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法学与法学家的中国语境
个确定性的前景的呢?什么也没有,实际上只剩下法律。一切其他的东西统统难当此任。比如说道德,你此时此刻对于某事某人的道德评判可能就跟我现在的不一样。现在不是讲道德相对主义吗,相对主义大行其道嘛!除开一些最低底线的道德,我们还能到哪里找得到共同的道德价值呢?!而何种道德得为“最低底线”,可能又是仁智互见,莫衷一是。又比如信仰一种神学宇宙图景,可我们的教育让我们“知道”此种固有的宇宙图景根本就不存在。——“教育”摧毁了我们的信仰冲动。而宗教信仰本身就是一个矛盾重重、派别林立的世界,常常不是赋予安宁,而更可能是无所适从的原因。看看现在的世界,“十字军东征”硝烟弥漫,而杀害主张和解的拉宾先生的居然不是敌对宗教的信徒,而是本族本教的不同教派的凶徒,怎不让人感到一切的一切之“不确定”呢!
因此,在人世生活中真正让我们感到能够托付,感到具有确定性的,只有法律而已,因为法律是确定的,在一个主权国家内一体奉守的,必须要去执行的。所以这是一个把我们的信任,把我们关于生活的稳定性、确定性和可预测性这样一种心理期待、理想追求投射到这一实体上来的过程。我们都相信你是个好人,连你自己也相信,而且真的照此行事,你就是个好人。就好比说一个人做了一辈子伪君子就是个真君子,就是这个道理。法律信仰也就是这么回事。——人民之免于恐惧的权利,要求法律赋予现实人生以如此规则性和可预测性,亦即要求做出此种“拟信“与“赋信”。也就因此,“法律信仰”这一命题不是什么“神圣论述”,其所赖以立基的也不是什么“独断论述”,而恰恰是法律理性。
接上面的话头。这里还有一个尴尬的地方在于,我们此刻生活的这样一个时代,从西方意义上来讲,经历了理性启蒙,又经过了所谓后现代思潮,不管在中国是否真的有这种后现代意识,但包括中国在内的整个世界都被裹胁进这一时空,面临着诸种冲击和冲突,则是不疑的事实。以“法律信仰”这一进路希望对中国法治建设有所帮助,实际上暴露了一种尴尬,即实践层面的、制度安排层面的各种手段都使用了还没见效,于是我们发现可能从心的角度,从诸如所谓“法律素质”的修养这样一些角度进入,也许未尝不可以有一点点作用。具体有多大作用?很难讲,但总归有些作用。——相信有此作用,这也是“法律信仰”的内容。
至于中国传统中是否存在一种超验的神圣之维,从而为此提供心性基础或者文明基础,则牵连广博,非一言一语所能即刻断定。好在新儒家的阐发,老中国人自己的文字,都在那里摆着;乡民们过日子的常态,我们自己的内心冲突,都还能看到,也能有所感受。——去看看好了!去感受感受好了![1]
[1] 2005年11月5日,星期六,中午。走笔至此,全文杀青。扭开电视,打算胡乱看看,让自己歇息一下。正好中央电视台“新闻观察”栏目正在播报吕福山的命运故事。吕福山进城务工,在西安蹬客运三轮车谋生,屡遭恶则侵害,被迫诉诸公堂。在一、二审和再审均告败诉的最为困难之际,吕福山“上书”最高层。为什么如此“犟”?他说:“我相信法律!”笔者观此,内心极为震动。——这不就是“法律信仰”的活生生的例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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