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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和人家住宅小区1—7#楼 塑钢门窗供货与安装工程分包合同
窗框进场开始安装时间计划为2003年7月15日,工程整体计划竣工日期为2003年10月30日;
4.3.3 4#住宅楼目前已结构封顶并完成了二次结构砌筑,窗框进场开始安装时间计
划为2003年4月1日,工程整体计划竣工日期为2003年7月30日;
4.3.4 5-7#住宅楼目前已达首层结构,预计主体结构将于2003年4月20日封顶,
塑钢门窗安装施工开始日期安排在二次结构砌筑完成之后,窗框进场开始安装时间计划为2003年5月10日,工程整体计划竣工日期为2003年7月30日。
4.4 乙方应在开始正式施工前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包括组织安排施工人员、备齐工
程所需设备、材料和施工机械等。
4.5 遇到下列情况之一者,经甲方、监理审核,丙方批准后,工期可作调整:
4.5.1 4.5.2 4.5.3 4.5.4 4.5.5
工程量的实质性变化和重大设计变更;
非乙方原因一周内停水、停电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国家或北京市有关部门正式发布的不可抗力事件; 异常不利的气候条件;
合同另有约定或甲方同意给予工期顺延的其它情况。
4.6 上述情况发生后14天内,乙方应就延误的内容和因此产生的额外开支通过甲方
向监理方提出报告,监理方在7日内提出答复意见并报丙方批准,丙方自收到报告后14日内应予以答复,逾期不予答复,乙方即可视为其报告已被确认。 4.7 乙方在上述情况发生后14天内没有提出书面报告,即被视为无延期及索赔要求。 4.8 非上述原因工程不能按合同工期或监理方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乙方应承担
违约责任。
4.9 施工时间应遵守北京市政府有关规定,任何超时工作皆认为是完成本分包工程
所必需的,乙方应自行承担相关费用。
第五条 承包方式、合同价及合同价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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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承包方式:采用固定综合单价的方式,即除合同中特别注明者外,在本合同施
工范围(见本合同2.2款)内和乙方参加招投标时所确认的设计图纸不变的情况下,由乙方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质量、包保修,一次包死,直至达到合同约定的要求。
5.2 本工程合同总价为人民币(大写) 叁佰壹拾陆万壹仟叁佰壹拾元整 (RMB
¥ 3161310.00 元),塑钢门窗综合单价为 332 元/平方米,总面积 9522.02平方米,乙方根据投标图纸计算的门窗统计表详见本合同附件2。
5.3 施工过程中如再发生洽商变更,且单个栋号洽商变更增减费用在¥ 2000 元(含)
以上的,按上述5.2款的综合单价进行调整;属乙方投标报价时工程量计算错误导致的报价失误不得调整。
5.4 本合同价不包含总包服务费、管理费及补偿费,有关本分包合同的总包费用为
人民币(大写) 叁拾壹万肆仟贰佰贰拾柒元整 (RMB¥ 314227.00 元),计取依据为按塑钢门窗面积每平方米33元。总包费用由丙方在工程竣工结算时另行支付给甲方,总包费用一次包死,不因分包工程结算价的调整而调整。 5.5 除合同另有说明外,应认为本工程发生的任何直接费用、间接费、计划利润及
税金以及与本工程有关的其他费用均已包括在本合同价内。
第六条 甲方权利和义务
6.1 本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责任制,本合同的甲方作为本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方,全
面负责施工现场对乙方与其他分包单位的管理、协调、配合工作,定期主持召开生产协调会,就乙方所分包工程的进度、质量、安全等方面向丙方承担连带责任。
6.2 本合同签订后10日内,向乙方提供整个工程的施工总进度计划和塑钢门窗施工
进度计划要求;审核乙方报送的塑钢门窗专项施工方案、塑钢门窗加工和安装计划(包括总计划和月计划)。
6.3 开工前向乙方进行现场情况交底,并负责向乙方提供施工场地、住宿兼办公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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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施工用水用电(必要时)、现场现有垂直运输条件、必要的材料及设备堆放场地、各楼层50线和窗洞口中线,负责现场垃圾清运出场,相关费用已包含在总包费用中。
