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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电力公司配电网技术导则实施细则(试行) - 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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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5/3 13:07:07

(5) 20千伏专供区采用220/110/20/0.4千伏电压序列。对规划负荷密度达到5万千瓦/平方公里以上的地区,可采用220/20/0.4千伏电压序列。

(6)20千伏专供区内,160千伏安及以下的用户采用0.4千伏三相四线制供电,160千伏安~3万千伏安的用户以20千伏供电,报装容量高于3万千伏安以上者采用更高电压等级供电。

5.11 中压线路负荷控制原则 5.11.1 10千伏电网负荷控制

(1)10千伏单回线路允许装接容量按以下原则:单一用户线路最终容量不大于8000千伏安,多用户线路最终容量不大于12000千伏安。当线路装机超过允许容量应新出线路。

(2)10千伏单个用户申请容量(含增容累计)在3000千伏安及以下时可接入现有公用线路,3000千伏安以上时应从电源变电站新出线路。

(3)10千伏开关站、配电室、环网单元等每路出线的接入容量不宜超过3000千伏安。

(4)用户申请容量在8000千伏安~30000千伏安时,可采用多回路供电或经技术经济比较合理的可以 20千伏供电。

(5)用户申请、增容后总用电容量为30000千伏安以上时,应采用更高电压等级供电。 5.11.2 20千伏电网负荷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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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千伏单回线路允许装接容量按以下原则:单一用户线路最终容量不大于16000千伏安,多用户线路最终容量不大于24000千伏安。当线路装机超过允许容量应新出线路。

(2)20千伏单个用户申请容量在8000千伏安以上时应从电源变电站新出线路;8000千伏安以下时,可采用调整线路负荷,以架空T 接或从开关站、配电室、环网单元以电缆方式就近接入。

(3)20千伏开关站、配电室、环网单元每路出线的接入容量不宜超过8000 千伏安。

(4)用户申请容量在16000千伏安~30000千伏安时,宜采用多回路供电。

(5)用户申请、增容后总用电容量为30000千伏安以上时,应采用更高电压等级供电。

5.12 配电变压器及低压负荷控制原则

(1)配电变压器容量应按以下原则进行配臵:

序号 居住区总居民住宅户数 配臵系数(Kp) 1 0.7 50户及以下 2 0.6 50户以上200户以下 3 0.5 200户及以上 4 0.8 其他公用照明及公用动力等负荷 注:居住区用电容量按以下原则确定: 建筑面积120平方米及以下的,基本配臵容量每户8;建筑面积120平方米以上、150平方米及以下的住宅,基本配臵容量每户12千瓦;建筑面积150平方米2以上的住宅,基本配臵容量每户16千瓦。 (2) 低压非居民用户的接入超过低压供电半径时,原则应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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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配电变压器布点,否则应校核线路压降不小于4%。

(3)配电变压器装接容量乘以配臵系数不应超过配电变压器容量的80%,超过时应考虑新增布点或增容改造。

(4)配电变压器负荷接入应使变压器三相负荷不平衡度小于15%。

(5) 10kV成熟区低压非居民用户需用容量在25~160kVA,应从低压主干线处采用电缆接入方式;低压非居民用户需用容量在25kVA以下时,可从低压分支线处采用电缆接入方式。

(6) 20kV成熟区低压非居民用户需用容量在25~160kVA,应从低压主干线处采用电缆接入方式;低压非居民用户需用容量在25kVA以下时,可从低压分支线处采用电缆接入方式。 6 中压配电网 6.1 一般技术原则

(1)政治经济文化中心、商贸中心以及大中型住宅区等负荷集中并对用电可靠性要求很高的区域,网络结构应对所有配电设施满足N-1安全准则,并为重要负荷(用户)提供可靠的双电源或多电源,检修不引起非检修段的停电,所有线段的故障可隔离,非故障段可短时恢复送电。

(2)一般工商业负荷区、一般住宅区等对供电可靠性要求较高的区域,主干网络应满足N-1安全准则,主干线段故障可隔离,非故障段可短时恢复送电,支线故障可隔离,并具备提供双电源条件。

(3)郊区对供电可靠性一般要求的区域,网络结构应满足检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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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引起线路全停,故障可分段隔离。

6.1.1 10(20)千伏配电网的规划、设计、建设、改造和运行应满足Q/GDW 156《城市电力网规划设计导则》、DL/T 5220《10千伏及以下架空配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GB 50217《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 50053《10千伏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等导则、规程、规范的要求,不一致及特殊的要求以本导则为准。

6.1.2 配电网应有较强的适应性,主干线截面应按远期规划一次选定,优先采用大截面导线,提高线路的输送容量。

6.1.3 宜发展公用架空线路、公用电缆线路,控制专用架空线路、专用电缆线路,以充分利用路径资源,提高设备利用率。

6.1.4 规划电缆化区域原则上不再发展架空线路及由架空线路接引用户,避免重复入地改造。

6.1.5 市中心区、市区的繁华地段、交通繁忙道路路边电杆应采用非预应力电杆。

6.1.6 10(20)千伏架空和电缆线路应深入低压负荷中心,缩短低压供电半径,降低低压线损率,保证电压质量。

6.1.7 电力设施应采取技术防盗措施,诸如线路导线及设施防盗技术,电缆井盖防盗技术和配电变压器防盗技术等。

6.1.8 开关站、配电室、环网单元、箱式变电站等的选址应考虑到设备运输的方便,并留有消防通道,设计时应满足防震、防火、通风、防洪、防潮、防尘、防毒、防小动物和低噪音等各项要求,裸露带电部位应采取绝缘防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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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20千伏专供区采用220/110/20/0.4千伏电压序列。对规划负荷密度达到5万千瓦/平方公里以上的地区,可采用220/20/0.4千伏电压序列。 (6)20千伏专供区内,160千伏安及以下的用户采用0.4千伏三相四线制供电,160千伏安~3万千伏安的用户以20千伏供电,报装容量高于3万千伏安以上者采用更高电压等级供电。 5.11 中压线路负荷控制原则 5.11.1 10千伏电网负荷控制 (1)10千伏单回线路允许装接容量按以下原则:单一用户线路最终容量不大于8000千伏安,多用户线路最终容量不大于12000千伏安。当线路装机超过允许容量应新出线路。 (2)10千伏单个用户申请容量(含增容累计)在3000千伏安及以下时可接入现有公用线路,3000千伏安以上时应从电源变电站新出线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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