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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设立申报材料 第二章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
十三、收益分配
(一)集合计划收益的构成
集合计划收益包括:
1、集合计划投资所得、债券利息和证券投资基金红利; 2、买卖证券价差; 3、银行存款利息; 4、其他收入。
(二)集合计划净收益
集合计划净收益为集合计划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集合计划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三)收益分配原则
1、分配的形式:委托人可在现金分红或红利再投资转份额两种方式中进行选择,未做选择的默认是现金分红;
2、每份集合计划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集合计划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不进行收益分配;
4、集合计划当期收益应先弥补上期亏损后,才可进行当期收益分配,分配比例不低于已实现收益的90%;;
5、在符合收益分配的前提下,本集合计划每年至少分配一次; 6、集合计划收益分配后计划单位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四)收益分配方案
收益分配方案将载明净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金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收益分配中发生的银行转账等费用,由持有人自行负担。
(五)收益分配公告
收益分配方案由管理人拟定,经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并在确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由管理人以至少一种指定方式进行信息披露。收益分配方案确定后,按相关规定报监管机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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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设立申报材料 第二章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
(六)收益分配方式
选择现金分红的委托人,现金红利在除息日后5个工作日内,返还至委托人 的账户;选择红利再投资的委托人,所转换的计划份额将以除息日当日的计划份额净值为计算基准确定再投资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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