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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民办托儿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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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6/1/10 7:44:48

天津市民办托儿所、幼儿园设置标准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民办托儿所、幼儿园的审批和管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促进其健康发展,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及《幼儿园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所称民办托儿所、幼儿园系指符合法定条件的法人或者公民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的面向社会招收6岁以下学龄前儿童,对其进行保育和教育活动的教育机构。

第三条 民办托儿所、幼儿园必须坚持社会主义的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认真执行有关的教育法规和政策规定,坚持依法办学,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和卫生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四条 民办托儿所、幼儿园的办学主体可以多元化。可以独资举办,也可以实行多种形式的联合办学。联合举办民办托儿所、幼儿园必须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办学宗旨和培养目标,明确出资各方的出资数额和权利义务等。

第五条 民办托儿所、幼儿园应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建立党的基层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共青团和工会组织,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权利。

第六条 民办托儿所、幼儿园应实行保育与教育相结合,对幼儿实施体、智、德、美全面发展的教育,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寓教

育于各项活动之中,使幼儿身心得到和谐、健康发展。应制定章程和行政管理的各项制度,有完善的教育计划。教育内容、教育方法应符合教育规律和幼儿的年龄特点。

第七条 举办民办托儿所、幼儿园必须将其设置在安全区域内。严禁在污染区和危险区内设置托儿所、幼儿园。

第八条 民办托儿所、幼儿园的办学规模,以有利于幼儿身心健康、便于管理为原则,不宜过大。

⒈幼儿园的规模(包括托、幼合建)分为:大型:10个班至12个班,中型:6个班至9个班,小型:3至5个班。 单独的托儿所规模以不超过5个班为宜。 ⒉托儿所、幼儿园每班人数:

托儿所:乳儿班及托儿小、中班15~20人,托儿大班21~25人。 幼儿园:小班20~25人,中班26~30人,大班31~35人。 寄宿制幼儿园每班幼儿人数酌减。

幼儿园可按年龄分别编班,也可混合编班,每班人数不超过30人。

第九条 民办托儿所、幼儿园应有与其教育规模相适应,保证正常保育、教育活动所需的园舍。其中校舍应当具备:

生活用房包括活动室、寝室、乳儿室、配乳室、喂奶室、卫生间(包括厕所、盥洗、洗浴)、衣帽贮藏室、音体活动室等。全日制托儿所、幼儿园的活动室与寝室宜合并设置。

服务用房包括医务保健室、隔离室、晨检室、保育员值宿室、教

职工办公室、会议室、值班室(包括收发室)及教职工厕所、浴室等。寄宿制托儿所、幼儿园应设教职工值班室。

供应用房包括幼儿厨房、消毒室、烧水间、洗衣房及库房等。 民办幼儿园园舍建设标准参照《城市幼儿园园舍面积定额分项参考指标》执行。

民办托儿所、幼儿园园舍建设的其他要求应参照《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87]城设字第466号)和《城市幼儿园建筑面积定额(试行)》([88]教基字108号)的规定执行。

民办托儿所、幼儿园的园舍及所有教学和生活用房不得租赁简易建筑物、危房以及其他不适宜于教育活动的房屋、场地及设施。 园舍实行公证制度。

第十条 民办托儿所、幼儿园配备的设施结构坚固耐用、平滑、无棱角。应有防暑降温和防寒保暖设施。桌椅、睡床的尺寸应符合儿童年龄特点及身高。

第十一条 民办托儿所、幼儿园应当根据办园规模按照原国家教委《幼儿园玩具配备目录》的要求配备相应玩具。

第十二条 民办托儿所、幼儿园应当依法设立董事会或者理事会并履行职责。董事会或者理事会的组成人员应当符合法定条件。 第十三条 民办幼儿园的编制应符合《全日制寄宿制幼儿园编制标准(试行)》(劳人编[1987]32号)。

民办托儿所、幼儿园的园长应当热爱学前教育事业,有较高的政治、业务素质,具有幼儿师范学校(包括职业学校幼儿教育专业)

毕业及其以上学历,有五年以上幼教工作经验和组织管理能力,并取得园长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园长(副园长)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并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十四条 民办托儿所、幼儿园的教师必须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身体健康。聘任的教师应具备《教师法》和《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幼儿园教师资格,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教师应占一定比例。保育员应具备高中毕业程度,并受过区县级以上幼儿保育职业培训。

保健员应具有高中毕业程度,受过幼儿保健职业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寄宿制的保健员应具有卫生系列中级以上职称或有多年实践经验的医师)。

其他工作人员的资格和条件,参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会计、出纳人员与民办托儿所、幼儿园的主要领导应实行亲属回避制度。 第十五条 有慢性传染病者和精神病患(史)者不得在民办托儿所、幼儿园工作。

第十六条 民办托儿所、幼儿园应具备能满足教师使用的学前教育专业理论书籍和刊物、资料等。应有保证教育教学需要的教具和体育、文艺器材。有丰富的、符合卫生安全要求的幼儿玩具和游戏材料,大型体育活动器械摆放得安全。有适合幼儿阅读的图书。创设的环境和为幼儿提供的材料应符合幼儿年龄特点。 第十七条 民办托儿所、幼儿园应当认真落实安全责任制,保证园舍、设备、设施的安全可靠,确保幼儿、教职工的人身安全和

财产安全。

第十八条 民办托儿所、幼儿园应重视卫生保健工作,落实《卫生部关于颁发<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制度>的通知》[(85) 卫妇字第10号]要求和关于颁发《天津市<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津卫妇字[1995]第488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

第十九条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标准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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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民办托儿所、幼儿园设置标准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民办托儿所、幼儿园的审批和管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促进其健康发展,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及《幼儿园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所称民办托儿所、幼儿园系指符合法定条件的法人或者公民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的面向社会招收6岁以下学龄前儿童,对其进行保育和教育活动的教育机构。 第三条 民办托儿所、幼儿园必须坚持社会主义的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认真执行有关的教育法规和政策规定,坚持依法办学,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和卫生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四条 民办托儿所、幼儿园的办学主体可以多元化。可以独资举办,也可以实行多种形式的联合办学。联合举办民办托儿所、幼儿园必须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办学宗旨和培养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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