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2016.1.13《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版)扬州市实施细则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版)》扬州市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1.1条 为保证科学、合理地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实现城市的社会经济发展目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年版)(以下简称《省技术规定》)、《扬州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扬州市公路安全保护实施办法》等城乡规划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和专业技术标准,并结合扬州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1.2条 本细则是《省技术规定》的实施细则及有关技术文件。在扬州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城市规划编制和城市规划管理,细则内已明确的相关内容按照本细则执行,尚未明确的内容按照《省技术规定》执行。民房建设另行规定。
第二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2.1 建设用地兼容性规定
第2.1.1条 各类建设用地性质的划分和使用应符合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规定。
控制性详细规划已明确兼容性内容的,按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控制性详细规划未明确兼容性内容的,应根据《江苏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及表2-1执行,并在规划设计条件中具体明确。
第2.1.2条 为适应城市开发和土地利用的不确定性,在符合兼容原则的前提下,可以结合具体情况,依据表2.1的规定确定各地块允许兼容、有条件兼容和禁止兼容的用地类别。其中允许兼容的用地类别不得超出表2.1规定的范围,禁止兼容的用地类别不得少于表2.1规定的范围,有条件兼容的用地应根据基本控制单元的管理要求对地块提出用地兼容的条件。
表2-1
规划用地 类别 兼容 用地类别 R2 Ra R RB A1 A2 A3 A4 A A5 A6 B1 B2 B3 B B4 B9 M1 M2 M3 M Ma W1 W W2 S1 S2 S3 S S4 S9 U1 U2 U U3 U9 G1 G2 G G3 R R1 √ × × × × × √ √ √ √ √ R2 RB B1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B B2 √ √ √ √ × × × × √ √ √ √ M W B9 M1 M2 M3 Ma W1 W2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注:?√表示允许兼容,空格表示有条件兼容,×表示禁止兼容。 ?规划控制指标按规划用地类别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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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表格仅作为地块规划设计条件下达时的依据。
4用地类别代号参见《江苏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和《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2.2 建设用地规划控制
第2.2.1条 建筑物退让
1. 建筑物后退城市道路、公路、铁路(红线)距离
(1)沿城市道路建筑物应按道路功能、路幅宽度以及建筑物类别、高度、体量,确定其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最小后退距离按表2-2控制。
表2-2建筑物后退城市道路规划红线最小距离(米) 建 筑 高 度 ( H ) 后 退 距 离 ( 道 路 S 宽 度 ) ( W ) H≤24米 20 15 10 5 24米<H≤50(55住宅)米 25 20 15 10 H>50(55住宅)米 30 25 20 15 W≥50米 40米≤W<50米 30米≤W<40米 W<30米 注:老城区、旧区、历史文化街区和城市规划明确的商业步行街等特殊地段的建筑后退距离可以适当减少,并在设计条件下达时明确。
(2)沿城市道路建筑物应按道路功能、路幅宽度以及建筑物类别、高度、体量,确定绿墙设置的要求及宽度,最小宽度及退让距离按表2-3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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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3公共建筑沿道路设置绿墙最小宽度及沿人行道绿化带最小宽度(米) 建筑高度(H) 后退距离(S) 道路宽度(W) H<24米 24米≤H<55米 H≥55米 建筑退让红线距离 增加绿墙的最小宽度 — — 2 2 设置绿墙的最小宽度 3 3 — — 增设地增设地面非机面机动动车停车停车车位所位所需需增加增加的的退让退让距距离 离 建筑退让红线距离 增加绿墙的最小宽度 — — — 2 设置绿墙的最小宽度 5 3 3 — 增设地面机动车停车位所需增加的退让距离 建筑退让红线距离 增加绿墙的最小宽度 — — — — 设置绿墙的最小宽度 5 5 3 3 W≥50米 40米≤W<50米 30米≤W<40米 W<30米 20 15 10 5 — — — 2 — — 3 5 25 20 15 10 — — — 3 30 25 20 15 注:①适用于扬州市城市总体规划640平方公里主城区范围内沿路方案设计、审查、审 批(老城区5.09平方公里除外)。
②高低层组合的建筑后退距离按不同高度分别控制,在确定建筑的具体退让应综合 考虑城市景观的整体协调。
③特殊路段或区域(如老城区)可以适当减少或者增加退让的最小距离和沿人行道 绿化带最小宽度,但应在设计条件中明确。
④沿人行道绿化带长度不宜小于30m,分隔处人行出入口宽度宜为2-5m。绿色植物 的设置应采取乔灌草结合的形式,所选树种的冠型上应与行道树相协调。 ⑤在满足绿化带宽度最小宽度的情况下可因地制宜设置绿带形式,但需充分考虑行 人出入的实际情况,构图上应与相邻绿化带保持协调。 ⑥沿人行道绿化带参与地块绿地率计算。
(3)新建、改建、扩建建筑退让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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