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安徽省公检法经济犯罪会议纪要 doc
软件的使用等情况的证明,对检查的过程进行详细的描述,突出原始数据的完整性,内容涉及电算化的,应当由司法会计专家对提取的资料进行现场检验。
依法作出的司法会计鉴定是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非法集资金额、损失数额、犯罪金额的重要证据。公安机关一般应根据查获的相应财务资料,委托具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依法作出鉴定意见。鉴定意见应当包括非法集资总额、集资人数、集资金额、集资损失情况、公司的支出、公司资产及负债情况,应收、应付款项及公司规模、经营状况等主要内容。
(三)相关问题
对于具有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故意抬高存款利息吸收存款且数额达到立案标准的,一般不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但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以牟利为目的,利用工作便利,采取卡折分离、资金账外操作或其他手段,配合或伙同外部人员实施非法集资犯罪,应根据其主观动机和行为特征,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定罪处罚。
“明显不成比例”需要在查明集资目的、所筹资金去向、未将集资款充分用于生产经营的行为与集资款不能归还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等基础上,根据经验法则,结合普通人的认知水平综合判断。
行为人收到集资人本金时,行为人预先支付利息或参与集资人员预先扣除利息的,该利息部分不计入犯罪总额;行为人按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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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支付到期利息,本金继续使用的,不累计计入犯罪总额;同一集资参与人以获取的利息及原有本金叠加投入的,利息部分计入犯罪总额,本金部分不累计。
行为人既明确向单位内部、亲友等特定对象集资,又通过公开宣传的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集资,向单位内部、亲友集资部分不计入犯罪总额。但行为人通过公开宣传的方式,不针对特定对象,概括吸收特定对象和不特定对象资金,吸收特定对象部分的资金计入犯罪总额。
非法集资刑事案件中,集资诈骗数额接近“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且因集资款不能归还导致被害人死亡或精神失常的,或者严重影响了当地的经济秩序、社会稳定等其他严重后果情节的,可以认定为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三、非法经营案件
对“违反国家规定”,应当严格依照刑法第九十六的规定执行,除法律、行政法规等国家规定已有明确规定,为执行国家规定而制定具体规定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可以作为认定违反国家规定参考外,其他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不属于国家规定。
对“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应当根据非法经营行为对社会安全、公共利益、经济秩序、生态环境及人身财产安全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综合认定。
除此前相关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已有的规定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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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法从事国家规定禁止经营的业务活动;2. 明知他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以为他人提供商品或服务为经营业务的;3.非法从事药品经营业务的,数额较大的;4.非法从事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经营业务的;5.非法从事互联网接入经营业务的;6.非法从事保安服务业务的;7.非法从事学历学位教育活动的。
以虚构交易等手段骗取银行出具承兑汇票后,将银行承兑汇票直接予以倒卖或将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后的资金用于高利放贷,构成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高利转贷罪或者票据诈骗罪的,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定罪处罚。明知他人实施前款犯罪行为,为其提供中介、贴现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违反土地管理、城市房地产管理、城乡规划等法律法规,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从事建房出售、出租等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一般不以非法经营罪、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合同诈骗罪论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定罪处罚。
四、职务侵占案件 (一)关于非法占有目的
行为人不承认具有占为己有的目的,但是通过下列手段之一改变单位财产所有权归属的,可推定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1、虚构不存在的业务,将单位资金占为己有的;2、虚构需要支付的“好处费”、 应付款等方式将单位资金占为己有的;3、业务人员、技术人员利用单位系统内部漏洞,篡改数据侵占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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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的;4、财务人员侵占单位资金后,作假帐填平账目的;5、使用占有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导致不能归还的。
(二)相关问题
单位聘用的合同员工、临时员工及用工合同到期后没有续签合同的原单位工作人员,利用在单位工作的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单位财物的,可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刑事责任。
行为人因代理公司业务或冒用他人名义以虚假身份应聘到公司,利用职务之便将单位财物占为己有的,可以构成职务侵占罪。以公司代理人身份,通过签订合同骗取他人财物据为己有的,以合同诈骗罪论处。
行为人因与单位存在劳资或者经济纠纷,公开占有单位财物,并在事前、事中或事后就侵占单位资产的行为告知对方,明确说明侵占单位资产与纠纷的关系等情况,不宜认定为职务侵占罪。
因单位拖欠行为人工资、奖金等劳动报酬,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占有明显超出其报酬的公司财物,构成犯罪的,原则上以职务侵占罪论处。
“利用职务便利”主要是指通过主管、管理、经手、保管本单位财物等职务便利占有单位财物的行为。行为人超越其所从事事务的权限,利用工作或熟悉作案环境等便利占有单位财物的行为,不宜认定为职务侵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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