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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铁路路基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
(TB10751J1147-2011) (TB10751-2010 J1147-2011)
1、总则
(1)对高速铁路进行了重新定义
老标准将 200-350km/h 统统叫客运专线,新标准将 200km/h 以下的叫客运专线或城际铁路,250-350km/h 叫高 速铁路。新老标准 1.0.2 的变化。
(2)新标准明确了管理层、技术层、作业层三个层次 人员的质量责任终身追究制度。
1.0.3 建设各方应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对工程施工 质量进行全过程控制,对管理层、技术层、作业层人员的质 量责任实行终身追究制度。
1.0.9 高速铁路路基工程的各类质量检测报告、检查 验收记录和其他工程技术资料,必须按规定及时填写,并且 严格履行责任人签字确认制度。
表 3.1.1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表中增加了第 11 条“管理层、技术层、作业层人员质量责任登记表”。 表 3.4.1 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表中增加了施工作业人 员质量登记一栏,并要求施工作业人员质量登记应按部位和 工序分别签名。
3.3.1 条、3.3.2 条对检验批检查内容和检验批合格规 定均增加了对施工作业人员质量责任登记的检查。 (3)将标准化纳入标准范畴。
1 1.0.4 建设各方应做好管理制度标准化、人员配备标准 化、现场管理标准化、过程控制标准化等工作,落实质量、 安全、工期、投资效益、环境保护、技术创新等建设管理要 求。
1.0.7 高速铁路路基工程施工应采用机械化、工厂化、 专业化、信息化等现代化施工手段,保证工程质量。 1.0.12 高速铁路路基填料作为结构物建筑材料,其粒 径和特性应满足设计要求,应采用工厂(场)化加工、集中 供应方式。而老标准是“1.0.12 路基填料有条件时应作为 结构物建筑材料采用集中供应方式”。 (4)强调高速铁路软土路基作为质量控制工程。
1.0.10 程组织施工。 因为软土、松软土路基由于地质情况复杂,采用地基处 理措施后仍需要较长的沉降观测和评估分析时间。 高速铁路软土、松软土路基工程应作为控制工 2、术语和符号 增加了本标准中采用的符号。 3、基本规定
(1)单位工程划分原则有所改变。 老标准:
3.2.2 单位工程应按一个完整工程或一个相 当规模的施工范围划分,并按下列原则确定: 1. 长度小于 10km 的一段区间路基或一个车站的正线路 2 基为一个单位工程。 2. 一个施工单位担负的路基施工长度为一个单位工 程。 3. 特别大型的支挡结构可作为一个单位工程。 新标准:
3.2.2 单位工程应按一个完整工程或一个相 当规模的施工范围划分,并按下列原则确定: 1.一个区间路基或一个车站的路基为一个单位工程。 2. 一个施工单位承担的路基施工范围为一个单位工 程。 3. 相对独立或技术复杂的工程可作为一个单位工程。 (2)分部、分项工程及检验批的划分变化。对照新老 标准 3.2.6 条,新标准的划分有如下特点: 一是分部、分项 工程的划分详细些。
二是检验批的划分范围加大了,如地基 处理由沿线路纵向≤100m 加大到≤200m。
三是检验批的单位 有的改变了, 如混凝土灌注桩由沿线路长度≤100m 范围改为 按每 10 根为一个检验批。
