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食品用塑料包装具体要求
定义:
企业实地核查合格后,按《审查细则》规定的检验项目进行的抽样检验。适用对象:实地核查结论为合格的企业。依据:根据《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对企业的审查包括对企业的实地核查和对产品的检验。该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应当及时进行产品抽样检验,抽封样品7日内送达具有生产许可产品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注意:发证检验不合格,审查机构中止审查工作。
(2)试生产产品的检验 定义:
已受理的企业可以组织小批量的生产,但必须经过批批检验合格并在包装或说明书上标“试制品”方可销售。适用对象:过渡期(2007年8月底)以后新投产和扩项的企业。依据:根据通则3.2条规定,企业自其申请受理之日起可以试生产所申请取证的产品。企业试生产的产品,必须经承担生产许可产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依照产品实施细则规定批批检验合格方可销售。检验项目:出厂检验项目。 (3)安全评价报告 定义:
企业生产使用的原辅材料种类超出国标规定范围时所需要做的安全评价报告。适用对象:使用新材料的生产企业。依据:根据通则3.1.2.5条的规定,使用新材料生产的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需要提交质检总局指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 (4)型式检验 定义:
对产品按照其执行标准进行全项目检验。适用对象:所有申证企业。依据:按照通则3.1.2.7条规定,企业递交申请材料时应提供所申请单元的产品型式检验报告。(也可在企业实地核查时提交)注意:型式报告有效期与有效性问题。 (5)原辅材料检验和验证 定义:
采购的原辅材料进行验收与验证。适用对象:所有申证企业。依据:按照实地核查办法第4部分,企业要对原辅材料进行验收或验证,并存档有关合格证明或报告。企业应制定原辅材料采购的管理制度,对原辅材料的采购、检验或验证实施有效控制。要求:企业可以自行进行验货检验,但规定的检验项目应包括实质性的、反映材料内在质量的技术指标,不能仅有外观,最起码要符合卫生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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