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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例中,导致我方吃亏的原因是买卖双方在重量的计算上没有事先约定计算重量的标准及计算重量的标准回潮率。对于羊毛、生丝等价值价高、吸水性较强的商品要采用公量来计重,而不能简单的规定10公吨。 案例15
灵活选用适当贸易术语的重要性 案情
我国某内陆出口公司于2000年2月向日本出口30吨干草膏,每吨40箱共1200箱,每吨1800美元,FOB新港,共54000美元,即期信用证,装运为2月25日之前,货物必须装集装箱。该出口公司在天津设有办事处,于是在2月上旬便将货物运到天津,由天津办事处负责订箱装船,不料货物在天津存仓后的第二天,仓库午夜着火,抢救不及,1200箱干草膏全部被焚。办事处立即通知内地公司总部并要求尽快补发30吨。否则无法按期装船。结果该出口公司货源不济,只好要求日商将信用证的有效期和装运期各延长15天。 评析
我国一些进出口企业长期以来不管采用何种运输方式,对外洽谈业务或报盘仍习惯用FOB、CFR和CIF三种贸易术语。该出口公司所在地正处在铁路交通的干线上,外运公司和中远公司在该市都有集装箱中转站,既可接受拼箱托运也可接受整箱托运。假如当初采用FCA对外成交,出口公司在当地将1200箱交中转站或自装自集后将整箱(集装箱)交中转站,不仅风险转移给买方,而且当地承运人(即中转站)签发的货运单据即可在当地银行办理议付结汇。该公司自担风险将货物运往天津,再集装箱出口,不仅加大了自身风险,而且推迟结汇。
随着国内外集装箱运输越来越发达、货运量越来越大、内地省市的出口单位应尽量利用设在当地的一些集装箱网点提供的周到货运服务,以改过去传统的做法,即在沿海港口办事处,然后再通过办事处办理货物出口,这种做法不仅增加自身风险,而且耗费巨大,增加出口成本,减少公司的效益。而充分利用货运代理人是出口公司走向集约化经营的捷径。 通过本案例不难看到,如果外销员知识不更新,死抱着过去常用的三种贸易术语不放是会造成损失的,足见学习和掌握《INCOTERMS2000》,特点是学会运用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的FCA、CPT、CIP等贸易术语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承运人的义务(包括了适航责任,管货责任) 案例1[案情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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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国A公司从乙国B公司购买了一套设备,分别装于58只木箱中,委托C公司用海轮运回。船长在货物装船后签发了清洁提单。船到甲国港口后,卸货前发现部分设备的包装木箱损害严重。经收货人和承运人在货舱内对货物进行清点,发现共有18箱设备因为倾斜,移位撞击而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坏。收货人认为,货物损坏的原因是承运人的配载不当,因此,承运人应当赔偿收货人的损失;而承运人则认为货物损坏的原因是由于包装不良,而且船舶在航运中又遇到了恶劣的气候,因此,承运人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经查阅航海日记,了解到该船在航行中确实遇到了8级风浪。
[法律问题] C公司是否应该赔偿A公司的损失 [参考答案]C公司应当赔偿A公司的损失。 [法理分析]:
第一,A公司的货物装船后,C公司已经签发了清洁提单,这就表明货物的外表良好的状况下装船的,因此,C公司不能以货物的包装不良为由,拒绝担负赔偿责任。
第二,C公司也不能以货物遭遇不可可抗力而为由拒绝承担赔偿责任。8级风浪在某些情况下也许会被视为不可抗力,但是对于从事远洋运输业务的船运公司来说,只能视为一般的风险,因为在国际航线上,8级风浪属于常见的自然现象,并非不可预见。如果C公司的船舶无法抵御8级风浪,则应视为该船舶不适航。根据海牙规则,承运人在开航前和开航时,应谨慎处理,使船舶处于适航状态。而所谓适航,是要求船舶必须在开航前和开航时在设计,结构,状态和设备等方面经受得住航程中的一般风险。同时,船舶还应配备足够合格的船员和齐全的设备,并有足够的燃料淡水和食品等供应品。船舶还应当适宜载货。
第三,承运人在接受了托运人的货物后,即开始承担妥善照管货物的义务。根据海牙规则的规定,承运人妥善的谨慎地装载,搬运,积载,运输,保管,照料和卸载货物。从现场情况分析来看,可以推断出:由于船舶在航行中遭遇到了风浪而发生颠簸,使得设备倾斜,移位,相互碰撞从而致使部分设备损坏;而这种后果的出现又和承运人未能妥善照管货物的义务。如果承运人对货物积载得当,捆扎牢固的,那么,即使在船舶航行中遭遇到了风浪,也不会致使设备遭受到损坏。因此,承运人应为其未能很好地履行保管货物的义务而向收货人承担赔偿责任。 海牙规则中承运人的免责 案例1[案例摘要]
中国某公司向美国出口啤酒花一批,价格条件是每吨CIF西雅图1000美圆,货物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承保,又“玛丽女王”号承运,船方在收货后签发了清洁提单。货物到达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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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港后发现啤酒花变质,经检验,包装完整,无受潮的迹象。经分析认为是该批货物在未充分干燥的情况下进行的包装,以至于在运输途中发生变质。 问题:请根据海牙规则分析货物损坏的责任应当由谁承担? 案例2[案例摘要]