四是部份检验批的范围减小了, 如路基相关工程由沿线路纵向≤1000m 改为≤200m。
(3)表 3.4.2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和表 3.4.3 分部 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分别增加了设计单位和建设单位
验收签 字。 4、地基处理
(1)碎石垫层中对碎石的含泥量标准放宽了。 老标准:
4.3.4 碎石垫层应采用未风化的干净砾石或 3 碎石,其最大粒径不得大于 50mm,含泥量不得超过 5%,且 不含草根、垃圾等杂质。
新标准:4.3.6 采用砂垫层时,应碾压密实。碎石垫 层应采用级配良好的砾石或碎石,最大粒径不应大于 50mm, 含泥量不应大于 10%,且不含草根、垃圾等杂质。(当设计 对砂垫层压实质量没有具体要求时,可检验其相对密度≥ 0.65)。
(2)强夯(重锤强夯)增加了对总夯沉量的要求。 4.4.6 求。 检验数量:施工单位全部检验,监理单位按施工单位检 验数量的 20%见证检验。 检验方法:每夯一击用水准仪测量夯击点的夯沉量。 本条是强夯停夯标准,以保证强夯施工结束后场地变形 均匀的目的,最大限度的减少地基的不均匀沉降。 (3)真空预压老标准 4.7.4 真空预压卸载时间应根据 总夯沉量或最后两击平均夯沉量应满足设计要 观测资料和工后沉降推算结果, 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 监理、 施工单位共同研究确定卸载时间。在新标准中改为了主控项 目 4.8.11 真空预压卸载时间应根据观测资料和工后沉降 推算结果,评估通过后方能卸载。 检验数量:全部检验。 检验方法:施工单位按评估要求分段提供观测资料,建 设单位组织,设计、监理单位参加,评估单位进行卸载评估。 施工单位在满足设计加压量和加压时间后,依然不得随 4 意卸载。预压卸载前,建设单位应会同设计、监理、施工单 位共同研究路基沉降是否已稳定、能否满足工后沉降要求 等,比较已完沉降量与计算工后沉降,确定是否卸载。 (4)堆载预压与真空预压作了同样的改动。
(5)砂(碎石)桩增加了对地质资料的核查。 4.9.8 砂(碎石)桩施工过程中,应记录施工设备贯 入地层的反应, 核查地质资料, 桩底应置于设计桩底地层中。 检验数量:施工单位全部检验。监理单位按施工单位检 验数量的 20%平行检验。 检验方法:设备贯入地层的过程中,记录电流表或其他 能反映贯入阻力的仪表读数和对应地层标高。每贯入 1m 及 仪表突然变化时记录。 施工前成桩工艺性试验的根数由不少于 2 根改为不少于 3 根,并要求监理、设计单位均要确认(老标准只要求监理 确认)。 (6)增加了强夯置换。
(7)挤密桩部分指标和检验数量发生了变化。 明确了施工前成桩工艺性试验的根数不少于 3 根,并要 求监理、设计单位均要确认(老标准只要求监理确认)。 成孔时土的含水率低于 10%宜进行增湿改为土的含水率 低于 12%宜进行增湿。 灰土挤密桩所用土的有机物含量由不大于 2%改为不大 于 5%。 压实系数抽检由总桩数的 3‰改为总桩数的 2‰。 5 桩间土的挤密效果由线路纵向每 50m 抽样 6 个点改为每 50m 抽样 3 个点。
(8)搅拌桩 施工前成桩工艺性试验的根数由不少于 2 根改为不少于 3 根,并要求监理、设计单位均要确认(老标准只要求监理 确认)。 增加了对切割桩头的要求,4.12.3 切割桩头应采用截 桩机等专用设备,截除桩头不应影响桩的完整性。 增加了对地质资料的核查,4.12.8 搅拌桩施工过程 中,应记录施工设备贯入地层的反应,核查地质资料,桩底 应置于设计桩底地层中。 检验数量:施工单位全部检验。监理单位按施工单位检 验数量的 20%平行检验。 检验方法:设备贯入地层的过程中,记录电流表或其他 能反映贯入阻力的仪表读数和对应地层标高,每贯入 1m 及 仪表突然变化时记录。
