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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贿罪之“不正当利益”认定中的疑难问题
作者:鲁建武 覃俊
来源:《中国检察官》2014年第10期
根据统计,2012年行贿案件占贿赂案件总数的22.2%,2013年占23.4%,明显低于受贿案件数。这种现象与立法有关行贿罪“不正当利益”的规定较为模糊存在密不可分的关系,笔者拟就此略陈管见以求教于方家。 一、不正当利益的形态划分
对利益进行合理的分类,是准确认定“不正当利益”的基础和前提。根据利益的合法与否,可以将利益分为合法利益和非法利益;按照利益被获得的状态,可以将利益分为确定利益和不确定利益。确定利益属于合法利益已成共识,但不确定利益究竟属于合法利益还是非法利益,颇有争议。有人认为,利益按其合法性程度可以分为三种:应得利益、非法利益和不确定利益。不确定利益又称可得利益,是介于应得利益与非法利益之间的一种特殊形态。[1]有学者认为,这种分类是多个分类标准混合的结果,是不科学的。以利益本身是否合乎法律的规定为标准,将利益分为“合法利益”与“非法利益”,其意义在于对利益本身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作出评价。而以利益归属的确定性为标准,将利益分为“确定利益”与“不确定利益”,是从“合理性”的角度对利益所作的分类。由于对非法利益本身不需要再作法定的归属性评价,而非法利益既不属于确定利益,也不属于不确定利益,因此,确定利益与不确定利益都只能属于合法利益的范畴,都是合法利益的下位概念。[2]
笔者赞同后者的观点,认为不确定利益属于合法利益,但要认定利益是否正当需要分两个层次进行判断。首先,以合法性为标准,将利益分为合法利益与非法利益,其中非法利益是典型的不正当利益;其次,以利益归属的确定性为标准,进一步将合法利益分为确定利益和不确定利益,其中确定利益是典型的正当利益(应得利益),而不确定利益是否正当,应以手段是否正当为标准进行判断,以正当手段获取的,属于正当利益,反之则属于不正当利益。因此,不正当利益包括非法利益和以不正当手段谋取的不确定利益,这种划分与《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运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为《解释》)的规定也是契合的。 二、非法利益的认定
非法利益是指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利益,或者要求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行业规范的规定,提供的帮助或者方便条件。前者一般称为“实体违法的利益”,其本身就不具有合法性和合理性;后者称为“程序违法的利益”,其本身并不违法,但谋取利益的程序(手段)违法。非法利益本身不为国家法律法规所保护,属于不正当利益的典型形态,理论上没有争议,但实践中要准确认定,还需廓清几个问题。 (一)政策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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