位于纽约的A公司同B公司签订了一批购销白糖的合同,价格条款CIF上海。A公司向B公司出售白糖,货物数量12000吨,由印度孟买运往中国上海。货物在装运时发生了火灾,使已经装上甲板的200吨白糖由于着火而受损。
问题:200吨白糖的风险应当由谁承担?根据《海牙规则》有关规定,船方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案例3[案例摘要]
一艘航行在太平洋上的载有大批布料的船舶因为遭受到雷击而导致船上的部分布料被烧为灰烬,而其余的布料则因为船长和船员的拼命扑火而幸免于难。根据海牙规则,对于被烧毁的布料,承运人是否可以免责?为什么? [案例分析]
案例一:此案中承运人可以不对货物的变质承担责任,因为承运人可以根据海牙规则中有关货物的固有缺陷不由承运人承担的免责条款免责。
案例二:应当由船运公司承担。因为货物已经装上甲板,并且由于承运人的过失而导致火灾,不属于海牙规则规定的免责条款。
案例三:可以免则。根据海牙规则的规定,因为天灾,海上或者其他的可航水域的危险或以外造成的损失承运人可以免则。所以本案中承运人可以免责。 倒签提单
案例1[案情摘要]
2004年,天堂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购进一批圣诞节用火鸡,买卖合同规定于2004年11月30日前装货,由承运人所属“伊丽莎白”号轮承运上述货物。该轮于12月3日才抵达港装货,承运人接受发货人的保函,授权其代理人于签发了11月30日已装船清洁提单。发货人凭全套单证从开证行取得全部货款。12月15日天堂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持承运人签发的提单到合同指定的港口提货时,发现该提单所记载的船舶还未抵港,直到12月26日上述提单所记载的货物才运抵目的港。由于销售季节已过,天堂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的国内销售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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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其提出索赔,造成巨大损失。天堂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认为,承运人未能按信用证规定的装船期限如期装货,却签发了信用证一致的提单,属于欺诈行为,应对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承担责任。承运人认为,货物未能如期运抵目的港交货,是因所属“伊丽莎白”号轮在某港锚地等泊时遇暴雨和台风,该轮跑锚与另外一艘锚地待泊的油轮相撞,造成该轮及部分集装箱严重受损。该轮不得不进行紧急修理,于12月11日续航。而提单所载的全部货物最终完好地运抵交货港,并置于天堂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控制之下,由于不可抗力造成承运人不能如期交货,承运人已克尽职责,完成了应尽的责任和义务,迟延交货纯属人力不可抗拒原因所致,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问题]
1.承运人签发的提单属何种提单?其后果如何?
2.承运人可否以不可抗力为由减轻或免除责任吗?为什么? [参考结论]
1.承运人签发的是倒签提单。承运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并且不得援引免责和责任限制的权利。
2.承运人不可以不可抗力为由免除或减轻责任。
[法理分析]依我国《海商法》第72条的规定:货物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后,应托运人的要求,承运人应当签发提单。提单签发的日期应为装船的日期。在本案中,买卖合同规定货物应于2004年11月30日装船。实际上,货物于11月31日才抵港装货。承运人接受保函,签发了已装船的清洁提单。很显然,这属于倒签提单。
关于倒签提单:在贸易实践中,提单的签发日期是信用证付款的一个条件。倒签提单,是在明知货物尚未装船的情况下签发的,属于一种欺诈行为。倒签提单的后果:承运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承运人丧失了免责和责任限制的权利。 海牙规则中承运人的免责 案例1[案例摘要]
中国某公司向美国出口啤酒花一批,价格条件是每吨CIF西雅图1000美圆,货物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承保,又“玛丽女王”号承运,船方在收货后签发了清洁提单。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发现啤酒花变质,经检验,包装完整,无受潮的迹象。经分析认为是该批货物在未充分干燥的情况下进行的包装,以至于在运输途中发生变质。 问题:请根据海牙规则分析货物损坏的责任应当由谁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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