(9)旋喷桩 施工前成桩工艺性试验的根数由不少于 2 根改为不少于 3 根,并要求监理、设计单位均要确认(老标准只要求监理 确认)。 增加了对切割桩头的要求,4.13.3 切割桩头应采用截 桩机等专用设备,截除桩头不应影响桩的完整性。 增加了对地质资料的核查,4.13.7 旋喷桩施工过程 中,应记录施工设备贯入地层的反应,核查地质资料,桩底 6 应置于设计桩底地层中。 检验数量:施工单位全部检验。监理单位按施工单位检 验数量的 20%平行检验。 检验方法:设备贯入地层的过程中,记录电流表或其他 能反映贯入阻力的仪表读数和对应地层标高,每贯入 1m 及 仪表突然变化时记录。 增加了对工艺参数的检测,4.13.9 注浆流量、空气压 力、注浆泵压力、钻杆提升速度、转速等参数应符合试桩工 艺参数。 检验数量:施工单位每根桩施工过程中抽检 2 次。监理 单位按施工单位检验数量的 20%见证检验。 检验
方法:查看仪表读数,秒表、钢尺测量。检查施工 记录。
(10)水泥粉煤灰碎石桩(CFG 桩) 施工前成桩工艺性试验的根数由不少于 2 根改为不少于 3 根,并要求监理、设计单位均要确认(老标准只要求监理 确认)。 增加了对切割桩头的要求,4.14.3 切割桩头应采用截 桩机等专用设备,截除桩头不应影响桩的完整性。清土、开 挖基槽、截桩和浇注桩帽或桩顶筏板时,不得造成桩顶标高 以下的桩身断裂或者扰动桩间土。 增加了对地质资料的核查, 4.14.8 CFG 桩施工过程中, 应记录施工设备贯入地层的反应,核查地质资料,桩底应置 于设计桩底地层中。 7 检验数量:施工单位全部检验。监理单位按施工单位检 验数量的 20%平行检验。 检验方法:设备贯入地层的过程中,记录电流表或其他 能反映贯入阻力的仪表读数和对应地层标高,每贯入 1m 及 仪表突然变化时记录。 增加了对 CFG 桩原材料允许偏差的要求,4.14.13 CFG 桩原材料每盘称量的允许偏差、检验数量及检验方法应符合 表 4.14.13 的规定。表 4.14.13 原材料每盘称量的允许偏差 序号 1 2 3 材料名称 水泥、 粉煤灰等干燥状态 的掺合料 粗、细骨料 水、外加剂 允许偏差 ±2% ±3% ±2% 施工单位每工 班各抽样检验 不少于一次 复称 检验数量 检验方法 注:1 各种衡器应定期检定,每次使用前应进行零点校核,保证计量准确; 2 当遇雨天或含水率有显著变化时,应增加含水率检测次数,并及时调整水和骨料 的用量。 4.14.14 增加了对桩顶高程的允许偏差,桩顶高程的允 许偏差为±50mm。
(11)混凝土预制桩 施工前沉桩工艺性试验的根数由不少于 2 根改为不少于 3 根,并要求监理、设计单位均要确认(老标准只要求监理 确认)。 增加了对切割桩头的要求,4.15.9 桩机等专用设备切割。 增加了对地质资料的核查,4.15.12 混凝土预制桩贯 截除桩头应采用截 入过程中,应记录桩贯入地层时施工设备的反应,核查地 8 质资料,桩底应置于设计桩底地层中。 检验数量:施工单位全部检验。监理单位按施工单位检 验数量的 20%平行检验。 检验方法:设备贯入地层的过程中,记录电流表或其他 能反映贯入阻力的仪表读数和对应地层标高,每贯入 1m 及 仪表突然变化时记录。 增加了对电焊接桩的要求,4.15.13 采用焊接接桩时, 电焊结束后停歇时间、焊缝的允许偏差、检验数量及检验方 法应符合表 4.15.13 的规定。