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853-2004欧盟动物源性食品特殊规定
( EC) No 853/2004
附件I
定 义
在本规章中: 1.肉
1.1 ―肉‖指1.2到1.8中提到的动物的可食部分,包括血液。
1.2 ―家畜‖指驯养的牛类(包括水牛类和欧洲野牛类)、猪类、绵羊和羊类动物及单蹄动物。
1.3 ―家禽‖指饲养的鸟类,包括那些被认为是野生的但被当作家养动物来饲养的鸟类,平胸类鸟不包括在内。
1.4 ―兔类动物‖指兔、野兔和其它啮齿类动物。 1.5 ―野味‖是指:
—为满足人类需要而猎杀的野生有蹄类哺乳动物、兔类动物以及其它陆地哺乳动物,包括虽居住在封闭环境中但享有和野外生活同等自由的动物,而且,这些动物在成员国相应的法律中被认为是野生动物;
—为满足人类需要而猎杀的野生鸟类。
1.6 ―养殖野味‖指养殖的平胸鸟类和除1.2中提到的动物之外的养殖的陆地哺乳动物。 1.7 ―小野味‖指自由居住在野外的野生鸟类和兔类动物等野味。
1.8 ―大野味‖指不符合小野生动物定义的、自由居住在野外的陆地哺乳动物。 1.9 ―尸体‖指屠宰和清洗后的动物身体。
1.10 ―鲜肉‖指没有经过冷藏、冷冻、快速冷冻等保存过程的肉,包括真空包装的或在控制温度下包装的肉。
1.11 ―下水‖是除动物尸体外的鲜肉,包括内脏和血液。
1.12 ―内脏‖指胸部和腹部的器官以及气管、食管;就鸟类而言,指嗉囊。 1.13 ―碎肉‖指剁碎的、含盐量低于1%的去骨肉。
1.14 ―机械分割肉(MSM)‖指从去骨后带肉的骨头或鸡架上取得的肉,因为采用机械的方法而导致肌肉纤维结构的改变或损失。
1.15 ―食制品‖指加入了调味品或添加剂,或者经过加工的鲜肉或碎肉,这种加工没有改变肉内在的肌肉纤维结构,没有减弱鲜肉的特点。
1.16 ―屠宰厂‖指用来宰杀和清洗动物的工厂,动物的肉是用来满足人类消费的。 1.17 ―分割间‖指去骨或 /和分割肉的车间。
1.18 “野味处理厂‖指用来准备把捕猎到的野味或野味肉投放市场的工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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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活的双壳类软体动物
2.1 ―双壳类软体动物‖指滤食类瓣鳃纲软体动物。
2.2 ―海洋生物毒素‖是双壳类软体动物积累的有毒物质,主要是双壳类软体动物摄食有毒浮游生物所致。
2.3 ―调节‖指对来自A级生产区域的活双壳类软体动物的存贮,在盛装有清洁海水的水箱或其它设施中的净化中心或递送中心,或天然的场所内,活双壳类软体动物除去泥、沙和粘液,保持或改善其感观特质,保证它们在包装前有较好的生命力。
2.4 ―收集者‖指任何以出售为目的而收集双壳类软体动物的自然人或法人。
2.5 ―生产区域‖指任何具有适合双壳类软体动物生存的河区或湖区,或者人工养殖场,活的双壳类软体动物出自这些地方。
2.6 ―暂养区域‖指只用于活的双壳类软体动物自然净化的河区或湖区,由浮标、柱子等固定物标明其区域范围。
2.7 ―递送中心‖指岸上或水中用于接受、整理、清洗、分级和包装活双壳类软体动物的设施,以适于人类消费。
2.8 ―净化中心‖指一种带有装满洁净海水水箱的设施,置活双壳类软体动物于其中适当的时间,以降低污染,适于人类消费。
2.9 ―暂养‖指在适宜的时间里转移活双壳类软体动物于海、礁湖或河口区,以降低污染,适于人类消费,不包括把双壳类软体动物转移到更适合其生长的地方的具体操作。
3. 水产品
3.1 “水产品”指所有野生或饲养的海水或淡水动物的可食部分及其制成品(其中不包括活双壳类软体动物、活棘皮动物、活被囊类动物、活海洋腹足动物以及所有哺乳动物、爬行动物和蛙类)。
