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安监总局40号重大危险源监管解读
(三)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监测监控
安全监控系统或安全监控设施是预防事故发生、降低事故后果严重性的有效措施,也是辅助事故原因分析的有效手段,因此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建立必要的安全监控系统或设施具有重要意义。《暂行规定》要求,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根据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种类、数量、生产、使用工艺(方式)或者相关设备、设施等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安全监测监控体系,完善控制措施。譬如,重大危险源配备温度、压力、液位、流量、组份等信息的不间断采集和监测系统,以及可燃气体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置,并具备信息远传、连续记录、事故预警、信息存储等功能;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应具备紧急停车功能。记录的电子数据的保存时间不少于30天。
特别针对危害性较大,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应当依据《石油化工安全仪表系统设计规范》、《过程工业领域安全仪表系统的功能安全》等标准,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SIS)。
(四)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分级管理
《暂行规定》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分级,由高到低分为四个级别,一级为最高级别。分级目的是为对重大危险源按危险性进行初步排序,从而提出不同的管理和技术要求。
《暂行规定》中提出的重大危险源分级方法,是在近年来开展的专题研究和大量试点验证工作的基础上提出的。在起草过程中,充分吸纳了国内部分省市的一些行之有效的做法。最终,考虑各种因素,提出采用单元内各种危险化学品实际存在量(在线量)与其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中规定的临界量比值,经校正系数校正后的比值之和R作为分级指标。事实证明,该方法简单易行、便于操作、一致性好,避免了原来依靠事故后果分级的比较复杂的方法。
校正系数主要引入了与各危险化学品危险性相对应的校正系数β,以及重大危险源单元外暴露人员的校正系数α。β的引入主要考虑到毒性气体、爆炸品、易燃气体以及其他危险化学品(例如易燃液体)在危险性方面的差异,以体现区别对待的原则。α的引入主要考虑到重大危险源一旦发生事故对周边环境、社会的影响。周边暴露人员越多,危害性越大,引入的α值就越大,其重大危险源分级级别就越高,以便于实施重点监管、监控。
(五)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可容许风险标准与安全评估
《暂行规定》提出通过定量风险评价确定重大危险源的个人和社会风险值,不得超过本规定所列示的个人和社会可容许风险限值标准。超过个人和社会可容许风险限值标准的,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降低风险措施。
1.提出可容风险标准,为合理判定危险源的风险提供科学依据。通过研究
和借鉴英国、荷兰、香港等国内外风险可接受标准,结合我国的现状,《暂行规定》提出以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各种潜在的火灾、爆炸、有毒气体泄漏事故造成区域内某一固定位置人员的个体死亡概率,即单位时间内(通常为年)的个体死亡率作为可容许个人风险标准,通常用个人风险等值线表示。同时,提出能够引起大于等于N人死亡的事故累积频率(F),也即单位时间内(通常为年)的死亡人数作为可容许社会风险标准,通常用社会风险曲线(F-N曲线)表示。可容许个人风险标准和可容许社会风险标准,为定量风险评价方法结果分析提供指导。可容许个人风险和可容许社会风险标准的确定,为科学确定安全距离进行了有益尝试,也遵循了与国际接轨、符合中国国情的原则。 2.引入定量风险评价方法,提高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决策科学性。定量风险评价是准确确定重大危险源现实安全状况,提高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与管理水平的有效手段,为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风险控制与管理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制定科学、合理的风险降低措施。发达工业化国家已广泛应用定量风险评价方法,大量实践证明了其科学性与合理性。近几年来,我国化工等高危行业企业逐渐应用定量风险评价方法,在涉及毒性气体、爆炸品、液化易燃气体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进行定量风险评价,积累了宝贵的经验。在此基础上,总局正在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行业标准《化工企业定量风险评价导则》,将为重大危险源定量风险评价提供标准依据。
3.依据《安全生产法》,《暂行规定》要求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考虑到进一步减轻企业的负担,避免不必要的重复工作,
这一评估工作可以由危险化学品单位自行组织,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估可以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安全评价一并进行,也可以单独进行。
对于那些容易引起群死群伤等恶性事故的危险化学品,例如毒性气体、爆炸品或者液化易燃气体等,是安全监管的重点。因此,《暂行规定》中规定,如果其在一级、二级等级别较高的重大危险源中存量较高时,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采用更为先进、严格并与国际接轨的定量风险评价的方法进行安全评估,以更好地掌握重大危险源的现实风险水平,采取有效控制措施。
(六)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备案登记与核销
《暂行规定》规定,危险化学品单位新建、改建和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完成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安全评估和分级、登记建档工作,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另外对于现有重大危险源,当出现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已满三年、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等6种情形之一的,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及时更新档案,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重新备案。
《暂行规定》要求,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行使重大危险源备案和核销职责。为体现属地监管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对于高级别重大
危险源备案材料和核销材料下一级别安监部门也应定期报送给上一级别的安监部门。
四、贯彻实施《暂行规定》的意义
目前,《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和《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均已公布,《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作为总局部门规章也已出台。至此,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在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方面“两重点一重大”监管体系正式形成。通过抓“重点监管危险工艺”,来提升本质安全水平;通过抓“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来控制危险化学品事故总量;通过抓“重大危险源”,来遏制较大以上危险化学品事故。特别是《暂行规定》采用的先进的管理理念、科学的管理方法,将对提高我国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水平产生积极的推动作用。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以《暂行规定》的发布为契机,在全面加强监管的基础上,进一步突出重点、强化监管,督促企业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持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全面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管理,有效防范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通过强化对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将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水平提高到一个新的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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