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2014绿色建筑评价标准
Ⅳ 场地设计与场地生态
4.2.12 结合现状地形地貌进行场地设计与建筑布局,保护场地内原有的自然水域、湿地和植被,采取表层土利用等生态补偿措施,评价分值为 3 分。
4.2.13 充分利用场地空间合理设置绿色雨水基础设施,对大于 10hm2 的场地进行雨水专项规划设计,评价总分值为 9 分,并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 下凹式绿地、雨水花园等有调蓄雨水功能的绿地和水体的面积之和占绿地面积的比例达到 30%,得 3 分; 2 合理衔接和引导屋面雨水、道路雨水进入地面生态设施,并采取相应的径流污染控制措施,得 3 分; 3 硬质铺装地面中透水铺装面积的比例达到 50%,得 3 分。
4.2.14 合理规划地表与屋面雨水径流,对场地雨水实施外排总量控制,评价总分值为 6 分。其场地年径流总量控制率达到 55%,得 3 分;达到 70%,得 6 分。
4.2.15 合理选择绿化方式,科学配置绿化植物,评价总分值为 6 分,并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 种植适应当地气候和土壤条件的植物,采用乔、灌、草结合的复层绿化,种植区域覆土深度和排水能力满足植物生长需求,得 3 分; 2 居住建筑绿地配植乔木不少于 3 株/100m2,公共建筑采用垂直绿化、屋顶绿化等方式,得 3 分。
5 节能与能源利用
5.1 控制项
5.1.1 建筑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建筑节能设计标准中强制性条文的规定。 5.1.2 不应采用电直接加热设备作为供暖空调系统的供暖热源和空气加湿热源。 5.1.3 冷热源、输配系统和照明等各部分能耗应进行独立分项计量。
5.1.4 各房间或场所的照明功率密度值不得高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 准》GB 50034 中的现行值规定。
5.2 评分项
Ⅰ 建筑与围护结构
5.2.1 结合场地自然条件,对建筑的体形、朝向、楼距、窗墙比等进行优化设计,评价分值为 6 分。
5.2.2 外窗、玻璃幕墙的可开启部分能使建筑获得良好的通风,评价总分值为 6分,并按下列规则评分:
1 设玻璃幕墙且不设外窗的建筑,其玻璃幕墙透明部分可开启面积比例达到 5%,得 4 分;达到 10%,得 6 分。 2 设外窗且不设玻璃幕墙的建筑,外窗可开启面积比例达到 30%,得 4 分;达到 35%,得 6 分。
3 设玻璃幕墙和外窗的建筑,对其玻璃幕墙透明部分和外窗分别按本条第1 款和第 2 款进行评价,得分取两项得分的平均值。
5.2.3 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指标优于国家现行有关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规定,评分总分值为 10 分,并按下列规则评分: 1 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比国家现行有关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规定的提高幅度达到 5%,得 5 分;达到 10%,得 10 分。 2 供暖空调全年计算负荷降低幅度达到 5%,得 5 分;达到 10%,得 10 分。
Ⅱ 供暖、通风与空调
5.2.4 供暖空调系统的冷、热源机组能效均优于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 的规定以及现行有关国家标准能效限定值的要求,评价分值为 6 分。对电机驱动的蒸气压缩循环冷水(热泵)机组,直燃型和蒸汽型溴化锂吸收式冷(温)水机组,单元式空气调节机、风管送风式和屋顶式空调机组,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燃煤、燃油和燃气锅炉,其能效指标比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 规定值的提高或降低幅度满足表 5.2.4 的要求;对房间空气调节器和家用燃气热水炉,其能效等级满足现行有关国家标准的节能评价值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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