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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要求进行型式试验的关键零部件主要有:
1、蹦极跳、空中飞人、滑行伞等使用的捆绑式柔性约束物(或服装); 2、安全带、安全杆、U型压杆等乘客约束物及其锁紧定位装置; 3、制动装置、缓冲器; 4、特殊的轮系和轴系;
5、座舱和乘人约束物的挂点、吊点所用的零部件,如销轴、U型卡、O型环、钢丝绳、钢丝绳绳夹、钢丝绳接头,链条、链条接头、蹦极的弹性绳索; 6、设计审查机构确定的其他关键零部件。 (二)型式试验可按照以下3种方式进行: 1、标准零部件,由生产厂提供合格证及试验报告;
2、由专业厂家生产的非标零部件,由专业厂家委托进行型式试验; 3、由游乐设施厂家自行生产的专用零部件,由厂家委托进行型式试验。
(三)非标及专用零部件,应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许可的检测机构进行型式试验,并取得相应的报告。 (四)对大型的关键零部件,应当用验证试验来确认安全质量的可靠性,模拟该零部件的实际工况下受力情况,或直接在样机上进行实际工况下的受力试验,测量静态和动态的应力、应变、变形。
第二十二条 样机验证试验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空载试验:主要是对运动形式、运动方式和运动参数、控制可靠性等方面的试验。 (二)满载试验及偏载试验:根据游乐设施具体情况,对样机综合性能进行全面检测。 第二十三条 设计审查及型式试验通过后,审查机构应出具《设计审查报告》及《型式试验报告》,并在总图和主要部件图上加盖审查专用章。
第二十四条 游乐设施的制造单位必须取得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授予的相应资格后,方能从事相关产品的制造工作。
第二十五条 制造单位应在游乐设施明显部位装设铭牌,铭牌内容至少应包括制造单位名称与地址、设备名称、编号、生产许可证号以及速度、高度、额定乘客数等技术参数。 第二十六条 游乐设施出厂时,必须附有合格证书、使用维护说明书和有关设计图样等随机文件(见附件3),并向用户提供必要备品配件和专用工具。
第四章 安装、维修保养与改造
第二十七条 游乐设施的安装、维修保养与改造单位,必须对游乐设施安装、维修保养与改造的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负责。
第二十八条 游乐设施安装、维修保养、改造单位必须按照《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保养单位资格许可规则》的要求,取得相应资格后,方可以承担许可项目的业务。游乐设施安装、大修、改造业务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转包。
第二十九条 从事游乐设施的安装、维修保养、改造业务等作业人员,必须按照《特种
设备作业人员培训考核管理规则》的要求,取得相应资格后,方能从事相关的工作。 第三十条 安装(包括移地重新安装)、改造游乐设施施工前,使用单位必须按照《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规则》的要求,到使用所有地区的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进行备案;完工后,施工单位和使用单位必须按照《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规则》的要求,进行自检和申请验收检验。
第三十一条 游乐设施安装前和安装过程中,安装单位如发现零部件存在影响安全使用的质量问题时,应停止安装并报告备案机构。
第五章 使用与监督检验
第三十二条 游乐设施使用单位必须对游乐设施的使用安全负责。游乐设施使用单位必须购置持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发的有关资质的制造单位生产的有《型式试验报告》的游乐设施产品。
第三十三条 游乐设施使用单位负责人对保证游乐设施的安全使用负责。使用单位负责人或委托负责人应熟悉所管理的游乐设施的安全技术知识,必须经过专业的培训与考核,合格后,方能够上岗。
第三十四条 使用单位必须配备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游乐设施的安全管理工作。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掌握相关的安全技术知识,熟悉有关游乐设施的法规和标准,并履地以下职责:
(一)监督检查游乐设施的日常安全检查维修情况。 (二)检查和纠正游乐设施运营中的违章行为。 (三)督促落实游乐设施技术档案的管理。 (四)编制常规检验计划并组织落实。
(五)编制定期检验计划并负责定期检验的报检工作。 (六)组织紧急救援演习。
(七)组织游乐设施作业人员的培训工作。
第三十五条 新建游乐设施在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必须按照《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规则》的要求,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第三十六条 移动式游乐设施在首次投入使用前,必须按照《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规则》的要求,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易地使用前,使用单位必须到所在地区的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备案时,使用单位需持以下资料: (一)注册机构发给的《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 (二)在有效期内的验收检验报告或定期检验报告。 (三)在有效期内的《安全检验合格》标志。 (四)在本地区的行程计划。
移动式游乐设施离开注册地时,应到注册机构办理登记手续;离开备案地时,应到备案
机构注销备案。
移动式游乐设施的定期检验可由使用所在地区经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许可的监督检验机构执行。
第三十七条 A级游乐设施,由国家游乐设施监督检验机构进行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B级和C级游乐设施,由所在地区经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授权的监督检验机构进行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首台(套)游乐设施的型式试验与验收检验由国家游乐设施监督检验机构一并进行。