3.2 “加工船”,指任何在甲板上水产品要经历以下加工程序的一种或几种:去骨,切片,去皮,去壳,剁碎或其它处理,其后要进行包装,在必要时要速冻或冷藏。 3.3 “冷藏船”,指任何在甲板上对经过适当处理(如放血、去头、取出内脏和切除鳍等,必要时,随后要进行包装)的水产品进行冷冻的船。
3.4 “机械分离水产品”指任何使用机器从水产品中取得肉的生产,其将导致肉的结构的改变或损失。
3.5 “新鲜水产品”指未经加工的水产品,包括在真空或控制温度条件下包装的产品,产品未经任何除冷藏以外的处理。
3.6 “处理过的水产品”指未经加工但经过了影响其完整性处理的水产品,这些处理包括取出内脏、去头、切片、剁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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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奶
4.1 “鲜奶”指农场饲养的动物乳腺分泌出的、未经过高于40度温度加热或者任何等效处理的奶。
4.2 “奶产品工厂” 指饲养一只或多只动物来产奶并作为食品向市场投放的企业。 5. 蛋
5.1 “蛋”指完整的、未破损的带壳蛋(非孵化或熟蛋),由农场禽类生产的,适用于人类直接消费,或用于生产蛋制品的蛋。
5.2 “液体蛋”指去壳后未经加工的蛋。 5.3 “裂缝蛋”指外壳受损但薄膜完整的蛋。
5.4 “包装中心”指将蛋按质量和重量进行分类的地方。
6. 青蛙腿和蜗牛
6.1 “青蛙腿”指在前肢后横切分离的家蛙(具有特殊RNA)身体的后半部分,去除内脏并去皮。
6.2 “蜗牛”指腹足纲软体蜗牛类物种的陆地腹足动物,散大蜗牛, 亮大蜗牛以及家庭瑪瑙蝸牛。
7. 加工产品
7.1 “肉产品” 指对肉进行加工后的加工产品,或对加工产品进行深加工后的加工产品,致使产品的切面不呈现鲜肉的任何特征。
7.2 “乳制品”指对鲜奶进行加工或对加工过的奶制品进行深加工后的产品。 7.3 “蛋制品”指通过对蛋的加工,对蛋各种成分的混合,或者对这些加工过的产品进行深加工后的产品。
7.4 “加工过的水产品”指对水产品进行加工或对加工过的水产品进行深加工后的产品。
7.5 “提取动物脂肪”指从肉(包括骨头)中提取脂肪,并用于人类消费。 7.6 “脂渣”指提炼后,部分脂肪和水分被分离后的蛋白质残留物。
7.7 “胶质”指天然的,可溶性蛋白质,凝胶或非凝胶,包含于动物和腱肉中的水溶性胶原。
7.8 “胶原质”指根据本规章的相关要求从动物的骨头、兽皮、皮肤、腱中分离的以蛋白质为基础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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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处理过的胃、膀胱和肠” 指在被获取和清洗后经过腌制、加热或干燥处理的胃、膀胱和肠。
8.其它定义
8.1 “动物源性产品”指
– 动物源性产品,包括蜂蜜和血液;
– 用于人类消费的活的双壳类软体动物, 棘皮动物, 被囊动物以及海洋腹足动物;以及
– 准备用于供应最终消费者的其它动物制品。
8.2 “批发市场”指包括几种独立单元的食品商行,其通常共用一些设施,并将食品卖给食品经营者的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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