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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幸福”成为其着力打造的企业文化的关键词。尽管不可避免有自我宣传、着眼企业未来发展的考虑,但能够长期坚持,并由此打造出一份荣誉感,对企业自身,对社会和国家,应当说都是件增进幸福感的好事。
2. 代工企业的劳动关系 以富士康为代表的代工企业近年来在我国发展迅速。总裁郭台铭自决定进军代工行业之时就制定了只做代工、不做品牌的战略,这也是富士康乃至很多代工企业迅速发展壮大的关键性因素之一。代工企业是指从事OEM(original equipment manufac-ture)生产模式的企业,简单来说即甲方工厂所生产的产品被乙方选中,乙方委托甲方按照原样生产,并标注上乙方的商标,由乙方负责产品的收购。OEM是社会化大生产、大协作趋势下的一种必由之路,也是资源合理化的有效途径之一,是建立在合同授权基础之上的合法合作关系。
目前,我国代工企业的管理模式多是沿用资本原始积累时盛行的“泰勒制”科学管理模式。科学管理是19世纪末20世纪初出现于美国工业管理领域中的一套企业管理制度,最初创立者为弗雷德里克·温斯洛·泰勒。科学管理理论是泰勒在劳动分工的基础上,通过对时间、动作、工时的研究提出的,以谋求最高工作效率为根本目的。正是因为科学管理在提高劳动生产率方面的突出影响,才得以在低劳动难度、高劳动强度的代工企业中得到广泛应用。富士康坚持的生产模式,使得它在与同行业企业的竞争中捷足先登,争取到很多的大客户。但是,在提倡人本管理的今天,富士康的管理模式也受到越来越多学者的质疑,尤其是在2010年1月到5月发生的富士康一线年轻员工连续跳楼自杀事件,使人们开始关注这一“代工航母”的内部管理问题。
美国公平劳工协会(FLA)近期受苹果公司邀请,调查富士康中国工人工作环境。然而,在调查还未结束时,该劳工组织首席执行官奥瑞特凡·希尔登就不断发布对富士康互相矛盾的评价。他先是表示,“发现了大量问题”,接着又表达对富士康的赞扬,“富士康硬件远好于中国工厂的平均标准”。(2月21日《北京青年报》)
据报道,富士康这次被调查,是源于近期苹果公司遭遇了一场全球性抗议。罢工者要求苹果尽快制定相关工人保护战略,以应对诸如富士康等代工企业出现的“血汗工厂”现象。连日来,FLA调查富士康的消息被广泛关注,虽然有媒体对这家靠会员企业付费的组织能否给出独立报告产生怀疑,但在被调查期间,富士康再次宣布大幅度提高员工工资的的承诺,或许也算是FLA给中国员工带来的一份福利。
其实,调查或者不调查,富士康的问题都在那里。在富士康N连跳发生后,我们的网民和媒体,曾以不同方式调查过富士康,也大致得出相同的结论:超时加班、管理方法粗暴、变相限制员工、职工归属感缺失等等,但问题一直难得到有效纠正。而现在又出来一个美国非盈利协会帮我们“维权”,不管其背后的目的如何,调查结果怎样,对于我们来说,都是一种警示与鞭策。 案例三:国企改革问题 (一)案例适用范围:《社会主义经济理论》教材第四章 社会主义企业制度
与国有企业改革市场经济体制过渡、第五章国有企业治理结构的创新。
(二)案例考核的知识点:国企的产权改革、委托代理关系、公司治理结构。 (三)案例背景介绍:经过多年的国企改革,已取得了一些成绩,但并未取得实质性突破。深化国企改革,任重道远。国企改革的突出难题在于:一是监管人不到位、二是内部人控制问题;我国国企改革还涉及方向性选择问题,2004年由此引发了一场大争论。下面的几份材料,即是这方面的反映。 (四)案例要讨论的问题:国企监管存在的问题及其解决路径。 (五)案例材料——
1.国企大到不能管
随着国有经济集中度越来越高,国企规模越来越大,国企财力、行业支配力和整个经济影响力越来越大,其制造风险能力越来越难以控制和收拾。首先是企业内部控制体系难以有效发挥作用,大国企海外子公司频繁出事,如中信泰富,中航油新加坡公司因过度冒险陷入倒闭。神华、国华能源、中石油、东方电气集团、中海油、大唐电力、华润电力、中国移动、中石化等相继不断卷入在海外企业行贿丑闻;其次是垄断大国企因有“皇家血统”不受地方监管,地方政府管不了。广东常虎高速公路就因中石油与广东省交通集团垄断企业为两个违规加油站纠纷而导致被迫停工两年,造成直接经济损失8亿多元;而另外一个隐忧就是,大国企巨大财力和经济影响力目前已经达到了与任何一方 “诸侯”(省、直辖市)称兄道弟,甚至让其“俯首称臣”的地步,而地方诸侯为了追求GDP政绩工程,对大国企是极尽讨好和欢欣之能事,以便能够获得财大气粗大国企大手笔的投资。而这种新的“政企恋”实际上是另外一种政企不分、政资不分,地方政府针对大国企招商引资特殊优惠政策相比地方政府给予跨国公司各种优惠政策大礼包而言,完全不受节制(地方政府拱手奉送给大国企的各种政策优惠和特权不存在国有资产流失政治敏感问题的困扰),这必然进一步扭曲市场竞争,加剧垄断国企垄断地位,产生新的权钱交易。最后是行业监管部门没有办法对垄断行业国企实施有效监管。最典型例子就是电信领域资费和乱收费问题。
2. 知名国企高管“全军覆没”,谁之过?