第三十八条 监督检验机构在接到具备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条件的检验申请后,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安排相应的检验。游乐设施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必须按照《游乐设施监督检验规程》的要求进行,检验合格后出具检验报告并发给《安全检验合格》标志。
第三十九条 游乐设施监督检验机构及检验人员不得从事游乐设施的设计、制造、销售、安装和维修保养等经营性活动,应保守受检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四十条 使用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定期的检验制度,按时申请定期检验,及时更换《安全检验合格》标志。
检验合格后,使用单位必须将游乐设施《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固定在明显的位置上,《安全检验合格》标志超过有效期或者未按照规定张挂的游乐设施不得使用。
第四十一条 游乐设施的操作、维修保养等作业人员,必须按照《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考核管理规则》的要求,取得相联系应资格后,方能从事相关的工作。
第四十二条 使用单位必须建立安全管理体系,明确有关人员的安全职责;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并予以严格执行。其安全管理制度至少应包括: (一)作业服务人员守则。 (二)安全操作规程。 (三)设备管理制度。 (四)日常安全检查制度。 (五)维修保养制度 (六)定期报检制度。
(七)作业人员及相关运营服务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制度。 (八)紧急救援演习制度。 (九)意外事件和事故处理制度。 (十)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第四十三条 使用单位应建立完整、准确的游乐设施技术档案,并按规定保存。技术档案的内容至少包括:
(一)游乐设施注册登记表。 (二)设备及其部件的出厂随机文件。 (三)年度维修计划及落实情况。 (四)安装、大修的记录及其验收资料。 (五)日常运行、维修保养和常规检查记录。
(六)验收检验报告与定期检验报告。 (七)设备故障与事故的记录。
第四十四条 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游乐设施的年检、月检、日检制度,严格带故障运行.安全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对使用的游乐设施,每年要进行1次全面检查,必要时要进行载荷试验,并按额定速度进行起升、运行、回转、变速等机构的安全技术性能检查。 (二)月检至少应检查下列项目: 1、各种安全装置;
2、动力装置、传动和制动系统; 3、绳索、链条和乘坐物; 4、控制电路与电气元件; 5、备用电源。
(三)日检至少应检查下列项目:
1、控制装置、限速装置、制动装置和其他安全装置是否有效及可靠; 2、运行是否正常,有无异常的振动或者噪声; 3、各易磨损件状况;
4、门联锁开关及安全带等是否完好; 5、润滑点的检查和加添润滑油; 6、重要部位(轨道、车轮等)是否正常。 检查应当做详细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四十五条 游乐设施在每日投入运营前,使用单位必须进行试运行和相应的安全检查,并记录检查情况。
每次运行前,作业和服务人员必须向游客讲解安全注意事项,并对安全装置进行检查确认。运行中要注意游客动态,及时制止游客的危险行为。
第四十六条 使用单位必须对游乐设施严格执行维修保养制度,明确维修保养者的责任,对游乐设施定期进行维修保养。
使用单位没能力进行维修保养的,必须委托有资格的单位进行维修保养,双方必须签订维修保养合同,接受游乐设施维修保养委托的单位应对其维修保养质量负责。
第四十七条 室外游乐设施在暴风雨等危险的天气条件下不得操作和使用;高度超过20m的游乐设施在风速大于15m/s时,必须停止运行。
第四十八条 游乐设施在操作和使用时,全部通道和出口处都应有充足的照明,以防止发生人身伤害。
第四十九条 在醒目之处张贴“乘客须知”,其内容应包括该设施的运动特点,适应对象,禁止事宜及注意事项等。
第五十条 游乐设施的运行区哉应用护栏或其他保护措施加以隔离,防止公众受到运行设施的伤害。当有人处于危险位置时,游乐设施禁止操作。
第五十一条 游乐设施使用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标准要求,配备适用的救护
设施及数量足够的经过专业培训的监护和救护人员。
使用单位必须制定救援预案,并且每年至少组织1次游乐设施出现意外事件或者发生事故的紧急救援演习,演习情况应当记录备查。
第五十二条 游乐设施一旦发生伤亡事故,使用单位必须采取紧急救援措施,保护事故现场,防止事故扩大,抢救伤员,并按照《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2号)报告和处理。
第五十三条 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对运营的游乐设施应当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现场安全监察,现场安全监察的主要内容为:
(一)运营单位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及其执行情况。
(二)技术档案(包括注册登记、日常运行记录、日常检查等)建立情况。 (三)作业人员的作业及持证上岗情况。 (四)安全管理人员职责及落实情况。
(五)执行定期报检及检验情况,《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及相关牌照、证书等是否在有效期内,以及其是否固定在规定的位置上。
在现场安全监察中,如发现存在隐患及问题时,责令运营单位整改,必要时向其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意见通知书》,并督促其予以整改。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规程中引用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均以最新版本为准。
第五十五条 本规程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 本规程自2003年6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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