序 号 1 表 4.15.13 项 电 焊 接 桩 焊 缝 上下节 端部错 口 电焊结束后停歇时间、焊缝的允许偏差、 电焊结束后停歇时间、焊缝的允许偏差、检验数量及检验方法 目 施工单位 允许偏差 检验方法 检验数量 外径≥700mm ≤3mm 外径<700mm ≤2mm ≤0.5mm 2mm 2mm 无气孔、无焊瘤、无 裂缝 满足设计要求 >1.0min 10mm l /1000 按桩总数 的 5%抽样 检验, 且每 检验批不 少 于 10 根。 用钢直尺量 焊缝检查仪 焊缝检查仪 焊缝检查仪 观察 按设计要求 秒表测定 用钢直尺量 用钢直尺量,l 为 2 节桩长 2 3 4 5 6 7 8 9 焊缝咬边深度 焊缝加强层高度 焊缝加强层宽度 焊缝电焊质量外观 焊缝探伤检验 电焊结束后停歇时间 上下节平面偏差 节点弯曲矢高 增加了对桩身完整性的检测,4.15.18 沉桩后,桩的完整性应满足设计要求。 混凝土预制桩 检验数量:施工单位抽样检验桩总数的 10%,且每一工 点不少于 3 根。监理单位全部见证检验。 检验方法:低应变检测等。 增加了桩顶标高的允许偏差,桩顶标高的允许偏差为± 50mm,桩位的允许偏差由 d/4 改为 50mm。 9
(12)混凝土灌注桩 施工前成桩工艺性试验的根数由不少于 2 根改为不少于 3 根,并要求监理、设计单位均要确认(老标准只要求监理 确认)。 新标准只对钻孔灌注桩和冲孔灌注桩提出了要求,取消 了对挖孔灌注桩的要求。 对桩身混凝土匀质性、完整性的无损检测由全部检测改 为按总桩数的 10%抽检。单桩承载力检测由按设计要求数量 改为按总桩数的 2‰,且每个工点不少于 3 根抽检,并且不 需要设计单位确认。
(13)增加了桩板结构 (14)增加了筏板
(15)岩溶、洞穴处理,增加了对注浆效果的检查。 4.20.11 注浆结束后,按设计要求选用表 4.20.11 的 检测内容和检测方法检验注浆处理效果(黄土地区不可采用 压水试验法)。表 4.20.11 检测内容与方法表 注浆处理对象 人为坑洞 检测内容 注浆充填率 波速 渗透系数 注浆充填率 波速 渗透系数 检测方法 1) 2) 3) 4) 1) 2) 3) 4) 5) 钻孔法 波速测井法 电磁波 CT 压水试验 钻孔法 瞬态面波法(覆盖层小于 25m) 电测深法(处理前后同时采用,两者进行对比) 压水试验 电磁波 CT 岩溶 检验数量:钻孔取芯及压水试验孔数不少于注浆孔总数 的 2%;瞬态面波法检测点数不少于注浆孔总数的 5%;电测 10 深法检测长
度不少于整治段落长度的 10%; 不足 20 孔的注浆 工程, 检验点的数量不少于 3 个点。 监理单位全部见证检验。 勘察设计单位现场确认。 检验方法:按表 4.20.11 规定的方法进行检验。 5、填料
6、基床以下路堤
(1)加筋土路堤对土工合成材料的铺设对出了新的要 求,6.1.5 加筋土路堤施工除应符合本标准第 6.1.4 条的 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3 土工合成材料铺设时,应将强度高的方向置于垂直于 路堤的轴线方向,并必须拉紧、展平,与下承层面密贴,不 得褶皱、扭曲和损坏。
(2)普通填料的压实标准有所变化。老标准表 5.2.2 基床以下路堤压实标准 项 目 改良细粒土 ≥90 —— ≥0.90 压 实 标 准 砂类土及细砾土 ≥110 <31 —— 碎石类及粗砾土 ≥130 <31 —— 地基系数 K30 (MPa/m) 孔 隙 率 n (%) 压实系数 K 新标准表 6.2.2 基床以下路堤普通填料压实标准 指 标 压 实 标 准 砂类土及细砾土 碎石类及粗砾土 ≥0.92 ≥0.92 ≥110 ≥130 压实系数 K 地基系数 K30 (MPa/m) (3)化学改良土混合料中不应含有大于 10mm 的土块改 为不应含有大于 15mm 的土块。
