登记适用于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提供应税服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
地税机关单独进行税务登记管理的纳税人由地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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