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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3-2004欧盟动物源性食品特殊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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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C) No 853/2004

附件II

关于几种动物源性产品的要求

第一部分:鉴定标识

根据第5、6条的要求,及附件II的规定,食品经营者必须确保动物源性产品拥有符合下列标准的鉴定标识:

A. 鉴定标识的使用

1. 鉴定标识必须在产品离厂前使用。

2. 然而,只有在产品的包装或包装材料发生更换,或该产品在另一加工厂进行了深加工时才可以使用新的标识。在后一情形中新标识必须要表明进行上述加工的工厂的注册号。 3.考虑到第90 / 1907 / EC号规章已对其标签和标识做出了规定,蛋产品不需要鉴定标识。

4. 根据第2002 / 178 / EC号规章的第8条规定,食品经营者必须采用适当的程序和方法确定其动物源性产品的进货厂家,承运人。

B.鉴定标识的形式

5.标识应为易读且不易磨掉的,文字也应使用易理解的词语。其必须清晰地展示给主管部门。

6.标识必须显示出生产厂家所在国家的名称,可为全称,也可以是根据相关ISO 标准确定的二字代码。

对于成员国来说,代码为AT, BE, DE, DK, ES, FI, FR, GR, IE, IT, LU, NL, PT, SE 以及 UK.

经营者仍可继续使用在规章生效前购买的原料和设备,直至其报废或更换。

7. 标识必须包括工厂的标识号码。如果工厂既生产本规章中涉及到的食品又生产本规章没有涉及到的食品,这两种食品可以使用同一种鉴定标识。

8.若在共同体内部的生产厂应用,则鉴定标识应为椭圆形并带有CE, EC, EF, EG, EK 或 EY的缩写。

C. 标识方法

9. 根据不同的动物源性产品的特性,标识也可被直接应用于产品、包装上,或在包装上打印出来, 标识也可以用牢固的材料制成不能除去的标签。

10. 如果包装分割肉或脂渣类产品,标识应固定或打印在包装封口上,这样开封后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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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食品卫生与官方控制新要求

识就会损坏。如果开封时会损坏包装则这一做法不必要。 如捆包时对包装有同样的保护作用,可在捆包处进行标记。

11. 对于使用集装箱或大包装运输,并用于再加工的动物源性产品, 在另一工厂包装时,标识应位于外部的集装箱或包装的表面。

12. 对于散装运输的液体,颗粒状或粉末状的动物源性食品,或散装的水产品,如果所附文件中包含了第6、7和8段(如适用)中要求的特殊信息,则不用必须有鉴定标识。 13. 如果动物源性食品被放到一个包装中,并直接供应给最终消费者,可以只在包装外部使用标识。

14. 当标识被直接应用于动物源性产品时,所用颜色必须按照共同体关于食品所用颜色的规定执行。

第二部分:以HACCP为基础的程序的目标

1. 屠宰厂的经营者必须确保其采取的程序应根据第2004 / 852 / EC号规章第5条规定的一般要求,达到危害性分析所需要的要求以及第2点中所列出的要求。

2. 程序必须确保进入屠宰厂的每一只或每一组动物都: (a)得到准确鉴定;

(b)带有第三部分提及的对于出处的相关信息;

(c)并非来自于禁止购买的地点,或因动物或公众健康原因限制购买的地点(除非经过主管部门的许可);

(d)是干净的;

(e)是健康的,能够被食品经营者鉴别的; 并且

(f)到达目的地时应像离开屠宰厂时一样处于新鲜状态;

3. 如果有任何地方不能达到第2段中列出的要求,经营者应遵照官方兽医要求采取必要措施。

第三部分:食品链信息

除野味以外,对于送入或准备送入屠宰厂的所有动物,经营屠宰厂的食品经营者必须按照本部分陈述的食品链信息进行适当的要求、接收及检查。

1. 屠宰厂经营者只有在已经要求或已得到第2004 /852/ EC号规章所要求的相关的食品安全信息后才能接受动物。

2. 屠宰厂经营者必须至少在动物到达屠宰厂的24小时之前得知相关信息。在第7点中提及的情况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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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关于第1点中提及的相关食品安全信息需包含,特别是: (a)来源掌握状况及该地区动物健康状况; (b)该动物健康状况;

(c) 在一定相关时期内兽医对动物使用的药物产品或其它的处理,停药期,以及关于停药期和管理的相关数据。;

(d) 可能影响肉质的疾病的出现;

(e)任何对样品分析的结果,包括采自动物的样品及用于诊断影响肉质安全的疾病所采集的样品,样品包括在监控人畜共患病和药物残留计划内采集的样品;

(f) 同一来源的动物的相关宰前、宰后检验报告,尤其是官方兽医的报告; (g) 生产数据,当其能表明疾病存在时; 以及

(h) 供货厂家私人兽医的名称和地址。 4.(a) 屠宰厂经营者不必要完全提供:

(i) 第3(a), (b), (f)以及(h)点中涉及到的信息,如果经营者早就获得了这些信息(例如,通过标准协议或者质量保证计划);

或者

(ii) 第3(a), (b), (f)以及(g)点中涉及到的信息,如果经营者声明没有相关信息可以报告。

(b) 整个供货渠道需要逐步的详细的上报。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互换或生产者签署的标准化声明来提供。

5. 除第7点中提到的情况外,如果食品经营者决定购买屠宰厂的带有食品链信息的动物产品,必须在产品到达前至少24小时向官方兽医报告。经营者还应向官方兽医提供在宰前检验前可能对健康造成危险的信息。

6. 如有任何没有食品链信息的动物到达屠宰厂,经营者必须马上通知官方兽医。未经兽医许可,不得进行宰杀;

7. 如果主管当局允许,在下列情况下,食品链信息可以不必提前至少24小时到达,而与相关动物同时到达屠宰厂:

(a)已经在原产地进行预检验的猪、家禽或养殖动物,并且兽医签署证书证明他或她已经在饲养场检查这些动物并发现其是健康的;

(b)家养的单蹄动物;

(c)随附有经兽医签字的、含有有利的检查结果证明的经过紧急宰杀的动物; 以及

(d)不是直接从来源地运送到屠宰厂的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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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食品卫生与官方控制新要求

屠宰厂经营者必须评估相关信息。如果他们接受宰杀该动物,他们必须向官方兽医提交1)和2)中提到的文件。在官方兽医批准前不得对该动物进行屠宰或处理;

8. 食品经营者必须检查家养单蹄动物所附的通行证以确保该动物是为了供人类食用而被屠宰的。假如他们接受该动物以供屠宰,他们必须向官方兽医提供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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