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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5 夹层
在一个楼层内,以结构板形式局部增设且投影面积不大于该楼层建筑面积1/2的楼层。
2.3 建筑部件名词
2.3.1 幕墙
由金属构架与板材组成,不承担主体结构荷载与作用的建筑外围护结构或建筑外装饰结构。
2.3.2 阳台
附设于建筑物外墙,周边设有栏杆或栏板,可供人活动的室外或半室外平台,有无顶盖不限、顶盖高度不限。阳台按其上方顶盖高度分为单层高阳台、多层高阳台。
2.3.3 露台
建筑二层及以上利用下层屋顶,作为本层户外活动的无顶盖室外平台。
2.3.4 挑檐
建筑屋盖挑出外墙面的部分。
2.3.5 女儿墙
建筑外墙高出屋面的部分。
2.3.6 楼梯
由连续行走的梯级、休息平台和维护安全的栏杆(或栏板)、扶手以及相应的支托结构组成的作为楼层之间垂直交通用的建筑部件。
2.3.7 台阶
联系室内外地坪或楼层不同标高而设置的阶梯形踏步。
2.3.8 凸窗
凸出建筑外墙面的窗户。
2.4 建筑容量名词
2.4.1 用地面积
经市土地主管部门划定的用地范围内的土地面积。
2.4.2 建设用地面积
经市土地主管部门划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土地面积。
2.4.3 建筑面积
建筑物(包括墙体)所形成的楼地面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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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4 地上规定建筑面积指标
市规划、土地主管部门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中规定的计容积率建筑面积。
2.4.5 地下规定建筑面积指标
市规划、土地主管部门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中规定允许建设的地下建筑面积。
2.4.6 地上/下规定建筑面积
2.4.7 2.4.8 2.4.9 2.4.10 2.4.11 2.4.12
在项目设计、实施阶段,经市规划、土地主管部门核定的建筑物地面以上/下部分实际使用地上/下规定建筑面积指标的建筑面积。
地上核减建筑面积
地面以上建筑室外或室内透空空间、凹槽、建筑层高、阳台面积等超过相应规定限值,应占用地上规定建筑面积指标的建筑面积。
地上/下核增建筑面积
市规划主管部门基于保证公众安全、方便公共活动、改善公共环境、鼓励配建机动车停车位等目的,经核定允许在地上/下规定建筑面积指标以外增建的特定用途的地上/下建筑面积。
户内建筑面积
也称为套内建筑面积,是指建筑户门范围内由产权人独立占有和使用的建筑面积,包括户内使用面积、户内墙体面积和户内阳台面积。
建筑层高
建筑物相邻楼层的地面至楼面或楼面至楼面的结构面层之间的垂直距离。
梁底净高
从地面或楼面面层(完成面)至上方最大结构梁底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地下室顶板埋深
地下室结构顶板面到室外地面最低点的垂直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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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 建筑技术经济指标计算
3.1 建筑面积
层高不小于2.2m的建筑楼层均应计算建筑面积。
3.1.1 半地下室建筑面积核定
3.1.1.1 半地下室楼层顶板露出室外地面高度大于1.5m的区域,均用于3.1.3.2所
3.1.1.2 3.1.1.3 3.1.2 3.1.2.1 3.1.2.2 3.1.2.3
述功能及与其结合设置的架空核增功能时,该层的层数计入地面以下层数,建筑面积计入地下建筑面积,并按地下室相关要求控制。 半地下室楼层顶板露出室外地面高度大于1.5m的区域,用于非上述功能的
半地下室楼层,该层的层数计入地面以上层数,建筑面积计入地上建筑面积,并按地上建筑相关要求控制。 如半地下室楼层用于3.1.3.2所述功能的区域满足地下室或半地下室条件,
且其与周边计入规定建筑面积的功能区域之间有明确分界时:
⑴用于3.1.3.2所述功能的区域,其层数计入地面以下层数,建筑面积计入地下建筑面积,并按地下室相关要求控制。
⑵用于计入规定建筑面积的功能区域,其层数计入地面以上层数,建筑面积计入地上建筑面积,并按地上建筑相关要求控制。
地上核增建筑面积核定
除厂房、仓库及物流建筑外的其他建筑中,建筑功能符合以下要求的地上建筑空间,其建筑面积计入地上核增建筑面积。
城市公共通道
建筑楼层(包括首层)内,城市规划确定的24小时免费向公众开放的城市公共通道,其中车行通道净宽不小于4m、梁底净高不小于5m,人行通道净宽不小于3m、梁底净高不小于3.6m。
架空公共空间
建筑首层架空或其他楼层与城市公共通道连通的部分架空,作为24小时免费向公众开放的公共空间,梁底净高不小于5.4m。
骑楼下方空间
沿街或沿城市公共通道一侧,按城市规划要求设置、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骑楼下方空间:
⑴骑楼净宽不小于2.4m,梁底净高不小于3.6m,且净空范围内无突出的门、窗、招牌、台阶等。
⑵骑楼地坪标高与其周边的城市人行道一致,且地面铺装符合城市人行道地面标准。
⑶骑楼上盖至地面的垂直空间范围内无任何形式的结构连梁或连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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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4 架空停车场
⑴建筑首层架空或裙房屋顶层塔楼底部架空,作为公共或共用停车场。 3.1.2.5 3.1.2.6 3.1.3 3.1.3.1 3.1.3.2
⑵除上述楼层外的其他楼层架空,作为公共或共用停车场,其层高不超过3.9m,且单位停车位建筑面积符合表3.1.2.4⑵的要求:
表3.1.2.4 架空停车场停车位建筑面积 停车位数量n(辆) n<100 100≤n<300 300≤n<500 n≥500 停车位建筑面积(㎡/辆) ≤50 ≤45 ≤40 ≤35 消防避难空间
民用建筑及新型产业建筑的楼层内,按消防规范要求的最大间隔层数(或最大间隔高度)设置的层高不大于5.1m的避难层中,专用于消防避难的建筑面积。
架空绿化休闲
⑴建筑首层架空、裙房屋顶层塔楼底部架空、或其他楼层整层架空,作为公共绿化或公众休闲活动场地,梁底净高不小于3.6m。
⑵住宅、宿舍、公寓式办公建筑内,除建筑首层及裙房屋顶层塔楼底部以外的其他楼层局部架空,作为公共绿化或公众休闲活动场地,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①每个交通单元内单层户数不少于6户。
②架空空间应在楼层内集中设置,每个交通单元不超过一处,并与公共交通空间直接毗邻。
③架空空间高度不少于3个标准层,且架空范围内无水平方向的结构连梁或连板。
④架空空间进深不小于3m、面宽不小于6m,且对外开敞面的边长不小于架空空间水平周长的1/3。
除建筑首层及裙房屋顶层塔楼底部以外的其他楼层,其架空空间总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所在栋(座)总规定建筑面积的5%。
地下核增建筑面积核定
建筑功能符合以下要求的地下建筑空间,建筑面积计入地下核增建筑面积。
城市公共通道
地下空间内城市规划确定的24小时免费向公众开放的城市公共通道,其中车行通道净宽不小于4m、梁底净高不小于5m,人行通道净宽不小于3m、梁底净高不小于3.6m。
附属公用设施用房
⑴用于人防、公用设备用房(水泵房、发电机房、变配电房、通信机房、锅炉房、空调机房、制冷机房等)、公用或共用停车库等。 ⑵用于防灾、防护工程,以及为其独立使用的材料存储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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