(王石川 :2009年02月27日14:07 来源:人民网-观点频道)
日前,国资委主任李荣融在中央企业纪检监察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透露,中纪委最近查办了某知名国有企业集团高管腐败窝案,李荣融称该企业主要负责人及绝大多数中层干部涉案,几乎“全军覆没”。据报道,这家知名国企名为古井集团,目前,在这起腐败窝案中,已有十名古井集团原高管领刑。由于以原董事长王效金为首的高管腐败链贯穿古井集团采购、经销、广告甚至改制等各个环节,整个高管层几乎被“一网打尽”,成为典型腐败窝案。(2月27日《新京报》)
从相关剖析报告分析,我们知道,古井集团由于“一把手”独断专行,有关部门对高管人员疏于监管,规章制度形同虚设,致使腐败渗透于生产经营各个环节,最终才出现了几乎“全军覆没”的局面。说到一把手腐败,我们并不陌生,这些年关于一把手腐败的新闻可谓多矣。有数据显示,2002年以来,某地因贪污、贿赂受处分的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中,“一把手”占了44%。现实触目
惊心。
一把手腐败屡见不鲜,与规章制度形同虚设有关。上海市市长韩正谈到一把手腐败曾说,有了制度,就要切实维护它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不能造成制度在少数人特别是“一把手”面前苍白无力。一些腐败案件,暴露出我们在制度建设上有缺失,也存在制度贯彻执行不严、落实不够、监督不力的问题。痛定思痛,吸取教训,我们必须切实做到用制度管权、用制度管事、用制度管人。发挥制度的约束作用,是必须的,问题是如何发挥制度之效?
具体到这起集体腐败案,如果说一把手独断专行是症结所在,那么就该追问,是现有制度不健全还是制度失灵、制度无力?如果没有构建相应的制度,则需反思为何制度缺位?如果制度已在,则需反思制度为何在一把手面前苍白无力?有没有做到用制度管权、用制度管事、用制度管人?
这么多年来,我们在反腐方面的制度建设可谓繁复,反腐机构也可谓密实,但为何一把手腐败仍然此起彼伏?说到底,仍是监督不够,权力没有得到有效制约,一把手的权力太强悍了,强悍到一言堂的地步。北京大学教授李景鹏在《人治传统影响制度建设》一文中指出,在人治政治中,人的意志往往通过权力表现出来。因此,意志高于一切便表现为权力高于一切。和权力相比,制度则是可有可无的。显然,制度在一把手面前之所以苍白无力,正在于一把手藐视制度,藐视监督,把制度当作摆设。换言之,当一把手成了一霸手,在这种语境中,哪有法治可言,自然是赤裸裸的人治,一旦一把手习惯于人治,就必然轻贱制度,再健全的制度也会被推翻。
此外,这一集体腐败案还有一点耐人追问,从一把手腐败为何蔓延到高管集体沦陷?笔者认为,主要原因有两点,一是一些高管出于利益均占的心态,主动要求适应潜规则,去迎合一把手,在利益驱动下,他们形成了息息相关的利益联盟,彼此感染、彼此结盟。二是被潜规则。在面临腐败之前,他们也许有所担忧,但在一把手权力淫威下,他们不得不顺从。有人说,高明的下属应该同流而不合污,随波而不逐流,事实上,这何其难矣,在权力“绑架”下,有多少人敢不乖乖就范?最终往往是随波逐流、同流合污。之所以出现这类情况还是与监督不够有关,如果有强大的监督和制衡,原本不想腐败的高管就会少一些被权力“绑架”的可能。
说到底,高管集体沦陷不是制度之罪,而是监督乏力之过。监督为何乏力?这与公众无法深层介入有关,与现有的监督机制失灵有关。一些时候,企业的内部监督,或者同体监督,处于濒于失效的状态,而公众难以洞悉其内,无法获悉详情,发挥监督之效。比如有多少人知道企业高管的薪酬?又有多少人获悉他们的权力运作?日前,中纪委副书记、监察部部长兼国家预防腐败局局长马馼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预防腐败主要是加强对权力的监督,最有效的方法就是权力公开透明,因为“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没错,权力不透明,再好的制度也是白搭。
