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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政府采购中心 货物谈判采购文件
(3)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4)按上述规则调整后的价格为评审价格,对投标人具有约束力。如果投标人不接受按上述规则修正后的价格,其投标将作为无效投标处理,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25. 投标文件的澄清
25.1 在评审期间,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审小组可以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做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纠正。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纠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并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25.2 投标人对投标文件的澄清不得对投标价格或其他实质性内容进行更改。 26. 评审方法及评审标准
26.1 评审小组按采购文件中规定的评审方法及评审标准,对符合性审查和资格性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比较和评价。
最低评标价法,是指以价格为主要因素确定成交供应商的评审方法,即在全部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依据统一的价格要素评定最低报价,以提出最低报价的投标人作为成交供应商的评审办法。
评审小组将与通过初审的投标人分别进行背靠背的谈判。谈判结束后,参加谈判的投标人无论对服务承诺或最后报价有无补充或修改,都应以书面形式确认,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署,在规定的时间内密封递交给评审小组。投标报价以投标人进行的最后一次谈判报价为准。根据投标报价和项目评审情况,谈判可能只进行一次,但不排除再次竞谈的可能性。
26.2 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项目,按以下规则进行评审:
(1)评审小组根据评审方法对每个有效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按照评审价格由低到高的顺序对投标人进行排序。
(2)评审小组完成评审后,须向集中采购机构提交书面评审报告,并确定排序第一的投标人作为成交供应商,或将候选成交供应商的排序名单提交给采购人,采购人按照评审小组评审报告中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如果评审小组认为排序第一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或者某些明细报价明显不合理或低于成本,有可能影响货物质量和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书面文件予以解释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否则,评审小组可以取消该投标人的成交资格,按顺序确定排在其后第一位的投标人为成交供应商,以此类推。
26.3 按上述评审方法确定的符合成交条件的投标人如果有2个或2个以上,则以技术优劣确定成交供应商;技术相同的,由评审小组投票确定成交供应商或候选成交供应商的排序。
26.4 评审中遇到的其他问题,由评审小组集体研究决定。 27. 评审过程的保密性
27.1 开标之后,凡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有关的资料及授标意见等,均不得向投标人及与评审无关的其他人透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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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2 在评审过程中,投标人试图在投标文件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及授予政府采购合同方面向评审小组、采购单位或集中采购机构施加影响的任何行为,将导致其投标作为无效投标处理,并由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授予政府采购合同
28. 政府采购合同授予标准
除本须知第30条规定的情况外,评审小组将把政府采购合同授予被确定为实质上响应采购文件的要求,有良好的政府采购合同履行能力和售后服务承诺且符合评审方法及评审标准规定的成交供应商。
29. 资格后审
29.1 采购单位有权通过资格后审,采取寻求外部证据的方式对投标人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能力(即投标人的财务和技术状况、资格、信誉等)以及其他有必要了解的方面做进一步的审查。
29.2 审查将采取实地考察、抽样检验、审查投标文件原件(如资格、资信证明文件原件,经营业绩、合同原件等)以及采购单位认为必要的其他方式和内容。
30. 集中采购机构宣布废标的权利
30.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集中采购机构有权宣布废标,并将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
(1)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2)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单位不能支付的; (3)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30.2 投标截止时间结束后参加投标的投标人不足三家和在评审期间出现符合专业条件的投标人或者对采购文件做出实质响应的投标人不足三家的,均按《辽宁省政府采购非招标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和三十七条规定执行。
31. 成交通知书
31.1 在评审小组确定成交供应商后,集中采购机构将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沈阳市政府采购网”、“沈阳市政府采购中心网”)上予以公告,成交供应商见此公告后可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至沈阳市政府采购中心招标处领取成交通知书。
31.2 该成交通知书将作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重要依据,是政府采购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对集中采购机构、成交供应商和采购单位具有法律效力。集中采购机构无故改变成交结果、成交供应商无故放弃成交资格或采购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签政府采购合同的都应承担法律责任。
31.3 成交供应商不得向他人转让成交资格,也不得将成交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否则将按成交供应商违约处理。
