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湖南省水行政许可省管范围及权限规定
湖南省水行政许可省管范围及权限规定
第1项-占用防洪规划保留区土地审核
占用洞庭湖、湘江、资江、沅江、澧水干流和汨罗江、新墙河及其它跨市(州)行政区域的重要河段的防洪规划保留区内的土地。 第2项-水工程防洪规划审批
1、在洞庭湖、湘江、资江、沅江、澧水干流和汨罗江、新墙河及其它跨市(州)行政区域的重要河段兴建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 2、总装机容量0.5(含)---25(不含)万千瓦的水电站项目。第3项-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
1、在洞庭湖和湘江、资江、沅江、澧水干流以及其它跨市(州)行政区域的重要河段兴建水利水电、防治水害、整治河道、航道的工程和拦河、跨河、穿河、临河的闸坝、桥梁、码头、道路、渡口、取水口、排污口等设施及铺设跨河管道、电缆(简称建设项目); 2、跨市(州) 行政区域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兴建建设项目;
3、在长江湖南段兴建的符合水利部或者长江水利委员会规定的由省审批的建设项目;
4、在洞庭湖、湘江、资江、沅江、澧水干流,需在大堤及主要间堤上开口的建设项目。
第4项-河道围垦审核 确需围垦河道的。
第5项-洪泛区、蓄滞洪区内非防洪建设项目审批
在洞庭湖和湘江、资江、沅江、澧水干流及跨市(州)行政区域的洪泛区和蓄滞洪区内进行非防洪项目建设。
第6项-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
由湖南省水利厅审批了水土保持方案的开发建设项目。第7项-入河湖排污口的设置和扩大审核
在洞庭湖、大型水库和湘江、资江、沅江、澧水干流及其他跨市(州)行政区域的重要河段的水域(含渠道、水库)新建、改建或扩大排污口。
第8项-取水许可
1、日取地表水8万立方米以上、地下水5000立方米以上的项目; 2、跨市(州)行政区域边界河流取水的项目;
3、跨湘江、资江、沅江、澧水四水流域及其主要支流取水的项目; 4、总装机容量25000千瓦以上的水力发电站;
第9项-水利水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核依法应由省批准立项的水利水电建设项目。
第10项-填堵城市原有河道沟汊、贮水湖塘洼淀和废除原有防洪围堤审批
确需填堵湘江、资江、沅江、澧水干流经过的城市原有河道沟汊、贮水湖塘洼淀和废除原有防洪围堤。
第11项-河道范围内采砂等生产作业许可
河道管理范围内生产作业包括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等。
1、在洞庭湖区和湘江、资江、沅江、澧水干流进行采砂等生产作业;
2、在市(州)行政区域边界河段进行采砂等生产作业;
3、水利部或长江水利委员会规定的由省审批的长江湖南段采砂等生产作业。
第12项-江河(含洞庭湖)的故道、旧堤、原有的工程设施等填堵、占用或拆毁
填堵、占用或拆毁洞庭湖区和湘江、资江、沅江、澧水干流及其
他跨市(州)行政区的重要河段的故道、旧堤和原有的工程设施等。
1、填堵、占用或拆毁洞庭湖区和长沙市、湘潭市、株洲市、岳阳市、益阳市、常德市辖区内的湘江、资江、沅江、澧水干流的故道、旧堤、原有的工程设施等,由省洞庭湖水利工程管理局承办;
2、填堵、占用或拆毁其他市(州)辖区内湘江、资江、沅江、澧水干流的故道、旧堤、原有的工程设施等,由水利建设与管理处承办。
第13项-防洪大堤堤顶或戗台兼作公路审批
利用洞庭湖区(包括长江干堤)和湘江、资江、沅江、澧水干流及其他跨市(州)行政区域的重要河段的防洪大堤堤顶或戗台兼作公路。
1、利用洞庭湖区和长沙市、湘潭市、株洲市、岳阳市、益阳市、常德市辖区内湘江、资江、沅江、澧水干流防洪大堤堤顶或戗台(护堤地)兼作公路的审批由省洞庭湖水利工程管理局承办。
2、利用其它设区的市(州)行政区域内湘江、资江、沅江、澧水干流防洪大堤堤顶或戗台(护堤地)兼作公路的审批由水利建设与管理处承办。
第14项-水库大坝注册登记(备案类)
湖南省境内库容在1000万立方米以上已建成的水库大坝的注册登
共分享92篇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