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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电网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运行管理规程
3.6.6 负责制定本厂继电保护每年的定检计划,报相关继电保护管理机构备案,并认真落实,按要求完成。
3.6.7 根据设备的运行情况,制订每年继电保护技改、反措计划并上报相关继电保护管理机构。
3.6.8按继电保护专业管理及技术监督管理的要求,按时上报有关报表及资料。
3.6.9对本单位负责整定计算的继电保护设备(按运行管理规程及有关文件规定)进行整定计算,做到计算稿有人审核,保护整定值执行三级把关。编制整定方案,并向相关继电保护管理机构提供综合阻抗。
3.6.10负责整理并保管由网调或相关继电保护部门下发的定值单,若
有疑问或发现问题,及时与有关继电保护整定部门联系处理。
3.6.11负责本单位继电保护人员和运行人员的继电保护专业知识的培
训,定期进行技术问答和技术考核。
3.6.12 执行上级继电保护管理机构交办的其它继电保护专业工作。
4、定值管理
4.1 系统保护装置的整定计算,应符合《3—110KV电网保护装置运行整定规程》及《220—500KV电网保护装置运行整定规程》的规定。特殊情况不能满足整定规程要求时应经本单位生产运行负责人批准并报上级继电保护机构备案。
4.2运行中的继电保护都必须具有完整的整定方案,结合电力系统的发展变化,应定期编制或修订,整定方案的编制应根据:
4.2.1由运行方式部门提供并经领导审定的系统运行方式及运行参数。包括正常的和实际可能的检修运行方式;最大有功及无功潮流(必要时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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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冲击负荷电流值,非全相运行线路电流的序分量或两侧电势的最大摆角,电动机自动启动电流等),最低运行电压;系统稳定的具体要求(包括故障切除时间,重合闸使用方式及最佳重合闸时间,切机、切负荷要求,解列点安排等)及有关参数。
4.2.2供电公司、发电厂的保护原理结线图和设备型号及参数。110千伏及以上系统计算所需的设备及线路参数,必须凭实际试验值(试验报告或有据可查),已运行系统未经测试者应创造条件实测或用其它方法(如实际故障录波)验证。主系统设备(发电机、调相机、变压器、架空线路等)如有变化应提前三个月将变化情况报省调继电保护部门。
4.2.3省调继电保护部门根据系统的发展变化,应及时编制符合实际的系
统阻抗图及变压器中性点接地方式,并报网调继电保护部门。同时,于每年一季度末向供电公司、发电厂提供有关母线的综合阻抗及其220KV简化等值网络。并根据系统方式变化及时提供修改后的综合阻抗及其220KV简化等值网络。
4.2.4由计划部门提供的系统近期发展规划与结线。4.3整定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4.3.1整定方案对系统近期发展的考虑。
4.3.2对管辖范围内的保护装置进行整定计算,并绘制继电保护配置图及定值配合图。
4.3.3 变压器中性点接地方式的安排。4.3.4 编制整定方案运行说明。
4.3.4.1正常和特殊方式下有关调度运行的注意事项或规定事项;
4.3.4.2系统运行、保护配置及整定方面遗留的问题和改进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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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4.3管辖范围内的变压器中性点接地方式。
4.4继电保护整定方案应履行严格的编制、复核、审核(批)手续。
4.5关于整定通知单的若干规定:
4.5.1省调继电保护部门编发的定值通知单上除编制人签名外,还应经专人复核,并经部门领导审核。供电公司、发电厂继电保护部门编发的定值通知单也应经三级把关。
4.5.2定值通知单一式六份,应分别发给有关调度和供电公司、发电厂继电保护部门。其中调度室1份,继电保护部门自存1份,运行单位4份:包括回执1份,控制室1份,继电保护班组1份,继电保护管理部门1份。对新安装保护装置应增发定值通知单给基建调试单位。定值通知单应编号并注明编发日期。
4.5.3运行中的保护装置定值更改必须按所辖调度指令执行。
4.5.4保护装置定值的更改,应按保护装置整定值通知单的要求执行,
并依照规定日期完成。整定值更改完毕并由继电保护和现场运行人员分别核对正确后,及时报告相应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应依据定值通知单与现场运行人员逐项核对无误,在定值通知单上签字后,令现场值班人员按整定值通知单的要求和现场继电保护运行规程将有关继电保护投入运行,同时要严格遵守定值单回执制度,在更改完定值十五日内将定值回执报送给保护装置整定部门。
4.5.5在特殊情况下急需改变保护装置定值时,由调度员依据临时定值单下令更改定值,保护装置整定部门应于两天内补发新定值通知单。
4.5.6因新建、扩建工程使局部系统有较多保护装置需要更改定值时,
供电公司、发电厂继电保护部门应在规定期限内,按所要求的顺序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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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毕,以保证各级保护装置互相配合。有特殊困难时,须向有关整定部门提出研究解决办法,由此而引起保护不配合而引起严重后果的,须经单位主管领导批准。
4.6各级继电保护部门保护装置整定范围划分,原则上与一次设备管辖范围一致。
4.6.1各级继电保护部门整定范围
4.6.1.1省调继电保护部门:省调调度管辖的220千伏及以上电网的线路、110KV 及220KV母线、100MW及以上发电厂主变等保护装置(其中主变仅整定零序电流保护、间隙接地保护、失灵保护、非全相保护及后备保护时限)、220KV故障录波器;
4.6.1.2地调继电保护部门:地调调度管辖的220千伏及以下电网的线路、母线、主变的全部保护装置(含故障录波器)。
4.6.1.3发电厂继电保护部门:发电厂内所有的发电机、变压器(含高备变)、发电机电压母线及厂用电系统的全部保护装置(主变除省调负责整定的内容外)。
4.6.2系统安全稳定装置的定值由省调运行方式部门整定,定值通知单须盖继电保护定值通知单印章方有效,并以书面形式下达到各供电公司、发电厂据以执行。
4.6.3整定分界点上的定值限额和等值阻抗(包括最大、最小正序、零序等值阻抗)要书面明确。需要更改时,必须事先向对方提出,经双方协商,原则上,应局部服从全局和可能条件下全局照顾局部,取得一致后,方可修改分界点的限额。修改后,须报送上级继电保护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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