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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宿舍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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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6/16 11:56:44

度”。

第七条 寝室内的床铺、床板、柜子,桌凳等由宿管中心按寝室人数配齐,并登记造册、落实到人,不得任意调换。不得将教室课桌椅搬进寝室。

第八条 学生对所分配的家具要妥善保管。毕业离校或因其它原因离校时,须经宿管中心检查验收合格后方能办理离校手续。

第九条 宿舍区和寝室内的公共役施每学期开学前由后勤部门搞好维修,宿管办负责验收。寝室内的公物开学时由寝室长签名负责。

第十条 不准在室内外墙壁、栏杆,门窗、桌凳上涂写、刻画或进行其他破坏行为。 第十一条 节约用水用电,不准私接电源,不准使用电炉、电热杯等电热器。随时关好水龙头,不准用长流水冲洗衣物。

第十二条 每名学生每月定额用电5度、用水3吨。一月结一次帐,超过部分学生应按时交纳水电费。

第三章 学生宿舍安全保卫制度

第十三条 全院学生都应认真学习和严格遵守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和学院的规章制度。注意做好防火、防盗。防事故、防破坏的工作。

第十四条 学生会保卫部、宿管部协助保卫处做好学生宿舍区的安全保卫工作。

第十五条 学生出入宿舍大门,必须佩戴胸卡。男生(女生)不准进入女生(男生)宿舍。 第十六条 严格执行会客制度,来客必须登记。学生宿舍严禁留宿外人,一经发现,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七条 离开寝室必须落锁,不得将小商小贩引人宿舍。 第十八条 放假回家时,必须将贵重物品及现金寄存或随身带走。

第十九条 禁止在宿舍内和走廊上燃烧物品。不准使用煤油炉、酒精炉等。熄灯后不准点蜡烛。禁止在宿舍区燃放鞭炮。

第二十条 爱护学生宿舍区装配的消防设备,任何人不得随意搬动。

第二十一条 严禁攀爬学生宿舍围墙。铁门和铁栏。不得在学生宿舍区起哄、闹事。不得在楼顶逗留。

第二十二条 学生必须在指定寝室住宿。各班宿管委员和女生委员,寝室长应掌握每天晚上本班本室同学外宿名单,如有外宿者,必须及时报告。

第二十三条 大件、贵重物品出入宿舍,必须自觉接受宿管员的检查、登记。未经他人同意乱拿他人用品者:视为偷盗行为,凡偷盗他人钱物,按《常德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法、违规、违纪处分条例》处理。

第二十四条 学生宿舍内禁止任何形式的赌博和不文明、不健康的娱乐活动。 第二十五条 寒暑假期间,学生不得滞留学院或提前返校在学生宿舍人住,毕业离校或因其它原因离校的学生,办理完离校手续后不得再在学生宿舍住宿。 第四章 学生宿舍作息制度

第二十六条 学生宿舍大门严格按学院规定的时间开关。白天上课和晚自习时间内学生严禁进入或滞留宿舍。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特殊原因,学生可在禁止出入宿舍时间内出入宿舍: 1、患病且有医务室证明;

2、因公事或急事有学生处或宿管中心证明:

第二十八条 学生必须在晚上10:00(周五六晚10:30)前回宿舍就寝,否则宿管员有权拒绝开门.并作违纪处理。

第二十九条 学生宿舍电灯统一开关,熄灯或因故停电后,不得大声呼叫、喧哗起哄。 第五章 学生宿舍卫生管理制度

第三十条 讲究个人卫生,床上用品、服装、鞋袜要勤换勤洗,经常保持清洁。

第三十一条 学生宿舍内清洁卫生实行宿管员主外,学生主内的原则,各门楼、公共走道、楼梯、公共洗浴、卫生间由宿管员打扫,各寝室内务以及各寝室门、窗及寝室门前的走廊以

寝室为单位由寝室长负责组织本寝室人员整理和打扫。

第三十二条 学生宿舍内要严格做到五不准:①不准乱丢纸屑、果皮垃圾,不准随地大小便;③不准在窗户、拦秆处往室外或走廊上倒水、乱扔东西;③不准在宿舍内生火做饭;④不准在墙上乱贴、乱挂、乱画;⑤不准带饭菜进宿舍。

第三十三条 建立寝室卫生轮流值日制度,每天由值日员打扫两次,分别于上午7:00和下午5:00前完成,各寝室垃圾自行倒入垃圾站。

第三十四条 每周星期三下午进行寝室卫生大扫除,由学生会组织进行检查评分。

第三十五条 寝室制度要全,必须按学院的规定张贴文明寝室标准,寝室床头卡、轮流值日表、寝室公约。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六条 学生宿舍内开展以寝室为单位的“文明寝室’竞赛活动,通过纪律作风、文明礼仪、学习风气,劳动卫生、安全保卫等方面考核,评选文明寝室,给予适当的奖励。 第三十七条 学院每期评定最佳寝室、文明栋、优秀寝室长,授予称号,并发奖状、证书和奖品。

第三十八条 学院对积极维护学生宿舍区的纪律作风、安全保卫、作息制度,爱护学生宿舍公共财物和设施,认真搞好宿舍卫生的人和事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三十九条 寝室评比中每学期内累计三次排在未位的寝室,将全院通报批评,并取消该宿舍成员所有评先、评优、评定奖助学金和申请助学贷款等资格。 第四十条 学生违犯宿舍纪律,学生处、宿管中心老师、学生会干部有权对其提出批评教育,责令其到宿管中心或系部作出书面或口头检查,态度恶劣或情节严重者,按《常德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法、违规、违纪处分条例》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

第四十一条 寝室设施在使用过程中损坏,报宿管中心及时维修,由辅导员、宿舍管理员与使用人当场认定并核价。自然损坏由学院负责,人为损坏、破坏由学院维修或更换,当事人或寝室成员负责赔偿,并视情节予以相应处分。

第四十二条 由于使用公共水电设施不当,导致水电设施损坏者,照原价赔偿。对违规违纪使用的电器一律予以没收。

第四十三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可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1、偷电、偷窃公共水电设施的。 2、私拉、乱接电源的。

3、使用电炉、热得快等大功率电器的。

4、故意损坏水笼头,闸阀、水管、声控、插座、开关、线路等公共水电设施的。 第四十四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可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并赔偿经济损失。 1、因偷电、偷窃公共水电设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2、因私拉乱接电源、使用电炉、热得快等大功率电器、生火等原因酿成触电、火灾,造成伤亡事故的。

3、晚上就寝后在寝室内因听录音机、开灯不关等,影响他人就寝,造成学生起哄、打架等不良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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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 第七条 寝室内的床铺、床板、柜子,桌凳等由宿管中心按寝室人数配齐,并登记造册、落实到人,不得任意调换。不得将教室课桌椅搬进寝室。 第八条 学生对所分配的家具要妥善保管。毕业离校或因其它原因离校时,须经宿管中心检查验收合格后方能办理离校手续。 第九条 宿舍区和寝室内的公共役施每学期开学前由后勤部门搞好维修,宿管办负责验收。寝室内的公物开学时由寝室长签名负责。 第十条 不准在室内外墙壁、栏杆,门窗、桌凳上涂写、刻画或进行其他破坏行为。 第十一条 节约用水用电,不准私接电源,不准使用电炉、电热杯等电热器。随时关好水龙头,不准用长流水冲洗衣物。 第十二条 每名学生每月定额用电5度、用水3吨。一月结一次帐,超过部分学生应按时交纳水电费。 第三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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