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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239号文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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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6/19 16:32:01

(4)委托出口的货物,还应提供受托方主管税务机关签发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以及代理出口协议副本;

(5)属应税消费品的,还应提供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或分割单、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提供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的,还需同时提供进口货物报关单,下同); (6)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重申出口退税原始凭证的有关规定

一是重申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规定,明确丢失发票分为两种情况办理退税。对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的,经认证相符后,可凭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退(免)税。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的,在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相符后,可凭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退(免)税。二是增加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规定,外贸企业进口的货物,如再出口的,可凭此申报出口退(免)税。三是明确受托方将代理出口货物与其他货物一笔报关出口的,委托方可以用出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申报退(免)税。 四、界定出口与非出口企业范围

通知第一条第一项规定,出口企业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以及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委托出口货物的生产企业。那么,范围之外的应视为非出口企业。这是一个新称谓,单指不具有进出口经营权委托出口货物的商贸企业或个人。出口企业与非出口企业的不同点在于,前者是自营或委托出口的货物实行退(免)税,后者是委托出口的货物按免税办理。 五、梳理视同出口货物范围

通知在原政策的基础上,将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视同出口的货物重新划分为7类,包括:1.对外援助、对外承包、境外投资的出口货物;2.进入特殊区域的出口货物;3.免税品经营企业销售的货物;4.中标机电产品;5.销售海洋工程结构物;6.销售用于国际运输工具上的货物;7.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主要解决视同出口货物由于政策特殊而不好统一执行的问题,如原政策对出口加工区内生产企业生产出口货物耗用的水、电、气,准予退还所含的增值税。保税港区、保税物流园区等其他特殊区域虽然与出口加工区的退税政策保持一致,但此项政策单独对出口加工区进行了明确,导致各地执行不尽统一。此次调整统一明确了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区内企业可以办理退(免)税。另外,新增加国内航空供应公司销售给国内航空公司国际航班的航空食品也实行出口退税政策。销售给国际航班的货物,是出口的一种形式,应该实行出口退税。目前只对销售给国外航空公司的航空食品实行出口退税,

而对销售给国内航空公司国际航班的航空食品没有实行这一政策,导致政策不平衡,因此,通知对该类业务,也实行出口退税。 六、理顺出口退税认定程序

一是取消出口企业逾期认定的处罚。按原政策,未按规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变更或注销认定手续的,税务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规定予以处罚。通知和公告对此未再进行列明,应视为取消此项处罚。二是重新明确出口退税企业注销程序。在出口货物退税认定管理中,出口企业如需要注销税务登记的,应先申请注销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 七、扩大出口货物免税范围

一是增加出口货物免税管理的内容。原政策只对小规模纳税人、来料加工出口的货物,以及出口卷烟和含金产品等若干项目有免税管理的规定。此次调整,将特殊区域内企业出口的货物等21种情况合并列入免税管理,并要求出口企业应在货物出口或发生免税业务的次月,填报《免税出口货物劳务明细表》及正式申报电子数据(计划卷烟和来料加工另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申报手续。否则,按内销规定征税。二是部分出口货物征税改免税。原政策对未按规定申报办理退税的出口货物,不予退税应视同内销征税,主要包括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税和虽已申报退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的货物等,通知和公告将其调整为免税。三是考虑到与国内增值税免税规定相一致,公告增加了对免税出口货物,出口企业可以放弃免税,实行征税的规定,一旦放弃免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八、调整视同自产产品的界定 视同自产货物的具体范围:

一、持续经营以来从未发生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农产品收购发票、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行为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生产企业出口的外购货物,可视同自产货物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一)已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二)已持续经营2年及2年以上。 (三)纳税信用等级A级。 (四)上一年度销售额5亿元以上。

(五)外购出口的货物与本企业自产货物同类型或具有相关性。

二、持续经营以来从未发生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农产品收购发票、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行为但不能同时符合本附件第一条规定的条件的生产企业,出口的外购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视同自产货物申报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外购货物: 1.与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名称、性能相同。

2.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或境外单位或个人提供给本企业使用的商标。 3.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

(二)与本企业所生产的货物属于配套出口,且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的外购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用于维修本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的工具、零部件、配件。

2.不经过本企业加工或组装,出口后能直接与本企业自产货物组合成成套设备的货物。 (三)经集团公司总部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国家税务局认定的集团公司,其控股(按照《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口径执行)的生产企业之间收购的自产货物以及集团公司与其控股的生产企业之间收购的自产货物。 (四)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委托加工货物:

1.与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名称、性能相同,或者是用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再委托深加工的货物。

2.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

3.委托方与受托方必须签订委托加工协议,且主要原材料必须由委托方提供,受托方不垫付资金,只收取加工费,开具加工费(含代垫的辅助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五)用于本企业中标项目下的机电产品。 (六)用于对外承包工程项目下的货物。 (七)用于境外投资的货物。 (八)用于对外援助的货物。

(九)生产自产货物的外购设备和原材料(农产品除外)。

九.外贸企业委托加工方式: 原退税计算方式:

应退税额=购进原材料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计税金额*原材料退税率+加工费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计税金额*复出口货物退税率 新政策退税计算方式:

外贸企业出口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为加工修理修配费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外贸企业应将加工修理修配使用的原材料(进料加工海关保税进口料件除外)作价销售给受托加工修理修配的生产企业,受托加工修理修配的生产企业应将原材料成本并入加工修理修配费用开具发票。 新旧政策衔接:

外贸企业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2012年7月1日后出口的,对2012年7月1日前已取得原材料(进料加工海关保税进口料件除外)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加工修理修配费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原材料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加工修理修配费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作为计税依据,执行期限为2012年12月31日前。除此之外,外贸企业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为加工修理修配费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 十.来料加工有关规定:

1.如果涉及销售额,除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为其加工费收入外,其他均为出口离岸价或销售额。

2.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进项转出

在计算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时,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销售额为其加工费。《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来料加工复出口业务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计算口径的批复》(浙国税函[2009]138号)自2012年7月1日起废止。

3.生产企业不再开具来料加工复出口免税证明,填制免税出口货物劳务明细表(附件22),申报时作为附件,由税源管理科审核。同时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录入相关数据,具体相关操作事宜有待省局明确。 4.外贸企业操作程序

(1)从事来料加工委托加工业务的出口企业,在取得加工企业开具的加工费的普通发票后,应在加工费的普通发票开具之日起至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填报《来料加工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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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委托出口的货物,还应提供受托方主管税务机关签发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以及代理出口协议副本; (5)属应税消费品的,还应提供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或分割单、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提供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的,还需同时提供进口货物报关单,下同); (6)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重申出口退税原始凭证的有关规定 一是重申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规定,明确丢失发票分为两种情况办理退税。对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的,经认证相符后,可凭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退(免)税。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的,在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相符后,可凭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退(免)税。二是增加海关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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