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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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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6/6 18:03:20

佛山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等建设工程以及与工程密切相关的货物、咨询服务,依法必须招标的,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交通、水利、电力等工程建设项目的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等。

本办法所称与工程密切相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永久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不可或缺的设备、材料;与工程密切相关的咨询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必需的勘察、设计、监理、项目管理、可行性研究、招标代理和施工图审查等。

第三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四条市招标投标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统一协调全市招标投标工作;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配套法规;研究制定全市招标投标方面的有关政策;协调市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在招标投标工作中的有关事项;研究决定全市招标投标工作的重要事项。招标投标管理机构负责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具体管理,牵头和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招标投标配套制度;对招标文件及有关资料的合法性和规范性实行审查备案;负责受理专家入库申请、评标专家日常管理和培训考核,负责开标、评标会的现场监督工作;负责招标投标法律法规、政策和相关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负责对全市招标投标从业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向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及行政监察机关反馈招标投标中的违法违规行为,配合做好查处工作;负责做好招标投标活动主体的诚信管理工作,负责招标投标信息化的建设和管理。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协调和重大工程项目的监督检查,核准建设工程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和招标范围。经济贸易部门负责技术改造工程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和招标范围的核准。

建设、交通、水利、经贸等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依法监督本行业招标投标活动,核准本行业评标专家分库的专家入库和清出名单,依法查处监督项目的违法行为,协助做好招标投标活动主体的诚信管理工作。

行政监察机关负责对参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监察,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第五条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应当在经有权机关批准的市、区建设工程集中交易机构(以下简称“集中交易机构”)内进行。其中:市级投资占主导地位的项目应在市级集中交易机构招标,区级及以下投资占主导地位的项目可在区级集中交易机构招标,其他投资项目可自行选择在市或区集中交易机构招标。集中交易机构负责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提供场所、信息及咨询服务;依法组织交易活动,对交易活动进行场内监督,提供交易全过程的见证服务;收集、保管招标投标活动的相关资料;为政府主管部门实施监督和管理提供条件。各级集中交易机构应实行统一的工作规则、办事程序和内部管理制度,统一发布各项建设工程招标公告、中标结果等信

息,统一利用全市评标专家资源。

第六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依法接受监督。区以上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招标投标管理机构依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依法对本区域内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第七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分拆、肢解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第八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招标投标活动。第九条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或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有权向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投诉,相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组织调查处理,对实名投诉应将办理情况书面答复投诉人,并抄送行政监察机关,市(区)招标投标管理机构、集中交易机构应配合做好调查工作。针对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和集中交易机构的投诉和举报,由行政监察机关负责调查处理。

第二章招标第十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招标的范围和规模标准依照《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八条、第九条执行。第十一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以及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符合下列规模标准之一的建设工程、货物或咨询服务,应当公开招标。(一)勘察、设计、监理、咨询、劳务等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二)勘察、设计、监理单项合同低于50万元人民币,但项目总投资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三)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1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建筑面积1500平方米以上的;(四)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五)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低于上述标准,但项目总投资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建设工程的土建施工和主要设备购置、安装;(六)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第十二条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按规定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后,可以实行邀请招标:(一)技术复杂或有特殊专业技术要求的;

(二)公开招标所需费用和时间与项目价值不相称,不符合经济合理性要求的;(三)受自然资源或环境条件限制的;(四)经两次公开招标失败的;(五)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

第十三条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项目审批部门按规定报批后可以不进行招标:(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有关部门认定抢险救灾不适宜招标的;(二)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

(三)勘测、设计、咨询等项目采用特定专利或专有技术的;

(四)企业自建自用的房屋建筑及附属工程,且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要求的;(五)在建工程追加的与主体工程不可分割的附属小型工程或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具备承包能力的;(六)停建或缓建之后恢复建设,且原中标人自身条件仍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七)经两次公开招标失败的;(八)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

第十四条经批准邀请招标或不进行招标的,项目审批部门应当及时将核准文件抄送市(区)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相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行政监察机关和集中交易机构备案。第十五条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才能进行招标:(一)招标人已依法成立;

(二)按照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手续的,已经取得了批准;

(三)相应资金已经落实。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应当提供财政部门出具的资金到位证明或财政部门确定的预算审核文件,其他建设工程应当提供银行资金证明等;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六条招标人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行组织招标事宜:(一)具有项目法人资格或法人资格;

(二)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及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及工程管理的专业人员(有3名以上中级以上职称的相关专业人员);(三)招标专业人员最近3年有类似工程招标经验;(四)熟悉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招标人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强迫招标人委托和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第十七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经项目审批部门核准,并将有关材料送市(区)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备案,自行招标1次核准备案手续仅适用于1个项目。第十八条招标代理机构可以在其资格等级范围内承担下列招标事宜:(一)拟订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编制和出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二)资格预审时,组织审查潜在投标人资格;

(三)编制标底;(四)组织开标、评标,协助招标人定标;(五)草拟合同;

(六)招标人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的,应当与招标代理机构签订书面合同,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服务费。第二十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未经招标人同意,招标代理机构不得转让代理业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关于招标人的规定。不得接受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或代理投标,也不得向该项目投标人提供咨询服务。

第二十一条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在国家和省指定的媒体发布招标公告,并在市集中交易机构进行网上发布,公告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实行邀请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向3家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法人或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第二十二条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应当至少载明下列内容:(一)招标人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招标项目的名称、规模、招标范围和资金来源;(三)招标项目的实施地点和工期;

(四)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和费用;(五)提交资格预审申请书或者投标文件的地点和截止日期;(六)对投标人资质、能力、财务和信誉等资格要求。第二十三条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发放或者出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自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发放或者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发放或出售之日止,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第二十四条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投标人编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及投标文件所需的时间。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出之日起至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第二十五条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编制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负责。招标人应当使用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或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推行使用的示范文本编制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的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应当符合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定,符合有关行业规定,并对所编制的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行政监察机关发现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内容的,无论是否已经确定中标人,均可依法责令改正或者重新招标。

第二十六条招标文件的内容应当清晰、明确,应当提出所有实质性的要求和条件,包括:(一)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二)投标人须知;

(三)投标人资格审查条件、标准和方法;(四)评标、定标办法;(五)主要合同条款及内容;

(六)工程量清单(适用于施工招标);(七)图纸;

(八)技术标准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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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等建设工程以及与工程密切相关的货物、咨询服务,依法必须招标的,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交通、水利、电力等工程建设项目的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等。本办法所称与工程密切相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永久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不可或缺的设备、材料;与工程密切相关的咨询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必需的勘察、设计、监理、项目管理、可行性研究、招标代理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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