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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基金会财产的保值增值及其监管
姓名:金安 学号:1401303057
专业班级:中欧2014级2班经济法
中国政法大学中欧法学院
论基金会财产的保值增值及其监管
摘要:基金会财产保值增值问题一直是基金会研究领域的重要问题之一。本文从基金会保值增值中更突出的财产投资问题入手,试图缕清基金会财产投资的合法性以及财产投资中的法律规制。我国基金会活动开展的历史还比较短暂,因此法律规制中还存在着规则不具体,现实中难以操作的问题。特别是在基金会财产投资领域。但值得乐观的是,我国基金会正在不断的从实践中汲取营养,从现实出发制定了许多财产投资的具体规则,这将对我国法律规则的完善提供很好的借鉴。
关键词:基金会 保值增值 财产投资规制 基金会监管
一.基金会概述
中国有着悠久的民间慈善历史。与基金会相似的基金会组织可追溯到1400多年前隋朝的义仓和宋朝的义庄、义田。义庄是靠捐赠、捐献和购买田产形成的公益田庄,其收益一般用于兴办学堂、资助应举赴考等公益活动,最著名的当属北宋以来延续数百年的“范氏义庄”。①可见我国在很早就开始了慈善事业的活动。经过这么多年,当时的慈善事业与现在的基金会在目的和宗旨上,还是保持一致的。都是以公益事业为目的,帮助弱者。我国《基金会管理条例》第二条明确规定了基金会的本条例所称基金会,是指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成立的非营利性法人。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第三条,把基金会分为面向公众募捐的基金会和不得面向公众募捐的基金会公募基金会按照募捐的地域范围,分为全国性公募基金会和地方性公募基金会。第一是公益性。首先基金会财产源于捐赠,其次基金会有明确的公益宗旨,是捐赠人各种公益意图、理念和价值的实现形式,第三三是基金会有明确的公益用途,通过各种活动使特定的弱势群体乃至整个社会受益。第二个特征是
①
王名、徐宇珊:基金会论纲.中国非营利评论.2008年第1期
非营利性。首先它要求基金会的捐赠人、理事会成员和实际受托管理者不得从基金会的财产及其运作中获得利益;其次,当基金会终止其活动并注销时,其剩余财产不得以任何形式转移给包括捐赠人在内的私人所有,而只能用于合乎其宗旨的其他公益活动。第三个特征是以公益财产为特征为基础的基金信托性。它体现在是基金会在本质上是一种信托关系,是捐赠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之间围绕公益财产达成的公益信托,良好的诚信和公信力是其核心价值所在;二是基金会在形式上表现为“财富的结社”,即以基金形式存在的公益财产,通过有效的财产运作实现保值增值是其生命力的体现。以上是关于基金会的简单概述,从它的特征我们看,基金会无论是成立,还是运作它都不开独立的财产,就像我们每个人生活都离不开一定的财产一样。因此,基金会自成立之初就需要处理关于基金会财产的来源、种类、使用限制等问题。另外要使基金会能够持续性的进行社会公益活动,基金会财产的保值增值问题也就提上了基金会的重要议事日程。
二.基金会财产的种类及来源
首先,要投资就必须有资产,没有资产就谈不上投资。那基金会能够拥有什么样的财产呢?根据财政部发布的,2005年1月生效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以下简称会计制度)规定,把非营利组织的资产分为以下五类: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受托代理资产。根据《会计制度》②,在会计核算上,非营利组织包括依法登记的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寺院、教堂等。流动资产是指预期可在1年内(含1年)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主要包括现金、银行存款、短期技资、应收款项、预付账款、存货、待摊费用等。长期投资是指除短期投资以外的投资,包括长期股权投资和长期债权投等。固定资产主要是指基金会保有的建筑物,在建物,厂房设备。无形资产是指民间飞营利组织为开展活动、出租给他人、或为管理目的而持有的且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等。受托代理资产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接受委托方委托从事受托代理业务而收到的资产。在受托代理过程中,民间非营利组织通常只是从委托方收到受托资产,并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将资产转赠给指定的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或者按照有关规定将资产转交给指定的其他组织
②
引自《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2005年1月1日生效)
或者个人,民间非营利组织本身只是在委托代理过程中起中介作用。无权改变受托代理资产的用途或者变更受益人。在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会计核算中,有一种非常重要的分类方法,它将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净资产按照其应否受限制,分为限定性资产和飞限定性资产。如果资产或者资产所产生的经济利益(如资产的投资收益和利息等)的使用受到资产提供者或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所设置的时间限制或(和)用途限制,则由此形成的净资产即为限定性净资产,反之,则是非限定性资产。
其次,基金会如何获得财产呢?上文是基金会能够拥有的财产类型,那基金会如何获得各种财产?根据《会计制度》的分类,基金会的财产可以分为捐赠收入、会费收入、提供服务收入、政府补助收入、投资收益、商品销售收入等主要业务活动收入和其他收入。捐赠收入是基金会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所取得的收入。会费收入是基金会根据章程等的规定向会员收取的会费。提供服务收入是指基金会根据章程等的规定向其服务对象提供服务取得的收入,包括学费收入、医疗费收入、培训收入等。政府补助是基金会接受政府拨款或者政府机构给予的补助而取得的收入。商品销售收入是基金会销售商品(如出版物、药品等)等所形成的收入。投资收入是基金会因对外投资取得的投资净损益。其他收入,如固定资产处置净收入、无形资产处置净收入。以上收入都是大宗,其他归不到以上类别的归到其他收入。基金会的收入在实践中,有一种区分方法,它把把收入分为交换交易所形成的收入和非交换交易所形成的收入。交换交易是指按照等价交换原则所从事的交易,即当某一主体取得资产、获得服务或者解除债务时,需要向交易对方支付等值或者大致等值的现金 , 或者提供等值或者大致等值的货物、服务等的交易。反之,则是非交换交易,如如捐赠、政府补助等属于非交换交易。
三.基金会财产投资活动的合法性及必要性
(一).基金会财产投资活动的合法性
基金会能够拥有不同类型的资产,并且可以通过不同形式获得财产。那么,拥有财产之后就是基金会能否进行投资活动?根据《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③规定第二段第(六)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基金会进行保值增值活动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基金会进行保值增值应当遵守合法、安全、
③
《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2012年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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