案例四:跨国投资问题
(一)案例适用范围:《社会主义经济理论》教材第九章 社会主义对外经济关系。
(二)案例考核的知识点:对外投资环境与策略分析。
(三)案例背景介绍:近年来,我国对外投资大幅增长。在我国跨国投资取得重大突破的同时,由于一些企业对投资环境方面的功课做得不够到位,因此
导致的损失和教训也不少。认真总结这方面的经验教训,对于进一步优化我国的对外投资行为意义重大。
(四)案例要讨论的问题:1.“波兰事件”暴露出我国企业在跨国投资中怎样的问题?2. 透过该案例,我国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在“走出去”的过程中应吸取怎样的经验教训? (五)案例材料——
中海外折戟波兰
财新特派华沙记者倪伟峰:2009年9月,中海外(中国海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联合中铁隧道等三家公司,竞标取得波兰A2高速公路中最长的A、C两个标段,总里程49公里。总报价为13亿波兰兹罗提,约合4.72亿美元,30.49亿人民币。
中海外夺标的杀手锏,是低于政府预算一半以上的报价。中海外打的算盘是,为了打开欧洲市场,即便是赔本买卖,也要不计成本拿下A2高速公路。但现在,工期已经过去一大半,工程量只完成不到20%。 此时,中海外已经骑虎难下,因为如果坚持做完,中海外联合体可能因此亏损3.94亿美元,约25.45亿人民币。今年6月初,中海外总公司最终决定放弃该工程。目前,波兰业主给联合体开出了约合17.51亿人民币的赔偿要求和罚单,外加三年内禁止其参与波兰市场公开招标。那么,当初踌躇满志的中海外,为何会落到今天亏损撤离的狼狈境地?
中海外对外界的解释就是,原材料价格不断上涨、合同条件过于苛刻,以及业主波兰高速公路局在当时转账(工程款支付)的时候,不断出现拖欠的现象,而造成今天的局面。为此,我们也走访了波兰高速公路局,但是我们得到的答复却是,“我们一直按照合同条款来履行业主义务”。波兰高速公路新闻发言人在接受我们采访时也向我们透露这样一个细节,在当时谈判的过程中,中海外曾经向高速公路管理局承诺,他们已经留出了1亿美金用于购买原材料,以避免之后不可预期的价格上涨。
财新记者调查了解到,中海外之所以折戟波兰,是由于忽略了各种风险。前期没有仔细勘探地形,对合同法律风险审查不足,以及后期谈判沟通不畅,导致中海外对局面逐渐失去掌控。
财新《新世纪》周刊高级编辑郭琼:最大的一个问题是它对法律风险的漠视。这个问题跟中国企业在走出去的时候,历练的过程形成的经验有关系。因为中国企业在基础设施建设这方面,很多的经验来自亚非拉一些非常不发达的国家,而且很多是从援建项目开始的。这些经验就会掺杂一些政治的因素,或者非法治的因素。所以他们养成的一些习惯,就像在国内做项目一样。
一般来讲,很典型的“中国式的打法”,首先是低价拿标,先把标拿下来,然后慢慢地通过在工程建设中,各种各样的工程变更来实现一些利益的补偿。最后它会达到基本的成本覆盖。它认为这个做法是能做得下来。但是通过中海外的案例,我们看到的是,很特殊的一个背景是在欧洲市场,尤其是在一个相对法治水平比较统一的一个欧盟市场。在欧盟国家,法律是没有弹性的,合同也是死的,这一点是在中国企业意料之外的。
所有“魔鬼”都出在之前中海外掉以轻心的诸多“细节”之中。这是2009年9月28日中波双方签署的合同文本。 令人意外的,A2项目C标段的主体合同只有寥寥四页A4纸,但至少有七份合同附件。其中,仅关于 “合同具体条件”的附件就长达37页。A标段的合同也存在类似的情况。中海外联合体与业主签署的是波兰语合同,而英文和中文版本只是简单摘要。知情人告诉财新记者,“中海外甚至只是请人翻译了部分波兰语合同”。
项目招标合同参考了国际工程招标通用的菲迪克(FIDIC)条款,但与菲迪克标准合同相比,双方最终签署的合同删除了很多对承包商有利的条款,这其中就包括,如果因原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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