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陈兴良:对《贪污贿赂犯罪司法解释》最全阐释
法》第383条明确规定个人贪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即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对于犯罪数额为一二十万元的案件和一二百万元甚至更多的案件,往往只能判处刑期相近的10年以上有期徒刑,造成量刑不平衡,甚至失衡,无法做到罪刑相适应。在这种情况下,立法机关废除了对贪污受贿罪的具体数额规定,采用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规定方式。与此同时,鉴于贪污受贿罪的社会危害性不仅仅体现在数额大小,还表现在国家工作人员滥用权力的情况或者给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等情节,在有些案件中,贪污受贿数额可能不大,但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的损害、恶劣的社会影响等其他情节的危害远远大于其贪污受贿数额的危害。为此,立法机关在规定贪污受贿罪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和数额特别巨大的同时,还规定了与之匹配的其他较重情节、其他严重情节和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在这种情况下,我国刑法对贪污受贿罪的规定采取的以犯罪数额为主、辅之以情节的方法,对于保证贪污受贿罪的定罪正确、量刑均衡具有重要意义。
在制定《解释》过程中,如何对贪污受贿罪的数额标准进行界定,涉及两个问题:一是定罪数额的确定,二是量刑数额的确定。
(二)《解释》的定罪数额
定罪数额是指作为入罪条件的数额,也就是数额较大的数额。定罪数额涉及贪污受贿罪的犯罪圈,即处罚范围问题。原《刑法》第383条规定的贪污受贿罪的定罪数额为5千元,但对于不满5千元,如果情节较重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由此可见,在存在情节较重的情况下,定罪数额对犯罪的成立与否其实没有任何限制。5千元的定罪数额,在1997年《刑法》修订时也许是合适的,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僵化的数额规定,业已落后于流动的社会发展。事实上,早在十多年前,这个数额标准在某些经济发达地区就已经被突破。在《解释》颁布之前,贪污受贿5千元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已经十分罕见,甚至完全绝迹。因此,提高贪污受贿罪的定罪数额势在必行,成为问题的只是,根据何种标准设定数额标准呢?对此,还是存在意见分歧。 较为激进的意见认为,应该一步到位地将贪污受贿罪的定罪数额提高到5万元。对于不满5万元的,只有情节较重的,才追究刑事责任,没有达到情节较重程度的,可以进行党纪、行政处分。另一种是较为保守的意见,认为贪污受贿罪的定罪数额关系到惩治腐败犯罪的力度,存在一个社会公众的接受程度问题,还要考虑与其他财产犯罪的衔接。不能骤然提高幅度太大,应当先做较小程度的调整,在将来条件具备以后或者社会情况发生变化,再通过司法解释的方法进行调整。在以上两种意见中,应该说第一种意见较为符合目前司法实际情况。因为现在贪污受贿5万元以下的案件,进入司法程序的,已经较为少见,在经济
发达地区这些案件有一部分消化在司法程序之外,以党纪、行政处分结案。但从与其他财产犯罪的衔接来说,第二种意见更为可取,而且也符合社会公众对惩治腐败犯罪的诉求。因为,根据现在的司法解释,盗窃罪、抢夺罪的数额较大标准是1千元至3千元(具体数额标准由各地根据本地具体情况确定),诈骗罪的数额较大标准是3千元。如果将贪污受贿数额较大标准确定为5万元,将是这些财产犯罪数额较大标准的10倍以上,它们之间的差距过大。在这种情况下,采取较为保守的做法,也许更为合适。现在《解释》确定的贪污受贿罪的数额较大标准是3万元,并且在具有其他较重情节的情况下,数额标准下降到1万元。换言之,《解释》确定的贪污受贿罪的定罪数额标准是1万元至3万元。就1万元这个数额而言,与贪污受贿罪数额5千元的原标准,以及与其他财产犯罪的数额标准还是能够保持一定的衔接与对应,显得较为稳妥。如果仅仅从《解释》规定的数额来看,从5千元到3万元,似乎存在较大幅度的提高,但考虑到司法实践中贪污受贿5万以下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已经很少。因此,这种定罪数额的调整对于贪污受贿罪的实际惩治其实不会发生太大的影响。也就是说,贪污受贿罪的犯罪圈并不会骤然缩小。
(三)《解释》的量刑数额
量刑数额是指作为加重法定刑的数额,也就是数额巨大
和数额特别巨大的数额。不同于定罪数额,量刑数额是法定刑提升或者加重的数额。一定的数额只有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对量刑具有影响。如果数额达到一定程度,则导致法定刑升格,即适用更重的法定刑幅度。从这个意义上说,量刑数额关系到刑罚资源在某一犯罪中的配置。如果这种刑罚资源配置不合理,同样也会带来消极影响。在1997年《刑法》中,贪污受贿罪的量刑数额分别规定为5万元以下、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和10万元以上、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这两个档次。在这两个数额中,最遭诟病的是10万元以上、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规定。根据10万元以上、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规定,10万元以下的贪污受贿犯罪,基本上是1万元对应1年有期徒刑。但10万元以上的贪污受贿犯罪,在司法实践中可能会达到10万元对应1年有期徒刑,在某些情况下,甚至是100万元对应1年有期徒刑。例如,贪污受贿500万元而被判处15年有期徒刑的案例是较为常见的。在这种情况下,就形成了贪污受贿10万以下和贪污受贿10万以上的案件,在刑罚处罚上的不平衡与不合理。这次《解释》将贪污受贿罪的数额巨大标准调整为2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标准调整为300万元,即贪污受贿数额达到2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贪污受贿数额达到300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就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而言,《解释》将量刑标准由10万元以上提高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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