6.4 甲方应在乙方进场前完成土建配合工作,达到第4.1款的交安条件,为乙方施
工创造条件,如窗洞口尺寸偏差超标应由甲方负责剔凿。同时。甲方须承担因洞口尺寸控制线不准确而造成工程误工或延期的费用。
6.5 乙方完成窗框安装并经监理验收合格后,甲方负责窗框周边填塞装修施工。 6.6 甲方应负责做好乙方与其他分包单位之间的协调工作,以保证塑钢门窗工程按
期完成。
6.7 及时向乙方传达监理方、丙方的通知、指令、批复等。 6.8 全面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保卫、文明施工等管理工作。 6.9 在安排本合同以外的工程时不影响本工程的施工进度。
6.10及时组织分项工程验收和本分包工程技术资料的编制汇总、整理。 6.11及时签认本分包工程的付款审批单,及时组织本分包工程的结算工作。 6.12负责乙方验收移交后的成品保护工作,直至整个工程竣工验收以后移交丙方。 6.13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其不能胜任工作或玩忽职守的人员,乙方应在甲方提出
更换之日起2日内将上述人员撤离现场并补报胜任的人员到岗,撤出人员不得再从事与本工程有关的工作。
第七条 乙方权利和义务
7.1 本工程不允许转包和再分包。
7.2 乙方按照本分包合同就工程质量和进度对甲方负责。
7.3 乙方应遵守北京市关于承包工程所需资质和技术能力的有关规定,有关资料虽
经甲方审查,亦不能因此减免乙方应负的任何合同责任。
7.4 乙方应选派具有相应技术资格和施工管理经验的项目负责人,全面负责施工现
场的各项工作,根据合同规定处理现场有关事宜。项目负责人必须参加甲方召开的生产协调会,代表乙方作出决定和遵照甲方指示工作。必要时,项目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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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还须参加由监理方主持召开的监理例会。
7.5 编制塑钢门窗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塑钢门窗加工和安装计划(包括总计划和月
计划),书面报甲方审核确认后严格执行。
7.6 乙方现场施工人员应接受甲方和监理方的监督和检查,遵照其书面指示工作,
并为其日常查验提供工作便利和安全条件。如认为书面指示不合理,应在收到指示后24小时内向其提出修改指示的书面报告,甲方在收到乙方报告后24小时内做出修改指示或继续执行原指示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如接到书面指示而未执行时,因此产生的损失和费用由乙方承担。
7.7 根据施工图纸、洽商变更、国家颁布的施工验收规范以及北京市有关专业规程、
规定进行施工,做好自检工作,做好施工原始记录的收集、整理工作,确保工程质量,一切因乙方原因而导致的责任和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7.8 每月23日前向甲方报送一式两份下月进度施工计划和本月工程完成情况报表
(包括形象进度、工程量和工作量);如延误报送,甲方将不予审核工程进度款。 7.9 自行办理所属现场人员生命财产和机械设备的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
7.10 所有材料、配件和构件进入现场后,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将其堆放在指定地点,
并指派专人负责保管、看护,若发生遗失或损坏,应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7.11 自乙方开始施工之日起,至已完工程未交付甲方之前,乙方所承包工程的成品
保护工作归乙方负责;在施工期间,乙方不得对已由甲方或其他分包单位完成的工程造成损坏。
7.12 对于政府有关部门发送甲方的所有关于本工程施工现场的任何意见及通知,乙
方应承担与之相关的责任。
7.13 若乙方在施工过程中与其他分包单位发生冲突,应服从甲方的统一协调。
第八条 丙方权利和义务
8.1 负责在本合同签订后3日内向乙方提供与本工程相关部分的设计图纸1套。 8.2 按照本合同条款的约定,在甲方、监理方审批同意的情况下及时向乙方支付本
分包合同的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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