32. 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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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成交供应商在收到成交通知书后,应按成交通知书中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持成交通知书和已交纳履约保证金的有效证明至集中采购机构合同监管处与采购单位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32.2 如果成交供应商不按成交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等要求签订或拒签政府采购合同,则按成交供应商违约处理。如果成交供应商违约,成交资格将授予排名次低的投标人或重新组织采购。
32.3 采购文件(含澄清、补遗、修改文件)、成交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含澄清文件)、成交通知书等将作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依据。所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不得对采购文件和成交供应商投标文件做实质性改变。
33.履约保证金
33.1 成交供应商应在收到成交通知书5日内,按照规定比例(详见采购文件第一章“采购项目基本内容及要求”)至集中采购机构财务部门交纳履约保证金,否则将没收成交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取消成交供应商的成交资格。
33.2集中采购机构将在中标供应商完成政府采购合同,并经集中采购机构或采购单位(由具体项目决定)验收合格后,凭中标供应商提交的集中采购机构财务部门出具的已交纳履约保证金的有效证明,以转账方式无息退还中标供应商的履约保证金。 33.3 履约保证金用于补偿采购单位因成交供应商不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义务而蒙受的损失。
34. 履约验收
34.1 成交供应商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履约,并积极配合采购单位和集中采购机构的相关验收工作,具体验收要求请详阅沈阳市政府采购中心网站“沈阳市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程序规范”。 34.2 对于如网络、综合布线、监控、软件开发、办公家具、专用设备等类型项目须通过指定的经过国家认定的质量检验机构的检验。
35. 询问和质疑
35.1 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以确保采购活动的公开、公平和公正。
35.2 如果投标人认为采购过程、成交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了损害,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集中采购机构提出质疑。集中采购机构将在收到书面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审查质疑事项,做出答复或相关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投标人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
35.3 质疑人对集中采购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集中采购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15个工作日内按有关规定向同级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投诉。同级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做出处理决定。 35.4 处理投诉事项期间,同级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采购单位暂停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等活动,但暂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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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其他
其他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政府采购合同条款
37. 术语的定义
政府采购合同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政府采购合同”是指买卖双方签署的、政府采购合同格式中载明的买卖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构成政府采购合同的所有文件。 (2)“合同价格”是指根据政府采购合同规定,卖方在正确地完全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义务后买方应支付给卖方的货币数量。
(3)“货物”是指政府采购合同货物清单(同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及其附表,下同)中所规定的产品、设备、材料、备件及专用器具、文件资料等内容。 (4)“服务”是指根据政府采购合同规定,卖方应承担的与供货有关的服务,包括(但不限于)货物的运输、保险、安装、测试、调试、培训、维修、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保修期外的维护以及其他类似的义务。
(5)“合同条款”是指本章所述全部内容。
(6)“合同专用条款”是指采购文件第二章“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7)“买方”是指采购文件第一章“采购项目基本内容及要求”中所述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单位。
(8)“卖方”是指通过采购确定的提供采购文件第四章“采购项目需求”中所述货物和服务的成交供应商。
(9)“现场”是指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货物将要运送至并履行相关服务的地点。 (10)“验收”是指买卖双方和集中采购机构依据强制性的国家技术质量规范和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确认政府采购合同项下的货物符合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活动。
(11)“天”指日历天数(如无特别说明)。
(12)“检验”是指买方的最终用户收货后,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约定的标准对合同货物进行的检测与查验。
(13)“检验合格证书”是指检验完成后由买方的最终用户和卖方共同签署的检验合格确认书。
(14)“政府采购项目验收报告单”是指买方或集中采购机构根据检验合格证书和卖方共同签署的最终验收确认书。
(15)“技术资料”是指安装、调试、使用、维修货物所应具备的产品使用说明书和/或使用指南、操作手册、维修指南、服务手册、产品演示等文件及音像资料。 (16)“质量保证期”是指自“政府采购项目验收报告单”签署之日起,卖方以自担费用方式保证政府采购合同货物正常运行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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