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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关于合同签署人已获得合同签署资格授权的声明。 (4)关于对所声明内容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保证或承诺。 (5)关于诚信履约、提供持续服务和维护公共利益的保证。 (6)其他声明或保证。
1.4 合同生效条件
1.4.1本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
(a) 乙方提交建设履约保函。
(b) 本合同由临沂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
1.4.2未满足前提条件的后果
(a) 合同未生效,违约方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b) 提取磋商保证金。
如果乙方未能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达成前提条件,且甲方未书面同意豁免该前提条件时,甲方有权提取磋商保证金。
1.5 法律适用
本合同条款均以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作为适用依据。
第二节 合同主体
2.1 政府主体
2.1.1主体资格
本合同甲方为临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和临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临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系市政府授权的本项目的实施机构及政府方出资人,具体负责本项目的实施;临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系本项目的监督管理单位,监督管理本项目的实施。
2.1.2甲方的权利义务
(a) 协助实施项目谋划、咨询、论证,科学确定工程建设规模、标准;
(b) 协助项目公司办理本项目环评、可研、规划、施工等审批手续,申请省乃至国家部委试点项目
等;
(c) 负责或协调将本项目所需水、电、通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通至项目公司指定地点;协调城
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供电、通信、消防等依附于本项目的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建设计划,匹配本项目建设进度及年度计划安排等;
(d) 协助组织设计、监理单位控制工程建设的规模、标准和投资,对工程设计优化、变更和暂列金
使用进行审核实施,参与工程竣工验收;
(e) 协助项目公司报送工程结算评审资料,配合市审计部门进行工程复审审计;
(f) 负责或协助其他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对设施运营及维护进行管理和监督;协助监督项目公司履约
情况;
(g) 监管或协助其他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对项目公司日常管理维护行为进行考核、评分; (h) 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2.2 社会资本主体
2.2.1主体资格
本合同乙方为*****公司,系本项目经采购程序确定的成交供应商。 2.2.2乙方的权利义务
(a) 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与城投集团共同投资设立本项目的项目公司;
(b) 在合同期限内严格按法律规定及本合同约定,负责本项目投资、融资、建设及运营维护管理,
确保项目达到本合同约定的标准,确保项目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并确保资金合法性;
(c) 保障其负责本项目的工作人员为响应文件确定的管理人员,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随意变更; (d) 承担所建工程的维稳、信访责任;
(e) 负责督促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履行质量保修责任,对不履行或无法履行质量保修责任的,承担
其保修责任;
(f) 接受政府方及各职能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与管理,配合政府方及有关部门完成有关工作。但此
项监督和管理不免除乙方应尽的合同义务和法律责任;
(g) 以施工总承包方式对项目进行建设,并能够满足本合同相关要求。 2.3 对项目公司的约定
2.3.1项目公司设立
甲乙双方以设立项目公司的方式实施合作项目,并签订合资协议。 2.3.2项目公司的权利义务
(a) 在合同期限内严格按法律规定及本合同约定,负责本项目投资、融资、建设及运营维护管理,
确保项目达到本合同约定的标准;并确保项目资金及时到位,独立进行项目财务核算和资金管理使用;
(b) 负责办理后续各项审批手续,完成本合同约定全部建设内容,确保工程进度、质量、安全与文
明施工等符合相应标准和规范要求,承担与工程建设、运营维护管理等有关的一切风险和责任;
(c) 按照本合同约定和设计文件,自行承担建设期、运营维护期内费用、责任和风险;
(d) 及时支付工程费用和农民工工资,本项目所涉及的劳务工资等,均纳入甲方的财务监管内容,
项目公司在甲方监督下直接向最终劳务提供者发放;
(e) 按照住建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建质〔2013〕171号)与《城市综
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GB50838-2015)规定等相关规定,在甲方、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临沂市安全与质量监督管理处的监督下,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f) 承担本项目日常维护管理及清扫保洁责任,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管和日常考核; (g) 及时组织提报工程结算报审资料,配合结算审计及结算复审,按合同约定获取服务费用; (h) 经各行业主管部门正常批准的占、挖道路及绿地等行为,如对本项目产生影响,批准部门或施
工单位应征得项目公司同意;
(i) 由于城市发展等原因,政府需在本项目涉及范围内进行改扩建等行为,项目公司应予以配合; (j) 如甲方需进行项目申报或申请国家、省、市专项资金的,乙方及项目公司有义务提供协助; (k) 应积极利用本项目申报国家相关课题及/或质量、文明施工等奖项,对所获的物质奖励部分,作
为项目公司的收益;
(l) 在本合同运营期内,日常运营管理应该能够满足正常使用需要,对运营期内发生的一切设施损
坏进行维修并承担维修费用;
(m) 根据相关规定对入廊单位进行管理,并积极配合管线入廊单位的相关工作; (n) 按相关配套收费文件规定收取一次性入廊费或分期租金、运营维护费等相关费用;
(o) 运营期满或经双方约定的其他移交日期到期,将项目资产无偿移交给市政府或市政府指定部门。
2.3.3股权变更限制
(a) 锁定期
项目公司的股东应确保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五年之内(含),任何原始股东都不应转让(包括向项目公司其他股东和/或任何股东的关联公司和/或任何第三方)其在项目公司中的全部或部分股权,除非应法律要求或报经市政府预先批准。
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五年之后,经项目公司其他股东同意和市政府事先书面同意,项目公司的股东可以转让其在项目公司中的全部或部分股权,但受让方应满足本协议约定的技术能力、财务信用、运营经验等基本条件,并以书面形式明确承继原股东方在项目公司项下的权利及义务。
(b) 违反股权变更限制的后果
一旦发生违反股权变更限制的情形,将直接认定为乙方的违约行为,情节严重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第三节 合作关系
3.1 合作内容
3.1.1项目名称
项目名称:临沂市中心城区一期地下综合管廊工程PPP项目 3.1.2项目地点
项目地点:临沂市兰山区 3.1.3项目范围
指临沂市中心城区一期地下综合管廊工程PPP项目,具体包括项目投资、融资、建设及运营维护等涉及的全部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本项目的主体工程、项目相关的迁移工程、交通、绿化、亮化、道路恢复工程、管理中心及其他附属工程等,以及前述工程的环卫保洁工作和其他与本项目有关的、市政府指定的部门要求项目公司承担的维养工作。
3.1.4特许经营权
经临沂市政府批准,授予项目公司在合作期限内享有本项目的特许经营权,项目公司有权根据法律规定和本合同约定对本项目进行投资、融资、建设、运营和移交。双方可另行签订特许经营协议。
3.2 项目的合作期限
3.2.1合作期的确定
本项目合作期暂定13年(包括建设期、运营期和移交期)。 3.2.2合作期的顺延
建设期合理顺延的,上述合作期可相应顺延。 3.2.3合作期限的结束
导致项目合作期限结束有两种情形:项目合作期限届满或者项目提前终止。
3.3 合同价款
政府补贴十年总累计值: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 上述报价中包括:
1、项目全部建设成本: 万元;
2、年度运营成本: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 3、合理利润率调整系数: ; 4、年度折现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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