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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货币资金管理制度(修订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
为了加强对集团公司及子公司货币资金的内部控制和管理,保证货币资金的安全,提高货币资金的使用率,强化货币资金管理操作的规范程序,杜绝漏洞,防止舞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集团公司的实际情况,重新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释义
本办法所称货币资金是指集团公司所拥有的现金、银行存货(包括本币和外货)、银行承兑汇票、各种有价证券等其他货币资金。 第三条 适用
本办法适用集团公司及子公司、控股公司、境内外公司、加工厂、销售办事处(简称集团公司及子公司)。 第四条 原则
集团公司及子公司严格执行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相互制约和监督的原则,出纳人员不得兼任复核会计、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单位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所有的收支都必须经过会计人员复核后,出纳才能办理收支款项。 第五条 资金管理模式
集团公司及子公司的资金管理采取集权式管理模式,集团公司对各子公司的资金有直接控制和审批权,有统一的调配和指挥权。各子公司必须按集团公司下达的指令使用资金,任何人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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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越权限。
第二章 现金收支业务管理
第六条 现金收支管理原则
1、集团公司及子公司办理有关现金收支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国务院发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及本制度的规定。
2、财务部门是集团公司及子公司会计核算、财务管理的职能管理部门,集团公司及子公司现金收支和保管业务均由财务部门统一办理,禁止其他未授权的部门受理现金收支业务。 3、主管会计、出纳人员的任职资格由财务部经理和人力资源行政部审查认可,才能上岗。现金的收入、支出和保管只限于出纳人员负责办理,非出纳人员不得经管现金。
4、财务部经理或主管会计有权对出纳的现金业务工作进行检查,每月至少进行一次,重点检查出纳员在办理现金收入、支出、保管工作的规范化,有无未按本制度进行操作,发现问题责令出纳员立即改正,发现重大问题及时报告集团公司财务总监。 第七条 现金收支,保管规范
1、现金收入须有出纳人员开出收据或由会计人员开具正式发票,交复核会计人员复核后及时编制收款凭证,出纳员清点现金后,在收款凭证上加盖“现金收讫”章后方可入账。
2、现金收入要当天入账,当天存入银行,禁止坐支。提存现金,应由本单位车辆前往存款银行,本单位的车辆管理部门应保证财务部门交存现金使用车辆,提存现金5万元以上的应有两人同往。
3、节假日、公休日保险柜严禁存放大量现金。出纳员应做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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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柜的安全管理工作。
4、现金付款业务必须有经过复核会计人员复核的原始凭证,有经办人签字和符合审批权限的负责人审核批准,并填制付款凭证后,出纳员才能付款,并在付款凭证上加盖“现金付讫”章后入账。现金付款所附的原始凭证必须是合法凭证,付款内容真实、数字准确、不得涂改。未经复核会计人员复核,或违法、违规、不正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出纳员必须拒绝付款,否则由出纳员承担全部的经济损失。
5、出纳员应按不同的货币种类设置现金日记账,出纳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业务发生顺序逐笔逐行登记现金日记账,做到日清月结。
6、出纳员应该每日盘点库存现金余额,每月填制现金盘点表,由复核会计监盘,保证账款相符,发现差错及时查明原因,并报财务部经理,原则上长款归公,短款由出纳和会计查明原因,追究责任人,并由责任人负责赔偿。 第八条 借款与报销规定
1、借款包括借用现金和支票,任何人不得私用和私借公款,除购买物品、业务招待、预付费用、差旅费以外,公司不得发生任何借款。
2、购买物品、预付费用和业务招待性质的借款,必须按审批管理权限的分管权限审批后,才能办理借款手续,借款应当在借款之日一周内报销和还款,特殊情况下,不得超出十五天,差旅费借款应当在出差归来七个工作日内报销或还款。
3、凡因公需要借用现金,借款人应先填写“借款单”,经其所在公司总经理对其用款严格审批后交财务部,一次性借款超过1000元以上的,需经集团财务总监审批后方可办理。财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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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月编制借款情况统计表备查。
4、费用报销票据的填写与粘贴,报销人须凭原始票据填写报销凭证,应数字准确,书写清楚 ,并应将票据分类整齐地粘贴在报销凭证背面,让出左上角。
5、超过期限未办理报销或还款手续的,财务部门有权进行催收,经催收无正当理由仍不办理相关手续的,财务部门有权从其工资中将所欠款项扣回,无正当理由超出借款期限处以相应罚金。
6、对原借款未结清又重新借款的,财务部门有权拒绝办理付款手续。
7、财务部门应当坚决抵制、及时汇报无视费用报销审批手续、支付手续的行为。同时应当提供良好的服务,在报销人符合规定报销手续的情况下,应当及时给予报销。
8、任何部门和个人都应当自觉遵守费用报销的审批、支付手续和程序,不得借故逃避,刁难财务部门的监督,更不得报复财务人员。
第九条 驻外销售网点的现金管理
1、驻外销售网点未设出纳员的,由收款员保管现金,收款员收取现金,当天必须存到指定的银行账户,不准存留在办公场所和宿舍。
2、用现金支付铁路、税务有收费标准的费用时,按标准支付费用,要索要收费的发票。未有收费标准的或未有正规发票的费用支出,一律报请集团公司销售总监审批,未按程序报批的开支,视情节按违规处罚的第一款,第三款有关规定处罚。
3、各驻外销售网点每月5日内向其母公司提供“商品销售收入”“费用支出明细”“货币资金存款余款”“应收帐目明细”“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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