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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综合财务报告与地方政府发债关系研究
作者:余粤
来源:《时代金融》2015年第20期
【摘要】2014年末,国务院批转财政部《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方案》,全面推进地方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翌日,新《预算法》开始施行,开启了地方政府直接发行地方政府债券融资的大门。本文以美国市政债券市场和地方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的发展历程为例,分析政府综合财务报告与地方政府发行债券的关系,并对我国通过编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发展地方政府债券市场提出一些建议。
【关键词】权责发生制 政府综合财务报告 地方政府债券 一、引言
2014年12月31日,国务院以国发〔2014〕63号批转财政部《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方案》,为建立政府会计准则体系和政府财务报告制度框架体系打下了基础,是对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深入贯彻落实。而2015年1月1日,正是新《预算法》开始施行的时间,新《预算法》赋予了地方政府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举债融资的权利。本文以美国市政债券市场和地方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的发展历程为例,分析政府综合财务报告与地方政府发行债券的关系,并对我国通过编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发展地方政府债券市场提出一些建议。
二、美国市政债与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的发展历程
美国国际开发总署(U.S. Agency for International Development,USAID)在一份关于帮助俄罗斯、捷克、波兰、印尼、菲律宾、南非、津巴布韦等发展中国家建立市政债券市场经验的报告[1]中指出“缺乏信息披露比任何其他因素都更会制约市政债券市场的发展”。事实上,美国市政债券市场的发展几乎与地方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内容的变革发生于同一时期。
从市政债券发展来看,尽管美国市政债市场可以追溯到十九世纪二十年代,但直到二十世纪七十年代,市场规模仍旧较小,且投资者主要为商业银行,主要原因是持有市政债在资本利得和利息收入的税收方面的优惠,但1969年的《税收改革法案》(Tax Reform Act)和1982年的《税收公平与财政责任法案》(Tax Equity and Fiscal Responsibility Act)使得银行丧失了上述税收优惠,导致银行持有比例不断下降,而个人投资者直接持有或通过共同基金间接持有市政债的比例不断上升,同时市政债券市场规模也急剧增长[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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