(4)化学改良土压实标准有所变化。老标准压实标准 11 同上述表 5.2.2 基床以下路堤压实标准。新标准表 6.3.5 化学改良土填筑压实标准 压实标准 压实系数 K 7d 饱和无侧限抗压强度 qu(kPa) 基床以下 ≥0.92 ≥250 7、
基床表层以下过渡段 (1)过渡段对基底的要求做了改变。 老标准 6.1.4 过渡段基底处理应按设计要求与桥台、 横向结构物、相邻路堤、相邻隧道的基底处理同时进行,路 堤高度 H<3.0m 的路堤,原地面处理应符合本标准第 8.1.6 条的规定。H>3.0m 时,过渡段基底原地面平整后,用振动 碾压机碾压密实,地基系数 K30≥60 MPa/m。表 8.1.6 基床底层压实标准 项 目 改良细粒土 110 ≥40 —— ≥0.95 压 实 标 准 砂类土及细砾土 ≥130 ≥40 <28 —— 碎石类及粗砾土 ≥150 ≥40 <28 —— 地基系数 K30 (MPa/m) 动态变形模量 Evd(MPa) 孔 隙 率 n (%) 压实系数 K 新标准 7.1.4 过渡段基底处理应按设计要求与桥台、 横 向结构物、相邻路堤、相邻隧道的基底处理同时进行,开挖 处理后的基底应碾压密实, 压实质量应符合表 7.1.4 的规定。表 7.1.4 基底处理后的压实标准 指标 动态变形模量 Evd 过渡段路堤高度≤3m ≥40 MPa 过渡段路堤高度>m ≥30 MPa
(2)基坑回填明确了压实标准的要求。 老标准 6.2.3 基坑采用碎石回填时,应分层回填,并 采用小型振动机械压实,其压实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12 新标准 7.2.4 基坑采用碎石或灰土回填时,应分层回 填,并采用小型振动机械压实,压实质量应满足动态变形模 量 Evd≥30 MPa。
(3)对过渡段级配碎石水泥掺杂加量允许偏差提出了 明确要求。7.3.8 级配碎石中水泥掺加剂量应符合设计要 求,允许偏差为试验配合比 0~+1.0%。
(4)过渡段级配碎石填层压实标准有所改变。 老标准 6.3.6 基床表层以下过渡段级配碎石填层的压 实质量应按表 6.3.6 采用地基系数 K30、动态变形模量 Evd 和 孔隙率 n 三项指标控制。表 6.3.6 基床表层以下过渡段级配碎石填层压实标准 项 目 地基系数 K30 (MPa/m) ≥150 动态变形模量 Evd(MPa) ≥40 孔隙率 n (%) <28 压实标准 新标准 7.3.9 基床表层以下过渡段级配碎石填层的压 实质量应按表 7.3.9 采用地基系数 K30、动态变形模量 Evd 和 压实系数 K 三项指标控制。表 7.3.9 基床表层以下过渡段级配碎石填层压实标准 项 目 地基系数 K30 (MPa/m) ≥150 动态变形模量 Evd(MPa) 压实系数 K ≥50 ≥0.95 压实标准
(5)基床表层以下过渡段两侧及锥体填土压实指标减 去了孔隙率,增加 7d 饱和无侧限抗压强度指标。 (6)增加了过渡段混凝土填层 8、路堑 老标准 7.0.10 路堑开挖至设计标高后, 应核对路基面 13 和边坡的水文地质和工程地质情况,当与设计不符时,应提 出变更设计。 新标准 8.0.12 路堑开挖至设计标高后, 应核查地质情 况,基床为软质岩及土质层时,其范围内的地基土比贯入阻 力 PS 值不应小于 1.5MPa 或基本承载力σ0 不应小于 0.18 MPa。 当与设计不符时,应提出变更设计。 9、基床
(1)基床底层填料最大粒径不得大于 10cm 改为填料最 大粒径应小于 60mm。
(2)基床底层压实标准有所变化。 老标准 8.1.6 基床底层普通填料、物理改良土压实标 准应根据填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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